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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 发帖数: 70028 | 1 《婚姻法》解释遭网友争议
鼓励养“小三”?还是维护男人权益?
刚刚在海口结束的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2010年年会暨婚姻法颁布60周年纪念会,其会议成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被高挂在中国法院网上征求各方意见,截止日期为12月15日。
解释出台三天时间,网上已一片哗然,网友惊叹: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释分明鼓励养小三,鼓励离婚。网友“小麦微语”感叹:很变态的婚姻法,很纠结的房产问题。
参加了此次会议的广东省法学会婚姻法学会顾问、中山大学教授鲁英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是征求意见稿,很多内容肯定会进行修改的,没有考虑到中国的具体情况,部分条款违反了我国《宪法》和《婚姻法》的原则。”
最大争议:
“小三”索要赔偿,通常没戏?
根据新的司法解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项规定被网友们称为“棒打小三”。
网友们此刻显现出了一些同情。网友“猴子捞月”在博文中说:“小三”的存在,确实可能会造成一些夫妻的婚姻与家庭的动荡,但“小三”在婚外性案件中的地位完全是从属的,她们根本就不掌握任何危害家庭稳定的主动权。当“小三”满足了已婚男人的性欲摧残,消磨了大好时光,仍孤身一人无依无靠时,我们还能继续愤怒的单纯斥责“小三”的无耻吗?
对此,鲁英表示,网友的这些意见同一些与会代表不谋而合,但多数人还是认为,“小三”侵犯了合法夫妻的权益。
“现在的司法解释这样规定,一方面,是为了让“小三”们吸取教训,另一方面,也是维护我国《婚姻法》一夫一妻制的原则导向。”鲁英说,现代社会,没有道德去惩罚,难道还要用法律来保护?
财产纠结:
房子判给谁,要看房产证?
看完司法解释的后面几条,网友们忙为女性鸣不平。网友“猴子捞月”认为,这将极大地伤害到妇女的权益:“如果男人娶了老婆过几年腻了,找个借口离婚,女方将是两手空空什么也得不到,因为房子是男方买的。如果是因男人出轨而离婚的,按照新解释,女方仍然不能对房屋主张权利。”
“《婚姻法》应该保护已婚配偶的共同财产,保护女性在婚姻中的合法权益,”鲁英表示,这一点她一定要提出来,如此规定,是对其上位法《宪法》和《婚姻法》的违背。“如果现在做出这样的规定,事实上是‘夫妻平等’趋势的一种倒退。”
房产问题:
“夫妻互告”追房产,告也白告?
在中国的婚姻关系中,一直维持着“共同财产制”的惯例。比如说,结婚8年后,房产即为夫妻共同财产;结婚4年后,贵重物品则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房产问题上,此次婚姻法解释异常“细化”,在第十二条中这样规定“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鲁英说,有人在会上举出这样一个案例:有一对夫妻,2005年,丈夫将自己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以30万的价格卖了出去,但一直没有过户;到2008年,房子涨到50万,夫妻都后悔了,于是想出“互告”的方式,妻子将丈夫告上法庭,要求宣布买卖合同无效,理由是,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一条的出台,正是与这个背景息息相关。不能因此而损害了买房人的权益,不利于社会正常公平交易。
鲁英认为,现在房屋买卖不需要配偶到场的说法,跟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的不动产转移登记管理办法基本一致,但这样一来,配偶的权利怎么保护?新规说要追讨,但追讨在事实上是很难的。
有些无奈:
男权阴影挥之不散 单身更幸福?
“从征求意见稿中,确实透露出对女性权益的不尊重。”鲁英说。对于“小三”的问题,其实不新鲜,在司法解释(一)和(二)中,就有了类似的规定,当时也有人说,这是否在让男人和权贵在“掌舵”?
她也认为,作为男人,也应该负起责任。“婚姻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做出这种规定,不利于在婚姻中处于弱势群体和女权的保障。”鲁英也表示很无奈,现代社会依然是男权中心,女性仍然处于弱势地位。
而网友们流传的说法:男人们像是在偷笑!而女人却在嚎哭。
因为小三们即使被男人甩了、害惨了,最终什么也别想得到;而娶了老婆过几年腻了,找个借口离婚,女方将是两手空空什么也得不到。
网上甚至还发起一项倡议:作为女人还是不要结婚。对女人来说,结婚除了受伤害和付出外,将什么也得不到,而且没有任何法律保障!如果不结婚,好好经营女人自己的事业,完全可以平平安安的过得很好。那时女人会感觉到:这比结婚嫁人要实惠、安定、富有和幸福得多!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节选:
第二条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第六条 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或增值收益,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另一方对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贡献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十二条 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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