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s 发帖数: 70028 | 1 今天休息,本想不再讨论什么问题,但肖鹰教授又给我提了3个问题。说实话,仅一本《精神分析引论》,我给研究生用一学期30课时讲解,但他们仍有不明白的地方…,当然肖教授不一样,您有哲学和美学背景,您还代表着那么多网友的感受,只是不知道我是否有这种能力:在博文中讲明一些复杂的心理问题。但一想到这也是普及犯罪心理学的知识,我觉得,我应该耐心地解答你的问题。我也希望,愤怒的网民能够平心静气地去理解犯罪心理及行为的由来,最重要的是对我们自己的心理健康有所启示……
第一,药家鑫驾车撞人后,是“故意杀人”,还是“强迫杀人”?
答:我的回答很明确:是故意杀人,是恶性的故意杀人。他的犯罪动机没有任何疑问,我曾在博文中说过:他就是要“摆脱麻烦”,将人杀掉是他最快的选择。他自己也承认了,这无争议,所以,我没必要花时间点评这一点。
后来我听到律师有“激情杀人”的观点,这我也不同意,我认为他不存在激情状态,他的行为可属于一种“反应性行为”,既如果没有撞人事件,他不会主动下车去杀人。
但是,同为故意杀人,有用刀的,有用锤子的,还有用砖头的……;即使用刀,有抺脖子的,有捅人的,还有碎尸的……;即使捅刀,有捅1刀就跑的,也有捅数刀甚至数十刀的……。研究这种手法的心理不属于犯罪动机范围,而是行为问题。行为心理学的理论是行为主义。如果肖先生有兴趣可读一下华生的理论,最好是读斯金纳的《科学与人类行为》。通常这种行为心理的研究可让我们从现场行为痕迹来判断犯罪人在作案时是种什么心态?应该有什么样的生活或职业背景,受到过何种技能的训练,作案时是否伴随着情绪性问题,等等。
我这次点评的麻烦就在于,我们没有进行犯罪动机的分析(或说讨论)就直接进入了这一犯罪行为的分析,我的回答让很多观众误认为:我这是说他无犯罪动机?而是弹琴训练导致的扎人犯罪。其实:犯罪动机是个人行为的目标指向性:而犯罪行为则是手段并与个人的生活动作有关。这是两个问题,我是看到网友的愤怒指责后才明白误解源于何处。尽管我又写了你说的“强迫性辩解的博文”,但可能仍没有让大家明白这一点。
第二,缺少依据的“钢琴强迫杀人症”,是否是“强迫立论症”产物?
答:在网上有人将我的点评分析概括为“弹钢琴杀人法”,你在博文中用了“钢琴强迫杀人法”。我要回答你第2个问题前,能否先借用一个逻辑问题说明:我说“这个地湿是因为天下雨……”,你们概括我的话为“你说地湿就等于天下雨”。显然,我分析:药的快速并致被害人于死地的扎刀动作有弹琴的动作背景与心理背景,但不等于说他就是弹钢琴强迫杀人(前面我刚分析了动机与行为心理的不同)……。
人通常在愤怒背景下才有多发的动作行为,甚至大家愤怒骂我时,往往也不是一句话就能解恨的。那么,药某在黑暗中,在他意外撞人下车观看时,他平生第一次举刀杀人时,你说:他是恐惧多呢还是愤怒多?恐惧停留时间长呢还是愤怒停留时间长?恐惧时动作更有力量呢还是愤怒时动作更有力?我的判断是:他应该恐惧多,他应该扎了1-2刀就想跑,甚至可能因为意外和恐惧而出现无法自控的颤抖……。当然有人可能告诉我说:如果我在那种情况下、即使恐惧我也力量倍增……那我无语,所以,8或6刀不值得我探究吗?这是我问卷的设计原意。
我再一次解释:这次案件点评的重点是行为心理研究,不是动机心理研究。马加爵案的关键是犯罪动机,他与此案完全不同。他是预谋,但理由不清。药家鑫案理由很清楚、动机很明白,几乎不需要我做专业分析。所以,我才重点分析了他扎人动作的心理背景:长期的机械动作、长期的与人隔离、长期的被迫练琴等形成的心理问题:有艺术而缺乏人性。
第三,相比于药家鑫,马加爵杀人是否是“理科强迫杀人”?
马加爵案我已经有很多的分析,如果您愿意,我可以送您一本我的专著,其中有一章节专门分析他的心理问题。他与药有相同的问题即:对生命意义的无知。但他们也有不同的问题,马是意识冲突的心理问题,药是观念缺失的问题。
最后,我想借您的问题再回答一下其他的问题:有人因我在节目中曾脱口说出“这孩子…”而愤怒,您大概对此也有看法。这确实是我的职业习惯。因为我研究犯罪人,经常与他们见面并谈话,我曾面对一个将人碎尸近百块的17岁少年,还遇到一个抢劫强奸杀害36岁女性的不足14岁的少年,我都将他们称为“孩子”,我与嫌疑人面对面时,我从不将他们视为魔鬼,只有将他们视为人时,他们才会把自己视为人与我一起审视自己的内心邪恶一面……。
我始终认为:研究犯罪心理就是研究人性的弱点。但人性还是有另一面的。法律处罚一个人是因为他的具体行为。但我们从心理上评价一个人时,就不能仅从一次或几次行为来评价。否则你研究的人就不是完整的人。
说实话,面对暴怒的网友,我真不知如何对他们说话。你的质疑虽有些外行,虽有些属道德性质的谴责(恕我直言),但毕竟我们还能理性地讨论问题。谢谢你的问题让我写了这么多。 |
m*****e 发帖数: 10963 | |
d*****t 发帖数: 7903 | |
h*d 发帖数: 19309 | |
z********2 发帖数: 3556 | 5 我怎么觉得李写得相当好,相当专业。
药的犯罪动机非常清楚,他自己也承认了,这点无可置疑,所以李直接跳过了这一点。
不过,作为一个犯罪心理学工作者,她尝试去分析这个犯罪动机下的心理学、犯罪行为
,这是很合理的,这是她的本行。
但是药整个心理学行为下甚至家庭背景、社会背景下的影响,并不能否定他的杀人动作
、杀人行为,也不可能减轻他的判罚。
我个人觉得李在这个研究中,只是把药当作一个符号,来寻找深层下的家庭、社会原因
,预防此类型的犯罪,这是很合理的。 |
m********t 发帖数: 814 | 6 是啊,我也觉得写的很诚恳啊。这么多外行指导内行的网友,我们不懂人家的专业或是
研究套路,就会偏激的批判眼前的个案,就算把药骂死,一点用处都没有。从心理学的
角度理性看待这件事,重点是能从中吸取什么教训,才能真正的及时疏导,未雨绸缪,
防患于未然,怎么不对了啊? |
n*******1 发帖数: 4152 | 7 难道这些专业的讨论不应该只对专业的人说吗?对非专业的人大谈这些理论本身就表达
了也许并非她本意的价值,至少是不知分寸。 |
a***t 发帖数: 75 | |
j******l 发帖数: 10445 | |
Z*****l 发帖数: 14069 | 10 大家关注的是犯罪动机的心理研究,是why,为什么杀人的问题。
这个专家讲的是犯罪行为的心理研究,是how,怎么样杀人的问题。
因此产生了误会。
话说回来,显然预防犯罪的动机研究更重要。具体行为上怎么杀,是弹钢琴杀还是榔头杀,属
于无关紧要。因此建议取消此教授研究无用课题的经费,或者逼其转犯罪动机的心理研究。
本《精神分析引: ...................
【在 c***s 的大作中提到】 : 今天休息,本想不再讨论什么问题,但肖鹰教授又给我提了3个问题。说实话,仅一本《精神分析引论》,我给研究生用一学期30课时讲解,但他们仍有不明白的地方…,当然肖教授不一样,您有哲学和美学背景,您还代表着那么多网友的感受,只是不知道我是否有这种能力:在博文中讲明一些复杂的心理问题。但一想到这也是普及犯罪心理学的知识,我觉得,我应该耐心地解答你的问题。我也希望,愤怒的网民能够平心静气地去理解犯罪心理及行为的由来,最重要的是对我们自己的心理健康有所启示…… : 第一,药家鑫驾车撞人后,是“故意杀人”,还是“强迫杀人”? : 答:我的回答很明确:是故意杀人,是恶性的故意杀人。他的犯罪动机没有任何疑问,我曾在博文中说过:他就是要“摆脱麻烦”,将人杀掉是他最快的选择。他自己也承认了,这无争议,所以,我没必要花时间点评这一点。 : 后来我听到律师有“激情杀人”的观点,这我也不同意,我认为他不存在激情状态,他的行为可属于一种“反应性行为”,既如果没有撞人事件,他不会主动下车去杀人。 : 但是,同为故意杀人,有用刀的,有用锤子的,还有用砖头的……;即使用刀,有抺脖子的,有捅人的,还有碎尸的……;即使捅刀,有捅1刀就跑的,也有捅数刀甚至数十刀的……。研究这种手法的心理不属于犯罪动机范围,而是行为问题。行为心理学的理论是行为主义。如果肖先生有兴趣可读一下华生的理论,最好是读斯金纳的《科学与人类行为》。通常这种行为心理的研究可让我们从现场行为痕迹来判断犯罪人在作案时是种什么心态?应该有什么样的生活或职业背景,受到过何种技能的训练,作案时是否伴随着情绪性问题,等等。 : 我这次点评的麻烦就在于,我们没有进行犯罪动机的分析(或说讨论)就直接进入了这一犯罪行为的分析,我的回答让很多观众误认为:我这是说他无犯罪动机?而是弹琴训练导致的扎人犯罪。其实:犯罪动机是个人行为的目标指向性:而犯罪行为则是手段并与个人的生活动作有关。这是两个问题,我是看到网友的愤怒指责后才明白误解源于何处。尽管我又写了你说的“强迫性辩解的博文”,但可能仍没有让大家明白这一点。 : 第二,缺少依据的“钢琴强迫杀人症”,是否是“强迫立论症”产物? : 答:在网上有人将我的点评分析概括为“弹钢琴杀人法”,你在博文中用了“钢琴强迫杀人法”。我要回答你第2个问题前,能否先借用一个逻辑问题说明:我说“这个地湿是因为天下雨……”,你们概括我的话为“你说地湿就等于天下雨”。显然,我分析:药的快速并致被害人于死地的扎刀动作有弹琴的动作背景与心理背景,但不等于说他就是弹钢琴强迫杀人(前面我刚分析了动机与行为心理的不同)……。 : 人通常在愤怒背景下才有多发的动作行为,甚至大家愤怒骂我时,往往也不是一句话就能解恨的。那么,药某在黑暗中,在他意外撞人下车观看时,他平生第一次举刀杀人时,你说:他是恐惧多呢还是愤怒多?恐惧停留时间长呢还是愤怒停留时间长?恐惧时动作更有力量呢还是愤怒时动作更有力?我的判断是:他应该恐惧多,他应该扎了1-2刀就想跑,甚至可能因为意外和恐惧而出现无法自控的颤抖……。当然有人可能告诉我说:如果我在那种情况下、即使恐惧我也力量倍增……那我无语,所以,8或6刀不值得我探究吗?这是我问卷的设计原意。 : 我再一次解释:这次案件点评的重点是行为心理研究,不是动机心理研究。马加爵案的关键是犯罪动机,他与此案完全不同。他是预谋,但理由不清。药家鑫案理由很清楚、动机很明白,几乎不需要我做专业分析。所以,我才重点分析了他扎人动作的心理背景:长期的机械动作、长期的与人隔离、长期的被迫练琴等形成的心理问题:有艺术而缺乏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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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o 发帖数: 253 | |
w**********k 发帖数: 6250 | 12 需要找个人把李专家的老婆和女儿这样捅死
这样可以给李专家创造更多的研究犯罪心理的机会 |
l***n 发帖数: 38 | 13 俺角着吧,既然她这么专业,为啥没预料到她叭叭完这这那那的,大伙心理是怎么变化
的,然后又是怎么反应的?这就好比一个算命的给人算完上下五千年,完事儿自个出门
掉沟里了。。。 |
c******2 发帖数: 3849 | 14 李玫瑾绕来绕去, 这么卖力, 还不是给挡中央听的? 说白了,不是为了药家鑫, 是
为了“要加薪”! |
n***4 发帖数: 129 | 15 lunyn 于 2011-04-07 13:47:52 的留言:
俺角着吧,既然她这么专业,为啥没预料到她叭叭完这这那那的,大伙心理是怎么变化
的,然后又是怎么反应的?这就好比一个算命的给人算完上下五千年,完事儿自个出门
掉沟里了。。。 |
e*****s 发帖数: 7359 | 16 bie 出来忽悠了, 先自己搞清楚神马是行为主义在说 , |
e*****s 发帖数: 7359 | 17 bie 出来忽悠了, 先自己搞清楚神马是行为主义在说 , |
z**t 发帖数: 552 | 18 研究犯罪心理的不研究动机,研究行为干嘛?怎么下刀子由法医来研究就行了。
就好比逮到小偷,碰上个左撇子,使劲琢磨他用的左手和他平时用左手吃饭之间的必然
联系,对案子有用吗?对社会有用吗?对受害人有用吗?对贼有用吗?
这李没劲就是废物专家一个。而且她字里行间,透出用学术游戏人间的态度。她对药的
爱是真诚的,就像我见过一个昆虫老师,真的很爱虫子,从他职业的角度发自内心的爱
。对李来说药的价值远远大于受害人的价值,那个受害人太没有学术新意了。 |
a***g 发帖数: 3377 | 19 这个垃圾专家有问题。她很明白这是在电视上讲,不是在课堂里或者学术会议上。她绝
对是误导和忽悠,这样就形成一种舆论态势,以公安大学法学专家的身份,以影响判案
。实际上,即使在课堂上讲,也要开明综义,澄清动机,以免扭曲学术观点,这才是
PROFESSIONAL的做法。
她的辩解是徒劳的,因为,正是因为无数网友的基本良知和努力揭露,她才如此一番解
释。她的本质是没有变的,她就是为自己的利益同路人惺惺相惜,立场上,药就是她的
同路人,是精英阶层的同路人,是反普罗大众的。
越想越觉得美国的陪审团制度的优越。陪审团成员尽可能的由非专业低学历人士组成,
由人类的以生具来的善良和良知,去约束精英(比如法官律师教授等),以免法律被人扭
曲和利用,陪审团的判断不是依据法律,而是依据人的基本认知。 |
n***g 发帖数: 5027 | |
D********r 发帖数: 522 | 21 re:zhenghai82:
I strongly agree with your comment
How to interprete and apply applicable law to this case is the Judg's
responsibility. A good Judg should have already known how to apply the law
and shouldn't be influenced by any other comments. He/she should remain
independant from any external influence. |
b*******t 发帖数: 25 | 22 我觉得嘛,她应该分析一下这个问题:为啥大家对军二代(据说)这么敌视?这反应了
人民什么心理?这种心理的来源是什么?反应了中国社会现阶段什么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