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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 发帖数: 39120 | 1 当事人田伟冬的家。1月11日,田伟冬已经刑满释放。
杭州市中院的刑事判决书(1997年)。
“浙江高院立案复查17年前命案”追踪
浙江高院对田伟冬、陈建阳、王建平等5人劫杀出租车司机、盗窃案仍在复查之中。“公诉人出示的核心物证,既无血迹鉴定也无指纹比对。”昨日,曾担任田伟冬二审辩护的律师辛本峰提供书面材料,披露当年案件审理中存在的诸多疑点。
1995年3月20日和8月12日,在浙江萧山发生两起抢劫出租车司机事件,司机徐彩华和陈金江遇害,田伟冬、陈建阳等5人被锁定为涉案人员。据相关当事人当年的上诉状和申诉状指控,萧山警方当年在侦办案件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情节,其中一当事人甚至曾咬断舌头缝五针。
时隔17年此案再次被提出复查,源自一条新线索。据《南方周末》昨日披露,2012年春,浙江警方在一次全省公安集中行动中,通过指纹比对,发现一条涉及当年萧山抢劫杀人案的线索。2012年12月下旬,犯罪嫌疑人项某被抓获,通过审讯和指纹比对,被确认为是1995年3月20日萧山抢劫出租车案的犯罪嫌疑人。
2013年1月4日,接到相关报告后,浙江高院决定对该案立案复查,目前已另行组成合议庭阅卷,调查核实有关证据,提审陈建阳等人。截至昨日发稿,尚无复查更新消息发布。浙江高院相关人士表示,复查结果出炉后会向社会公布。
证据疑点
作案路线 案发后拉尸体往城区跑?
辛本峰是田伟冬的二审辩护律师。1997年,供职浙江杭州国泰律师事务所的辛本峰,受上诉人田伟冬家属的委托,介入田伟冬等人抢劫、盗窃案二审。
昨日,辛本峰告诉新京报记者,接案后,他和另外一个上诉人的辩护律师讨论,一致认为案件客观依据不存在,“可能是错案”。
判决书中称,“被告人田伟冬、田孝平致被害人陈金江当场死亡,而后,由被告人陈建阳驾驶该出租车逃离现场……途经萧山新街镇九号坝公路铁板桥时,因该出租车左侧车轮卡入铁板槽内而未能继续行驶,便将该车随同被害人的尸体丢弃在桥上而仓皇逃离。”
为了熟悉情况,辛本峰等人搞来一辆小车,沿当事人供述的作案路线走了一遍,“走完后觉得更不可思议。”辛本峰说,一个非常深的印象是,几个人被控在萧山郊区作案,没有往郊区逃跑,反而往城区跑,还拉着具尸体,怎么可能?!
发现案子有问题,辛本峰将一审、二审判决书、辩护词、上诉状等材料装订成册,保存至今。
证人证言 34名证人无一出庭质证
据相关材料记载,1997年6月24日,田伟冬等5人抢劫、盗窃案,在萧山市法院开庭审理。
庭审从上午9点30分开始至11点50分休庭,下午1点10分至15点30分结束。
当时,辛本峰向浙江高院一位副院长递交了一份书面材料《关于田伟冬被控参与两次抢劫分别致两人死亡和参与一次盗窃一案的情况反映》(1997年8月),上面详细列举了认定田伟冬抢劫罪证据不足的理由。
辛本峰介绍,公诉机关提出的34名证人中,无一人出庭当庭质证,有关问题都是公诉人代替证人回答。
比如公诉人称本案是因证人朱富娟的证言得以破获,但从该证言内容看,朱只是听另一个女的讲过陈建阳讲述他们作案的事情,朱富娟又声称看到过三个男青年(大概是陈建阳等人),所做的仅是一般体貌描绘,“如此重要的证人未到庭作证”。
两个遇害出租车司机的同行书面证言称,看到过男青年来租车,做了体貌描绘,但描绘与各被告人又不像,证人同样未出庭。
物证状况 作案石头未做指纹比对
在《情况反映》上,辛本峰记录到,首先,陈建阳、王建平的作案刀具没有,讯问笔录中也均无涉及刀具下落的内容。
出租车司机陈金江被勒死的电线,未当庭举证,询问笔录中的长度与起诉书中的长度相差四米。两次抢劫所得赃物,一件也没有出示。
此外,辛本峰至今仍记得一个细节,法庭认定徐彩华系被石块猛击头部致死,但法庭上公诉人出示的一块石头,大小不但同讯问笔录中不一致,而且既没有对石头上的血迹与死者做同一鉴定,也没有用石头与陈建阳等人之间的手印或体味做同一鉴定。
此外,据判决书记载,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中,包括5名当事人的有罪供述。但辩护律师回忆,很多供述存在“漏洞百出、自相矛盾、前后不一”的情况。
审讯过程
在上述《情况反映》材料中,田伟冬的二审辩护律师辛本峰称,田伟冬始终没有承认参与抢劫的事实,最后被视为“态度极差”。然而,在抢劫和盗窃的指控中,田伟冬并不否认盗窃一事。对之前作出的有罪供述,田伟冬在后来的上诉状中称是因为“刑讯逼供”。
据一位参与辩护的律师回忆,不只是田伟冬,几个当事人都存在类似遭遇,“第一被告陈建阳,也被打得不行。”
陈建阳在浙江六监服刑期间,父亲陈朝海前去探望,儿子曾向其哭诉真没有杀过人,之所以承认是因为被打,“他们要打我,我也没有办法,他们用皮鞋踢我,两个人把我拉到床上,睡了5天5夜。”
田伟冬上诉书 “痛打难熬咬断舌头”
辩护律师辛本峰至今保存着田伟冬当年的“上诉状”,其中记载,田伟冬对1995年9月2日晚上和陈建阳一起在城厢镇盗窃彩电和香烟的指控,没有异议,但关于抢劫的事,他既没有参与,也不知道。相关有罪供述,田伟冬说,是“严刑拷打逼人招供”。
上诉状记载,1995年11月28日夜,在萧山市城厢镇派出所,公安干警把田伟冬头部撞到墙上,后被送到萧山城厢镇卫生院就医,因卫生院见伤势过重,又转送到萧山第一医院,缝了三针。
“这样重的伤还不让上诉人休息。”其上诉状描述,第二天(1995年11月29日)又连续提审,用电警棍打,拳打脚踢。“上诉人因痛打难熬,咬断舌头,到萧山第一医院抢救,缝了五针才接上。”
“另外几次提审中,在寒冬腊月,往上诉人身上泼冷水,使上诉人受冻,有时把上诉人的头浸到抽水马桶里,逼上诉人招供”。辛本峰回忆,在代理辩护期间,他至少会见过田伟冬5次,还见过田舌头上的伤口,“舌尖靠里一点,横向伤口。”
“咬断舌头后,家人一直很关心。”辛本峰说,每次会见结束,家属都会询问田伟冬讲话是否还流利。
王建平申诉状 “酷刑下做有罪供述”
1997年入狱后,王建平和家人一直写“申诉状”喊冤。
据王建平家属提供的“申诉状”,1995年11月28日上午,王建平被通知到萧山“刑警队”,待了4天,“一进去就把我当成突破口,经过四天四夜的酷刑审讯(棍打、打断再打、水淋、电警棍打、劈打数百个巴掌、罚跪、不给睡觉),直至第二次抽搐,右手食指被打成骨折,使我无法忍受折磨,想死也死不成。”“当时招供对我来说是唯一的一种解脱。”
据申诉状中描述,酷刑之下,王建平做出了第一次有罪供述。到第五天(1995年12月2日),“他们叫我洗掉脸上的血迹,晚上被送到收容审查站,后又多次被刑警队提出去打,其中有一个胖警察打得最多。”
申诉状称,“我对新街、红垦农场、坎山镇的路一点儿都不知道,因为我从来没有去过,刑警队叫我指认现场,我又怎么能够办到”。王建平在申诉状中说,“我所遭受的不公平待遇相信会有机会得到昭雪的。”
据了解,王在浙江服刑多年后,2006年被转到新疆,目前仍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七师高泉监狱服刑。
二审改判
二审为何改判死缓?
当时“谁也不敢说不杀” 直到高院换领导
1997年12月29日,针对田伟冬等4人提起的上诉,浙江高院作出终审判决,将田伟冬等3人从死刑改为死缓。
据二审判决书称,浙江省高院对该案的认定是,“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浙江高院认为陈建阳、田伟冬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分别结伙采用持械威胁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予以严惩。”
浙江高院的二审判决书称,杭州中院原审判决定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唯对陈建阳、田伟冬、王建平所犯抢劫罪的量刑不当,应予改判。
浙江高院当时的判决书认为,“对被告人陈建阳、田伟冬、王建平尚不能立即执行死刑”,判决书没有说明具体原因,只是提到“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
据浙江当地接近高院的法律界人士回忆,该案在浙江高院审理期间,内部曾引起不小争议。有律师曾将反映问题的材料递至一位副院长手上,材料批转给刑庭,要求慎重判决。
一位知情人士称,当时浙江高院审判委员会为此案多次开会,但“谁也不敢说不杀”,直到浙江高院更换主要领导,新的负责人到任后,主持会议讨论,该案才最终改判。
此前《法制日报》援引浙江高院相关法官的消息说,浙江高院发现该案证据存在诸多疑点,最主要的是移送材料中没有指纹证据。
探访
当年办案法官今何在?
一审主审法官现任杭州某区法院院长
据新京报记者了解,该案当年一审由杭州市中院负责,合议庭人员是1名审判长和2名人民陪审员,当时的主审法官目前是杭州市某区法院的院长;当时杭州市检察院两名代理检察员的公诉人,现任杭州市人大常委会某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另一位是杭州市中级法院的党组成员。
浙江省高院二审是书面审理,没有开庭。据终审判决书记载,高院终审的审判长是张德宝,审判员是丁锡明,代理审判员是干金瑶。接近浙江高院的当地法律界人士透露,主审的三位法官,目前两位已退休,一位在高院刑庭任副庭长。
据辩护律师介绍,参与前期侦办案件的民警涉及原城厢镇派出所、原萧山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后期有杭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民警。据称,当年办案民警,有的仍在岗,有的已退休。
官方回应
复查后第一时间公布
连日来,新京报记者先后向萧山区公安分局、萧山区检察院、杭州市公安局、杭州市检察院以及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采访申请,就上述刑讯逼供等细节进行求证,得到的答复均为浙江省高院正在复查,以省高院的答复为准。
浙江省高院相关负责人回复称,复查工作繁琐、谨慎,过程需要时间,在复查结果没有出来之前,没有更多的回应,待复查结束,会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布结果。 | a***2 发帖数: 1399 | 2 官僚。这个在美国也一样有。看过电影‘换子疑云'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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