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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s 发帖数: 42149 | 1 昨天,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复旦学生林森浩投毒案二审公开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决中,林森浩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林森浩在宣判后的声明中表示,如果判决最终核准,他希望捐献遗体。林森浩的父亲和辩护律师均表示,将提出申诉。
宣判前两家均称有应对准备
复旦投毒案广受社会关注。尽管宣判时间定在上午10时进行,但昨天一大早,便有大批媒体围在上海高院西门,以便能堵住黄洋父母和林森浩的父亲林尊耀,从而更多获得双方对二审宣判结果的期望、看法及将来的应对。
上午9时许,林尊耀在律师的陪同下来到上海高院门前,尽管大批记者立即簇拥上前大声提问,但林尊耀始终表情凝重,不愿回答。当记者问其若该案维持原判将怎么办时,他表示已委托律唐志坚,会向最高院提出申诉。
随后到达的黄洋父母,也面对着众多记者“如果该案改判怎么办”的问题,黄洋父亲回答称,相信法院会公正判决,“如果改判,我们也会申诉”。黄洋母亲则一言不发。
此后,大批媒体记者也随之排队登记,进入大门后又将记者证换取旁听证进入上海高院第12法庭,通过同步视频收看宣判直播。与该案二审时不同,此次宣判所有媒体记者均未获准进入宣判现场。
林森浩面无表情听完宣判
上午10时,审判长孟猛宣布开庭,身着深色外套、面色苍白的林森浩戴着手铐,被两名法警带进法庭。
法庭宣布纪律并核实了诉讼双方的真实身份,审判长孟猛开始宣读裁定书。
上海高院裁定认为,上诉人林森浩为泄愤采用投放毒物的方法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林森浩的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极大。林森浩到案后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其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一审原判认定被告人林森浩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林森浩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应予支持。
在对庭审中的三大争议焦点进行综合评判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上海市高院的裁定还须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整个宣判进行了半个小时,听取宣判期间,除了有限的几次低头之外,林森浩始终面无表情。
林父称儿子有错但罪不该死
10时40分许,办完庭审手续,林家两名辩护律师斯伟江、唐志坚一走出法庭,在法院台阶上便被记者团团围住。
针对宣判结果,斯伟江称:“这并不是结束。”他坚持认为黄洋不是死于二甲基亚硝胺中毒,因为林森浩所投放饮水机的药品,没按正常的保存条件保存,是否还是以前的物质存疑;另外,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专家证人胡志强的意见,也没被法庭接受和考虑。
斯伟江称,对于宣判结果,在前日会见时已告知林森浩做了两手准备。
林尊耀一走出法庭便遭遇记者的围堵,为了不被拍到,他一语不发,只管用手捂住自己的头部和脸部,在记者的追逐中快步走出法院大门。
在上海高院南门口,林尊耀突然开口称林森浩被判重了,他说:“我肯定要申诉!我儿子虽然有错,但是罪不该死,我儿子不能死得不明不白的。”
当记者多次问及其是否还想请求黄洋一家原谅时,林尊耀烦乱地用手捂住头说,“我很不好”“我的心里很乱”。
见有车来接,林尊耀快步钻进车内,为追赶林尊耀几名记者被推搡跌倒在地。
辩方律师称宣判不是结束
昨日宣判后不久,斯伟江和唐志坚在网上发出《二审裁定尚未生效,我们仍会努力》辩护声明。他们认为,二审裁定没回答其提出的任何一个主要质疑,认为二审裁定在没有足够证据、合理动机来证明是故意杀人的情况下,将林森浩判了重罪,没有将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
声明还提出,该案量刑过重,不排除受法外因素影响,不符合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
声明认为该次宣判不是结束,希望最高法院进行死刑复核时会有转机。
随同声明,两律师还附带发出了长达3万字的辩护词。
同日上午,黄洋父亲也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出了其两位律师刘春雷、叶萍的二审代理词。两名律师在该代理词中认为,毒物是二甲基亚硝胺毋庸置疑。林森浩投入的二甲基亚硝胺数量在50毫升以上,黄洋死于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辩方多因一果的理由不成立,且无任何法律法规规定,检方必须提供质谱图等等。
□声明
林森浩:若死刑核准希望捐献遗体
林森浩在得知二审判决结果后的声明中表示,如果判决最终核准,他希望捐献遗体。
声明如下:
一、我已经收到上海高院的二审判决,虽然对判决结果不满意,我会依法聘请律师在最高院死刑复核阶段,陈述二审提出的疑点。我真的不是故意杀人,不管如何,我依然相信司法公正。
二、不管结果如何,我依然要向黄洋的父母道歉,我为我做的事忏悔,希望黄洋父母能慢慢从悲伤中走出去。我也希望我的父母能从悲伤中走出来,我确实不孝,辜负双亲师长的教诲,此生别过,来生再报恩。
三、希望我的悲剧,能让世人吸取教训,希望一起相处的人,能多些体谅和友爱,很多一念之差的错事,希望能借助爱和谨慎,悬崖勒马,铸剑为犁。
四、谢谢这么多支持和帮助我的人,感谢你们,从你们身上我感受到了温暖。也感谢批评我的人,如果能早日听到这么多的批评,或许我就不会干出这件傻事。感谢导师多年的教育,感谢父母双亲的爱,感谢同学们。
在我有限的日子里,我依然会流泪忏悔,尽力学习,锤炼自己,希望能安然面对那最后一刻。我希望将我的遗体捐赠给医院。此生虽然短暂,之前都投入到学业之中,缺乏心灵的滋养,导致酿成大错,最后这几年在司法的漩涡中,身不由己,我希望这最后一件事,能做对。我毕竟年轻,也能付出年轻的生命来赔罪,我的人生落幕了,也希望社会最终能宽恕我。
三大辩护意见为何均未被采纳
涉案毒物认定:投入物为二甲基亚硝胺
辩护人提出,认定本案涉案毒物系二甲基亚硝胺证据不足,并申请调取相关检验报告的质谱图。
经查,林森浩2011年进行动物实验时使用了二甲基亚硝胺。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其作为天津市化学试剂研究所课题组组长,按《现代化学试剂手册》研发生产了100毫升装的二甲基亚硝胺,经检测含量大于99%;证人吕某证言证实,其于2011年3月向天津市化学试剂研究所购买了一瓶100毫升装的二甲基亚硝胺,用于与林森浩等进行大鼠肝纤维化实验;且多名证人证言均证实,林森浩、吕某等人于2011年使用二甲基亚硝胺进行大鼠肝纤维化实验;林森浩对此亦供认不讳。
林森浩案发前从204实验室取得了二甲基亚硝胺。证人吕某证实,实验结束后,剩余的约75毫升二甲基亚硝胺等存放于204实验室一柜子里,林森浩知道试剂存放的位置;另一证人证言证实,2013年3月31日下午,林森浩两次到204实验室,第二次去时,林还向吕要了一只黄色的医疗废弃物袋;证人盛某的证言和相关监控录像等证实,林森浩于当日17时41分至47分,持一只黄色医疗废弃物袋与盛某返回宿舍楼。
林森浩向421室饮水机内投入二甲基亚硝胺。多位证人的证言分别证实,因怀疑黄洋中毒,他们于2013年4月4日、4月7日,先后将黄洋喝过的水、使用过的杯子以及黄洋的尿液、血液等物送去检测;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检测报告书》证实,所送饮用水中检出二甲基亚硝胺成分;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刑事侦察大队《情况说明》及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证实,送检的饮用水、421室的饮水机和相关饮水桶出水口封装盖上均检出二甲基亚硝胺成分。林森浩供称,其将上述取回的二甲基亚硝胺全部倒入421室的饮水机内,林的供述得到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侦查实验笔录》及相关录像、照片的印证。
上海高院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证实林森浩将二甲基亚硝胺投入421室饮水机的事实。辩护人关于认定涉案毒物系二甲基亚硝胺证据不足的意见,不能成立;辩护人申请调取相关检验报告质谱图的意见,不予支持。
黄洋的死因:系二甲基亚硝胺中毒死亡
辩护人提出,认定被害人黄洋系死于二甲基亚硝胺中毒的证据不足,相关鉴定意见的鉴定程序不合法,申请对黄洋的死亡原因进行重新鉴定。
经查,黄洋饮用421室饮水机内的水后即发病并导致死亡。黄洋的医师规范化培训体检材料证实,黄洋于2013年2月21日进行医师规范化培训体检时身体健康;证人孙某、王某的证言均证实,黄洋在案发前晚未饮酒;黄洋的病历资料及多位证人的证言分别证实,黄洋于2013年4月1日上午饮用了421室饮水机内的水后发病,后经抢救无效于同年4月16日死亡;林森浩亦供称,黄洋于2013年4月1日上午饮用了饮水机内被其投入二甲基亚硝胺的水。
第二,黄洋体内检出二甲基亚硝胺。证人葛某、孙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4月8日深夜,葛某根据黄洋系急性肝损伤,林森浩曾使用二甲基亚硝胺做过动物肝纤维化实验等情况,提示孙某针对二甲基亚硝胺进行鉴定;证人向某证言证实,在前述送检的饮用水样本中检出二甲基亚硝胺,后向某将相关检测样本交给了公安机关;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证实,送检黄洋尿液和黄洋使用过的饮水杯中均检出二甲基亚硝胺成分。
黄洋系二甲基亚硝
胺中毒死亡。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上海市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鉴定人陈忆九当庭证言证实,黄洋符合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致急性肝坏死引起急性肝功能衰竭,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另查明:相关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均有鉴定资质,其鉴定程序规范、合法,鉴定依据的材料客观,检验方法、检验过程、分析说明和鉴定结论不存在矛盾之处,且能够相互印证,均应予采信。
综上,现有证据足以证实,被害人黄洋系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致急性肝坏死引起急性肝功能衰竭,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北京云智科鉴咨询服务中心《法医学书证审查意见书》和有专门知识的人胡志强当庭表示的“黄洋系爆发性乙型病毒性肝炎致急性肝坏死,最终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辩护人关于认定被害人黄洋系死于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证据不足、相关鉴定意见鉴定程序不合法的意见,不予采信;申请对黄洋死亡原因进行重新鉴定,不予准许。
林森浩是否故意杀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林森浩上诉提出其主观上没有杀人故意,辩护人认为林森浩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经查,多位证人证言和林森浩的硕士毕业论文、林森浩等人发表的《实时组织弹性成像定量评价大鼠肝纤维化》等论文及林森浩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林森浩于2011年与他人用二甲基亚硝胺做过大鼠肝纤维化实验,二甲基亚硝胺是肝毒性物质,会造成大鼠急性肝功能衰竭死亡;林森浩到案后直至二审庭审均稳定供述,其向饮水机中投入的二甲基亚硝胺已超过致死量。
据此,林森浩具备医学专业知识,明知二甲基亚硝胺系剧毒物品会造成人和动物肝脏损伤并可导致死亡,仍故意将明显超过致死量的该毒物投入饮水机中,致使黄洋饮用后中毒死亡,依法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林森浩关于投毒后将饮水机内水进行稀释的辩解,仅有其本人供述,缺乏相关证据证实,不予采信。林森浩关于其没有杀人故意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关于林森浩构成故意伤害罪及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意见,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成立。
□律师讲述
他害怕死亡,也想以死请罪得到救赎
昨日庭审后,林森浩的辩护律师唐志坚赶到上海市第三看守所,在排队等待了1个小时之后,同林森浩进行了长达一个小时的谈话。
这是唐志坚第19次到看守所会见林森浩。1月6日,他同斯伟江律师一起到看守所,告诉林森浩二审将于1月8日宣判,让林森浩做好两种心理准备,并同林森浩确定了若维持死刑,则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谈及会见,唐志坚称林森浩表面“仍很平静”。唐志坚说:“我拿了你(京华时报记者)的问题,问他关于生与死,他表面很平静,可全身在发抖,他说害怕死亡,但若死亡能向黄洋父母请罪,自己也就得到了救赎。”
事发后林森浩父子只是以书信来往,父亲林尊耀一直很想见儿子,“一审、二审和这次宣判,我一共看见他3次,”林尊耀称。
事发后,林森浩一次也没见过父亲。“开庭倒是有机会,但前两次开庭,他不敢看,这次宣判,他想看,但没找到,”唐志坚称。
2014年2月18日、2月24日和12月4日,林尊耀一共写给林森浩3封信。信中,他告知林森浩,给他聘了两位律师,要林森浩说真话。
林森浩给父亲写了4封信。在信中,他称自己犯了一个大错,摔倒了,向父亲说对不起。林森浩曾对唐志坚称,在成长中,父亲没有管过他,对此,林尊耀也后悔和儿子聚少离多,“他在外面读书,我在外面做工,很少机会谈话。”昨日,林森浩称“我想给父母磕个头”。
□对话林森浩
希望我的死,能让黄洋父母走出阴影
二审宣判后,京华时报记者通过林森浩的辩护律师,与回到看守所的林森浩进行了一番对话。
内心很恐惧,很悲伤,还非常懊悔
问:二审判决维持了原判,你怎么看?如果有机会选择,希望怎样去生活?
林森浩:尽管已经做好了心理准备,但我还是觉得很可怕。害怕时我表面上很平静,其实内心很恐惧,很悲伤,还非常懊悔。我觉得越到后面,希望就越小。关于申诉,是我的奢望。
如果有机会重新来过,我会选择过简单的生活,不需要追求太多的东西,只需要追求真善美就够了。
想得最多的是自己的犯罪根源
问:听说你是一个不会哭的人,母亲患心脏病时都没哭,但在二审开庭时你哭了,有什么触动了你?在看守所想得最多的是什么?
林森浩:当时在庭上,对黄洋父母失去黄洋的痛苦感同身受。想得最多的是自己的犯罪根源。也想黄洋,觉得他特别无辜。想让黄洋的父母走出心理阴影,希望多看点书,梳理好自己的价值观。
问:从大学生到阶下囚,怎么看这种落差?发生这样的事情,和你的性格有关吗,还是因为教育有缺陷?
林森浩:我认为有偶然性,也有必然性。偶然性就是一念之差,开了这个玩笑;必然就是脑袋是空的,平时就是工作,玩游戏,现在感觉是个缺陷。
我想生活都是由种种偶然性和必然性组成的。另外,我认为这和性格有关,也和教育缺陷有关。现在看来,应该多读些书。
问:怎么看父亲对你的教育和影响?
林森浩:我无权对他进行评判,我的父亲很伟大,为了我们的生计和教育而奔忙,但文化水平、视角都有一定的局限性,我认为这是正常的。一个人的成长,不单是家庭环境。
问:在看守所都读了什么书,收获大吗?为什么给父亲推荐《心理控制术》?
林森浩:我读了很多书,以经典作品为主,很多是启发思维的、益智类的书。看书收获很大,所以推荐这本书,我觉得它能启发人的心智,能控制情绪和思维,对我自己非常有好处,所以才推荐给父亲也读的。
希望我的死,能让黄洋父母走出阴影
问:维持原判,死亡,对你意味着什么?是解脱,还债,还是救赎?
林森浩:死亡,我肯定是怕的,但也很无奈。但从还债的角度看,也是一种方式。我希望我的死,能让黄洋父母尽快走出阴影,开始新生活。我做好了一切准备。
问:怎么想到要发声明捐献遗体?
林森浩:宣判之前我做了两手准备,如果维持原判,就发这个捐献遗体的,这是我一直都考虑要做的。如果能改判,就发另一个。如果复核后还是死亡,我担心的是会不会影响到捐献遗体。 | k******n 发帖数: 174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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