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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 发帖数: 39120 | 1 借用亲友、老乡等5人的身份证,在银行开设账户,并以5人为“校外劳务人员”身份,冒领出68万元国家“核高基”重大科研项目经费。记者昨天获悉,原北京邮电大学软件学院执行院长宋茂强被海淀法院以犯贪污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半,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京华时报记者张淑玲
事发
签假合同
冒领68万科研费
宋茂强被海淀区检察院指控涉嫌贪污。据指控,宋茂强在2010年9月至2011年6月任北邮“面向新型网络应用模式的网络化操作系统”子课题负责人期间,虚列5名亲友名单,签订虚假劳务合同,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中央财政资金68万元(税后实际所得人民币571200元)据为己有。
宋茂强贪污事发始于国家审计署工业审计局对北邮国家“核高基”课题专项资金的审计。审计中工作人员发现,宋茂强伪造劳务人员名单,虚报劳务费用81.6万元,分别转入6个存折,并从中提出32.6万元购买了理财产品。
2012年6月8日,该线索移送至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最终移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反贪污贿赂局。该局要求宋茂强于2012年7月4日14时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但当日下午宋茂强却关机消失了。次日19时许,宋茂强在北邮人员的陪同下到达谈话地点。
审计人员就有关存折、存取款明细取证,并追问钱款去处。宋茂强带领审计人员来到其位于海淀区西三旗吉晟别墅的家中,取出了由其妻子李蕾保存的其亲友张某、王某、彭某、陈某、方某5人存折。5张存折显示共存入571072元,取出320600元。这320600便经宋茂强签字由李蕾消费或用来买了理财产品。
据了解,截至2012年7月7日,宋茂强已主动退缴了全部劳务费。
供述
套劳务费
想给自己发奖金
宋茂强在供词中称,2008年8月7日,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核高基”启动,自己是专家组成员,主要负责“面向新型网络应用模式的网络化操作系统”课题指南编写。课题的执行期自2009年1月起到2010年12月,为期两年。后来,因经费到账晚该项目申请延期半年。自己所带的团队共有200万元经费,除50万元设备费外,其余150万元全是劳务费。
根据相关规定,劳务费只能发给在校学生和校外劳务人员。在150万元中,有60.4万元发给了在校学生,其余89.6万元支付给校外劳务人员。
从2010年9月到2011年6月底,宋茂强共给7位校外人员支付了劳务费。妻子李蕾帮着联系学生宿舍,另一于姓工作人员帮忙联系了合作公司,这虽与课题无关,但是觉得课题经费富余,就给了两人21.6万元。其余68万元(税前),宋茂强让李蕾联系软件学院讲师傅湘玲,凑了5名亲友、老乡,要来5人的身份证,办了银行账户,把68万元套了出来。钱取出后,5个存折李蕾都放在了家里保管。该项目结束后,为应付审计,宋茂强为5人补签了劳务合同。
“冒领68万元,最初是想完成预算,先把钱取出再说,也想给老师们一些奖励。但钱到手后,产生了错误想法,认为自己为"核高基"做了工作,这些钱可以作为本人奖金和专家费,”宋茂强在供述中称,“现在回想起来这些想法和做法是错误的。”
翻供
否认贪污
自称钱用来项目维护
庭上,宋茂强当庭翻供称自己没有贪污,其套取的68万元为项目维护经费,妻子李蕾将部分钱款转存或用于购买理财产品,自己事先不知情。
关于虚假劳务合同书,宋茂强辩称是在领取劳务费后补签的,并称傅湘玲也参与了套取劳务费,自己之前认罪供述并非本意。
傅湘玲称自己参与了该课题的研发。2009年9月,李蕾问其能否找几个熟人的身份证,最好是非国家工作人员的,“我把几个亲戚推荐给了李蕾,是李蕾联系了这些人取了身份证到银行开户,我不清楚她为何借身份证。”
傅湘玲称后来获知审出了问题,宋茂强才跟自己说,通过亲戚账户存的钱是劳务费。
傅湘玲及参与该项目的几位老师均作证称,没听说宋茂强要给参与“核高基”的老师们发奖金,或出钱建设团队。另外,5名向李蕾出借身份证开账户的亲友、老乡均称,自己没有参与该课题的相关工作。
审理
翻供理由
不足以推翻在案证据
对于宋茂强套取劳务费是为维护系统、建设团队等辩护意见,海淀法院认为,从资金到账至涉案存折被审计人员查获,宋茂强既无系统维护、保养方案及实施行为,也没建设团队,反而将5人存折中的钱款取出存于李蕾账户,用于消费或购买理财产品。宋茂强虽当庭翻供,但其翻供理由并不足以推翻在案证据的综合证明效力。
关于宋茂强称不知李蕾动用涉案款项并用于购买理财产品的辩解,法院认为,虽无其他证据证明其直接授意李蕾处分上述款项,但劳动合同书、劳务费申请单、审计署工业审计局关于宋茂强有关存折取证过程的说明等均证明,其在利用5人身份套取劳务费的过程中,已明知这笔钱脱离了公共特设账户,涉案存折已处于其与李蕾的实际控制之下。因此,李蕾的处分行为,为贪污行为既遂状态下的赃款处分行为,不影响对宋茂强套取劳务费行为的定性。
认定
伪造签名
系应对审计非法手段
海淀法院认为,宋茂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68万元(税后所得571072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关于宋茂强在套取劳务费后补签劳动合同并伪造签名的行为,本质上属于为应对审计而采取的手段,并不影响其套取劳务费的行为性质,且印证了套取劳务费行为的非法性。
关于傅湘玲是否参与了套取行为的共谋和实施,虽影响傅湘玲是否构成共同犯罪的认定,但对于宋茂强的定罪量刑,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法院对于宋茂强及其辩护人的上述意见不予采纳。
鉴于此,海淀法院酌情以犯贪污罪判处宋茂强有期徒刑10年半,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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