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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 发帖数: 41 | 1 在一所大学中出现了这样一条横幅:
你们的孩子可以有26或27个干爹——致17级XX班全体女生
女权主义者们认为这样内容的横幅实属性骚扰,并用她们的行动表达抗议与不满,随后
发在了微博上。
最后她们将这样的经历写成文章——因为反性骚扰,他成为了全校“公敌”,甚至被死
亡威胁 - FeministVoices的文章
然而这篇文章引发更多的争议。
默默窥屏看了一天各种各样的争论:一些人认为这样的条幅令人不适,亦构成性骚扰,
应该摘掉。另一些人则认为条幅内容本身并没有什么,并不构成性骚扰,文章的观点颇
为夸大和煽动……
对于一向对同性恋平权行为态度颇为宽容甚至支持的我而言,看着这样的争论,想表达
点什么,却不知到底应该站哪一方。
我想起了何帆一本书中提到的一个案例,2006年马里兰州一户居民阿尔伯特·斯奈德为
爱子马修举办葬礼,马修在海军陆战队服役阵亡,遗体被运回家乡,葬礼过程庄严肃穆
。但就在葬礼结束当晚,斯奈德打开电视,新闻报道,原来在葬礼的几百米外,一群教
会的人举牌抗议,标语诸如“感谢上帝,弄死士兵”、“上帝仇恨同性恋”、“美国应
遭天谴”。他们是一个极端反同性恋教会,因抗议军方对同性恋宽松的政策,而在几百
场军方葬礼附近举行集会。不过斯奈德却觉得在儿子庄严的葬礼中出现这样的场面,实
属侵犯,遂一纸诉状告上法庭,一路打到最高法院。官司围绕这样的集会,是否应当属
于言论自由保护范围,展开了争论。
最终最高法院法官们以8票对1票,判决斯奈德败诉,极端反同组织的集会属于言论自由
保护范畴。判决意见由罗伯茨大法官执笔,他认为,极端组织的言论虽然令人感到不适
,标语内容对推动公讨论的作用亦可以忽略不计,但他们的抗议并非针对马修个人,而
是针对军方的同性恋政策,类似抗议行为已经在近600场葬礼附近进行过,所以应视将
其为公共事务的讨论,而且抗议者站立地方离葬礼现场有一千英尺(约三百多米),并未
大声喧哗,抗议者听从警察指令,没有暴力行为,斯奈德在当时虽然隐约看到他们,但
并不知道他们在干什么,而是事后通过电视才知道的,这充分说明,死者父亲受到的冒
犯,并非来自抗议者对葬礼秩序的直接侵扰,而是来自电视报道的内容。
罗伯茨法官最后总结,
不能仅仅因为抗议者的言论“对死者不敬,或令人憎恶”,就予以限制。他说:“言论
威力无穷,可激发人们各样情绪,或令他们怆然泣下,或令他们喜极而涕,而在本案中
,某些言论给死者家属带来了巨大痛苦。但是,即便如此,我们也不能为安抚他人伤痛
,而令言者有罪。”基于维护言论自由之立国承诺,“为确保政府不压制公共讨论,即
使是伤害公众感情的言论,也应当加以保护”。
想起曾读过的这样的案例,再看看一天来大家对这样一条横幅内容引发的各种争议,或
许斯奈德的案例与这里的横幅标语内容,并不能“百分百”类比,亦或许这样的对比是
不恰当的,但至少可以引起我们深思,如果我们秉持言论自由,那么,什么样的横幅标
语的表达是可以容忍可以保护(哪怕它令我们不适),什么样的标语是不能容忍的,性骚
扰本身的定义界限究竟是什么?这样的标语应该归类于公共事务的讨论吗?
这样的问题值得我们思考和讨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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