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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 发帖数: 39120 | 1 黑龙江省东宁县交警大队下属的五中队即绥阳中队,恐怕是中国唯一一个在办公楼上没有悬挂警徽的警察机构。据说,由于他们太牛,在中国绥芬河口岸通往内地的要道上滥用权力乱罚款的力度太大,以至于没有司机愿意或敢跑这里的路,致使企业需要的原材料进不来,产品出不去,企业与司机均怨声载道,终于有一天某个忍无可忍的主,告到了省里,省里没有通知市、县,直接查处,最终原中队长被处分并调离,办公楼上的警徽和牌子被摘除,铁栅栏的院墙和大门被钉上了铁皮。此其一也。
而最近他们在一起死亡交通事故的处理中,更是表现得牛气冲天!2011年1月8日,在东宁县绥阳镇的一座大桥上,黑 CK1353货车与黑C37837轿车相撞,致轿车驾驶人死亡。到场交警在确认受害人身份并认识其亲属的情况下,勘查现场时不通知受害人亲属参加,并让事故后去帮货车忙的货车驾驶员的朋友作见证人,对现场进行了勘查。
在现场勘查图和现场勘查笔录中故意隐瞒了轿车先与桥护栏发生剧烈碰撞及轿车与护栏的碰撞可能系被货车碰撞所致等有关重大事实和证据。
在货车方有两人的情况下,不对货车驾驶人进行甄别确认,不对两人采血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在事故致人死亡,责任尚未确定,货车方涉嫌交通肇事刑事犯罪的情况下,不对货车方人员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甚至置法定的应在24小时内对交通肇事嫌疑人、其他当事人进行询问的规定于不顾,在1月10日才对货车方两人进行询问。
在受害人亲属要求查看案件证据了解案情时,交警以正在进行刑事侦查为由予以拒绝,但事故认定作出后,受害人家属复印了全部卷宗材料亦未见刑事立案手续。相关法规明确要求应在事故认定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公开证据、听取意见,但交警直到送达事故认定书后,才让受害人家属在其公开证据笔录上补签字。
在轿车尾部损伤严重,后保险杠完全被撞掉,而轿车前部基本完好,气囊没有打开的情况下,认定轿车追尾,并最终认定轿车方承担主要责任、货车方承担次要责任。
经受害人家属申请复核,原事故认定被牡丹江市交警支队撤销后,受害人家属申请重新鉴定,经交警确认受害人家属可以自行联系有资质的鉴定机构,由他们委托。可当鉴定机构人员千里迢迢赶到绥阳,向交警提交了资质证书后,他们却不置可否并百般刁难。在同意该鉴定机构进行勘查的同时,又让原鉴定机构也进行勘查。
更令人难以置信的是:3月14日受害人家属要求查看重新调查的证据时,在他们的卷宗里意外地发现(因主办民警生病,大队长胡新波就让中队长黄克河把卷宗拿到其办公室,只许看,不许复印):
有3月9日作的关于3月10日电话通知受害人73岁的父亲他们联系的鉴定机构不具备资质、受害人父亲表示知道了的记录;
有向牡丹江交警支队申请由原鉴定机构再进行鉴定的报告;
有 3月11日审核受害人联系的鉴定机构资质时对方申请回避的记录(当时对方提出只相信交警队指定的机构,原鉴定有效的理由后,交警对其是否符合法定申请回避理由拒绝表态,并提示货车方可以再书面补充理由,在卷宗中未见其补充的书面理由的情况下,他们在所谓记录中已为其补充了一大段的理由);
有又准备好的另一家鉴定机构黑龙江大庆市正大的资质证书;
然后居然已经有了事故的重新认定报告,其中称轿车自己横滑先撞上了桥右侧护栏,然后轿车左侧又撞上了货车尾部,致货车的货架掉下来砸到轿车上致受害人颅脑损伤死亡,结论仍然是轿车方负主要责任,货车方负次要责任,落款赫然签着办案交警王春武、事故中队长黄克河的名字。
他们帮对方真是帮到家了!居然这样明目张胆地舞弊!他们自己心里也很清楚他们在做什么,所以当受害人家属看到这些材料质问他们时,黄克河急得就上来抢卷宗。在他们声称还在审核鉴定机构的资质的时候,在鉴定机构还未作出鉴定的时候,在还未按规定向当事人公开证据听取当事人意见的时候,他们的重新认定结论就已经出来了!他们竟然还厚颜无耻地狡辩说这不是草稿嘛,那上面不是空的没有盖公章吗,这不是还没给你们下达吗,他们凭什么写这样的草稿?他们怎么不写货车司机彭志强承担全责的草稿?!这真是徇私枉法之心,昭然若揭!事后交警还放言,可以去检察院、人大告,随便!也太牛了!
在复核程序中交警通知双方当事人重新勘查现场时,货车司机彭志强未到,而由他的姑姑、姑夫出面,他们声称彭志强出国了。为什么货车司机在事故处理尚未完毕的情况下,还能那么放心大胆逍遥自在地出国?为什么交警公然违法办案,却还如此牛气冲天?据了解,货车司机彭志强姑夫的弟弟是当地的县太爷,曾任东宁县粮食局局长、县长助理,现任东宁县林业局书记、局长,黑龙江东宁鸟青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管委会主任(副处级)。受害人系东宁县政协委员尚如此,当地普通百姓又该是何等忍辱负重?!权力乃人民赋予,岂可被尔等如此滥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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