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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tective版 - 青纱帐谜案的证据分析 z'z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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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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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文字转载自 Military 讨论区 】
发信人: didadida (滴滴嗒嗒), 信区: Military
标 题: 青纱帐谜案的证据分析 z'z
发信站: BBS 未名空间站 (Sun Dec 4 15:36:32 2016, 美东)
这是一场等待了八年的审判,而对于聂树斌家人而言,或许是等待了十八年的审判。
它如此持续地牵动着所有关注中国司法者的心,以至于在法庭审判之外,已经形成了一
个巨大的舆论场。我们现在还无从得知最后的结论,但这场审判的社会意义,却早已彰
显。
我是最早关注聂树斌案并持续为该案呼吁的诸多法律人中的一分子。要跳出自己先
前的既定思维,根据现在披露的更全面的信息重新审视该案,排除情绪的影响冷静而理
性地分析,是有一定难度的。在写这篇文章之前,我尚无任何结论,我的分析完全是根
据公开的证据、信息以及逻辑展开,如果最后的结论导致对自己以前结论的否定,那也
是自我反思的契机。
一、聂树斌案的悬疑
1994年8月5日,石家庄市液压件厂工人康菊花向往常一样上班,但是却没有再回
家。她的家在石家庄市桥西区的孔寨村,骑车也用不了很久。8月10日,她父亲报案。
翌日,石家庄市郊区公安分局100多名干警在从石家庄市液压件厂到孔寨村的路上的一
块玉米地里发现了康某的尸体,因为天气炎热已经初步腐败,经过现场勘察认定为强奸
杀人案。 1994年10月26日的《石家庄日报》刊登的一篇《青纱帐迷案》称,警方确定
犯罪嫌疑人为与孔寨村接壤的鹿泉市鹿泉镇下聂村的聂树斌,当时21岁。写这篇报道的
人并非记者,而是办案民警焦辉广。2005年记者调查时,焦已任石家庄市东华路刑警中
队中队长。
根据《青纱帐迷案》所述,1994年8月11日,石家庄市郊区公安分局抽调精干警员组成
“8·5”专案组,在工厂、农村、居民区和田间地头调查访问了群众上千人次,经过一
个多月艰苦细致的工作,终于获得了有价值的线索。“市电化厂一位退休工人反映,入
夏以来经常看到一个男青年骑一辆蓝色山地车在该厂平房宿舍转悠,看见妇女上厕所便
跟过去偷看,老工人几次上前训斥盘问都未能抓住他,从衣着打扮看他不像市内人,8
月初以后没再来过。孔寨村一农妇反映,7月底的一天中午她在村西浇菜时,一个骑蓝
色山地车的男青年突然出现,不怀好意地看她,她吓得关上电机就往村里走,不料男青
年骑车赶到前面拦住去路,农妇急忙抄近路跑回家。在郊区张营村和鹿泉市方台村一带
查访的侦查员也获悉,入夏以来,几名菜农都见过一个骑蓝色山地车的男青年到处游荡
,还尾随过路青年妇女,其体貌特征与老工人和农妇反映一致。”“‘8·5’专案组综
合查访情况判定,骑蓝色山地车的男青年很可能就是强奸杀人案的凶犯,其居住地或工
作单位距发案地不会太远,作案后的侥幸心理和邪恶的欲念可能会促使他再次出现。”
“9月23日下午6时23分,骑蓝色山地车的男青年终于又出现在市电化厂平房宿舍附近,
被守候的侦查员张日强和杜同福当场擒获。经审查,此人叫聂树斌,今年21岁,是鹿泉
市综合技术职业学校校办工厂工人,他只承认曾调戏过妇女,拒不交待其他问题。干警
们巧妙运用攻心战术和证据,经过一个星期的突审,聂树斌终于在9月29日供述了拦路
强奸杀人的罪行:8月5日下午,他行至新华路检查站附近时发现康老汉的女儿骑车驶入
田间小路,便尾随上去将其撞倒,拖至玉米地打昏强奸,又用衬衣将其勒死。事过一个
多月之后,他又出来蓄谋强奸作案,没想到刚露面就落入了法网。”
从聂树斌的供述看,有几点重要信息:1、有不少的目击证人能指证他在案发前骑蓝色
山地车调戏过路妇女,但没有人目击其强奸杀人;2、他从案发后到9月23日这一个多月
时间,没有再出现;3、他应该是认识被害人的,否则不会用“康老汉的女儿”这种称
谓。这起案件的证据除了被告人口供外,有被害人尸体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
材料。现场勘查笔录显示,中心现场尸体头东脚西,穿袜子,背心在乳房上边,余处全
裸。尸体脖子上有玉米秸,且在脖子上绕有一件花衬衣。尸体检验报告记载,尸体上身
穿白色背心一件,背心撩至乳上;颈部缠绕短袖花衬衣一件,下身赤裸,足穿白色尼龙
袜一双。尸长152厘米,胸腹部皮肤完整未发现明显损伤,胸腹腔各脏器呈糜烂状,未
发现明显创口,四肢未发现明显损伤及骨折。结论:根据尸体检验所见,除颈部有衣服
缠绕外,全身未发现明显创口及骨折,康菊花符合窒息死亡。这些证据情况,和聂树斌
的供述是能吻合的。如果能排除被告人遭受刑讯逼供,能全面供出上述案发现场细节的
,应该只有真凶。
聂树斌的母亲张焕芝称,1994年10月,聂树斌的律师张景和曾到看守所见过聂,后向聂
的家人转述了对话内容。会见时,张景和曾问聂:“你第一次为什么没有承认,后来才
承认(强奸杀人)?”聂回答:“被打了。”基于此点,张焕芝认为儿子是在被刑讯逼
供的情况下,根据警察的诱导才承认自己有罪。“一个星期的突审”会不会就是对聂树
斌的刑讯逼供?而根据《南方周末》的报道,律师曾经三次会见聂树斌,聂都承认自己
奸杀的事实,而且说了细节。这一点之所以重要,主要在于口供的自愿性对于真实性确
实有影响。如果聂树斌是基于自由意志陈述案发细节,且与犯罪现场吻合,就可以验证
其口供的可靠性;但如果警方对聂树斌进行了刑讯逼供,那么其供述的内容完全有可能
是警方根据现场勘察情况强加给聂树斌的。张焕芝是从聂树斌的律师张景和那里听说聂
被打,而张景和根本不承认这一点。他说,他总共见了聂树斌3次,没有一次聂树斌说
冤。记得第一次见聂前,聂家托他一定问问那件事到底是不是聂树斌干的。张景和当时
以长者身份对聂树斌说,这事是你干的你推也推不掉的,不是你干的你揽也揽不下。但
3次会见,聂树斌都承认是自己所为。张景和回忆,聂树斌当时正值青春期,而且有点
迷恋“那种”小说。聂树斌是这样告诉他的,那天天气很热,他因和车间主任赌气而未
去上班,骑车闲逛时看到一女子穿着件“布拉及”(连衣裙)骑车远远过来。相遇小路
后,他用自行车别住了对方,提出“玩玩”。当时,那位已近中年的女子还骂道“你一
个小孩子胡闹什么”。聂树斌依然制服了她,强奸后因为惧怕又用一件衣服勒死了康某
。不仅如此,张景和还说,聂树斌交代的作案细节和现场十分吻合,包括尸体最后摆放
的方向、自行车样式、内衣颜色等等。就外界猜测的刑讯逼供的可能性,张景和说,他
承认在那个年代刑讯逼供比较猖獗,但在和聂树斌的几次会见中,没有发现身上有被打
的痕迹。“再说,作为律师,明知是刑讯逼供不但不为当事人辩护,还向当事人家属直
言,这岂不是公开承认自己无能?”张景和提醒《南方周末》记者考虑,如果聂家早就
知道聂树斌是屈打成招,怎么会忍气吞声这么多年而未见申诉和上访。
1995年3月15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聂树斌于1994年8月5日17时许,
骑自行车尾随下班的石家庄市液压件厂女工康菊花,至石郊孔寨村的石粉路中段,聂故
意用自行车将骑车前行的康菊花别倒,拖至路东玉米地内,用拳猛击康的头、面部,致
康昏迷后,将康强奸。尔后用随身携带的花上衣猛勒康的颈部,致康窒息死亡。”一审
死刑,二审死刑,1995年4月27日,聂树彬被枪决。在目前能见到的所有报道中,没有
看到聂树斌在庭审过程中翻供,如果存在屈打成招,这一点似乎不合常理。
从上述案件事实中,我们确实无从得知认定聂树斌杀人存在什么证据上的问题,而且以
当时适用的1979年刑事诉讼法来说,也没有程序上的问题。当时的死刑复核权确实是在
省高院。在1995年到2005年长达十年的时间里,聂家也没有因为聂树斌之死提出任何诉
求,后来聂家申冤的理由中,也没有一个明确的理由是指向当初该案本身的证据,而全
部是基于王书金案。
二、王书金案的疑点
王书金案是一个非常蹊跷的案子,他是自己冒出来的“真凶”。在案发十一年后,2005
年1月18日,河南省荥阳市公安局索河路派出所干警抓获河北省公安厅网上通缉逃犯王
书金。王书金供述其曾经多次强奸、杀人,其中一起是1994年8月,在其打工的石家庄
市液压件厂旁边的一块玉米地里,奸杀了一个30多岁的妇女。2005年1月19日,河南省
荥阳市警方将王书金移交给河北省广平县警方。2005年1月22日,河北省广平县警方押
着王书金,来到石家庄市液压有限责任公司(即原石家庄市液压件厂)旁边鹿泉市孔寨
村村民马振才承包的玉米地,指认他当时的作案现场。而那个作案现场,正是聂树斌案
的案发地。
我是在2005年3月看了媒体的报道后,认为聂树斌案是冤案的。一个身犯多条命案的犯
罪分子,怎么会承认一起自己没有干过的案件?他怎么能知道案件的细节?他有必要替
聂树斌背黑锅吗?如果王书金是真凶,聂树斌如果不是屈打成招,怎么会承认那起杀人
案?2005年,我写了一篇三万多字的长篇论文,分析佘祥林案、聂树斌案中存在的刑讯
逼供现象,发表在2006年第二期的《中外法学》上。在随后我的讲课中,也直接把聂树
斌案说成是聂树斌冤案。2007年11月1日,我在《法制日报》发表《聂树斌案的制度反
思》,继续呼吁为聂平冤。当时,我曾经一度以为公检法要杀人灭口,把王书金处死之
后就死无对证了。
2007年3月12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书金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书金犯故意
杀人罪和强奸罪,判处死刑。王书金不服,提起上诉,主要理由是“检方未起诉他在石
家庄西郊玉米地的一起奸杀案”。2007年7月31日,河北省高院二审不公开开庭审理了
王书金案,据参加庭审的人透露,王书金在庭上继续对未被纳入公诉的石家庄玉米地案
供认不讳。
王书金是不是当年青纱帐谜案的真凶?如果不是,他为何要替聂树斌顶包?如果是的话
,那为何在供述的细节上又存在较为重大的出入?为何王书金的律师非要说该案是王书
金所为?王书金已经身背几条命案,再加一条,能减轻其罪吗?刑法上所说的“重大立
功”主要是指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自证其罪恐怕不能算免死的法定情节,为
何王书金在检察机关没有指控这起奸杀案时,坚持要把它算在自己头上?我们看到的是
中国司法史上可能绝无仅有的一幕:公诉机关说某起奸杀案不是被告人干的,被告人坚
持认为是自己干的,律师也说是他干的,而且双方都试图证明自己的主张,控辩双方的
角色似乎完全颠倒了。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发表答辩意见时认为,王书金的上诉理由不成立,石家庄西郊
强奸、杀人案并非王书金所为:第一,王书金关于被害人尸体特征的供述与石家庄西郊
强奸杀人案实际情况不符。该案被害人尸体身穿白色背心,脚穿尼龙袜,颈部压有玉米
秸,拿开玉米秸后,可见一件花衬衣缠绕在颈部。王书金却供述,被害人全身赤裸,也
没供述被害人颈部缠绕花衬衣。第二,王书金关于杀人手段的供述与石家庄西郊强奸杀
人案实际情况不符。被害人全身未发现骨折,被害人系窒息死亡。王书金却供述是先掐
被害人脖子后跺胸腹致被害人当场死亡。如果被害人是被人跺死,尸体不可能没有骨折
。第三,王书金关于作案具体时间的供述与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实际情况不符。该案
案发于1994年8月5日下午5点以后。被害人下午上班,5点下班与同事一起洗澡后,骑车
沿新华路至孔寨村之间的土路回家,途中经过案发地遇害。王书金却始终供述是在中午
2点左右作案。第四,王书金关于被害人身高的供述与被害人实际身高不符。被害人尸
长1.52米,王书金却供述被害人比他稍低,身高和他差不多。王书金身高1.72米,比被
害人高出20厘米。
如果王书金不是真凶,那他是如何知道案发情况的?检察员还指出,石家庄西郊强奸杀
人案发生时,王书金正在案发现场附近的工地打工,工地距离现场直线距离150米左右
。王书金供述,在打工期间,他中午不休息,经常在工地周围转悠,对现场周围的环境
比较熟悉。案发后,公安机关曾找过王书金及其工友了解情况。公安机关对现场进行勘
查时,不少群众围观。所以,王书金供述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现场的部分情况不足为
奇。王书金的供述的确与现场情况有出入,但这些出入是否构成重大的差异呢?检察员
认为,王书金关于其在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的供述与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的尸体特征
、杀人手段、作案时间等核心情节不一致,特别是王书金始终没有供述出只有真正作案
人才能知晓的案件的隐蔽特征、关键物证,从而认为,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并非王书
金所为。但网上有些律师认为,因为时过境迁,王书金感知或者记忆不能做到准确,是
在情理之中。而我的疑问是,聂树斌供述受害人特征时,说的是“已近中年的女子”,
而王书金供述受害人特征时,说的是“一个30多岁的妇女”,前者模糊,后者精确,模
糊得合理,精确得反常。
三、证据指向的可能性分析
聂树斌案和王书金案,都指向玉米地奸杀案,而从目前披露的信息看,两人共同作案的
可能性几乎为零,那么无非以下几种可能:1、聂树斌是真凶,王书金作了虚假供述;2
、王书金是真凶,聂树斌作了虚假供述,3、两人都作了虚假供述,真凶另有其人;4、
两人都作了真实供述,存在康菊花之外的另一个受害人。
如果是第一种可能性,那么聂树斌冤案就无从谈起,包括我在内的很多法律人必须要修
正自己先入为主的看法,已经出示的证据必然经历更为严苛的检验。支持这种结论的依
据有二:1、聂树斌的律师张景和说他会见聂树斌三次,聂都承认自己犯罪,而且聂树
斌交代的作案细节和现场十分吻合,包括尸体最后摆放的方向、自行车样式、内衣颜色
等等;2、律师会见时没有发现聂树斌身上有被打的痕迹,聂树斌没有说过遭受刑讯逼
供,聂家在王书金出现之前也没有就刑讯逼供申诉或上访过。反对这个结论的依据也有
二:1、,聂树斌开始被转时只承认曾调戏过妇女,拒不交待其他问题,9月23日被抓,
9月29日才承认的,因此不能完全排除受到刑讯逼供,律师未必能发现聂被打的情况或
者撒谎;2、王书金作不利于己的认罪陈述,甚至把这个作为上诉理由,真实性更大,
趋利避害是天性,没有人会平白无故增加自己的罪行,王书金没有任何理由替素不相识
的聂顶包。当然,支持第一种可能性的人还会提出,王书金只是作为当年该案的关注者
而了解了一些外围情况,他无法获知最关键的细节,因此供述会出现重大差错。他在明
知自己会被判死刑时把此案作为重大立功的理由提出,是孤注一掷想给自己挽回生机,
因为他因提出这个理由而多活了八年!
如果是第二种可能性,那么符合现在主流媒体和民间舆论的倾向性结论,聂树斌是冤案
,当年负责该案侦查、起诉、审判的办案人员都会面临相应的责任,司法体制会遭到空
前的批判和谴责。更为重要的是,聂树斌已经被执行了死刑,它跟佘祥林案不一样,人
死不能复生,善后的工作会非常困难。这样的结果可能是司法机关最不愿意看到的,因
此在重审时不得不十二分的慎重,不仅要审视1995年判决是否有充分的证据,而且要审
视今天的判决有没有充分的证据。支持这种结论的依据有:1、王书金的供述是自愿的
,没有遭到刑讯逼供,而且他一直坚持说这个案件是他干的;2、他陈述的一些细节确
实与当年聂树斌案能对应。而反对这种结论的,也有两个:1、王书金的供述在关键细
节上与现场严重不符,但又能说是受害人是三十岁的妇女,违反基本规律;2、聂树斌
的在自己的律师会见时,三次都承认犯罪,而且没有提过刑讯逼供的抗辩,更没有翻供
过。
两人都作虚假供述,真凶另有其人的第三种可能性几乎没有。两人都作了真实供述,除
了康菊花之外还有一个受害人的可能性也很小,时间、地点和案件性质基本限定了,不
存在一个跟康菊花遇害案类似的尚未破获的案件。因此,目前主要的争论还是集中在第
一和第二种可能。作为真凶,如果是要供述案件真实情况以求立功,从逻辑上讲应该是
越真实越可能获得法院认可,没有必要在承认奸杀后对一些细节进行隐瞒或者编造。因
此,王书金的供述中必须存在难以解释的矛盾,才可能构成关键性的差异。个人认为,
关于花衬衣绕颈的细节,王书金没有供述,并不能构成实质性矛盾的,因为完全可能因
为记忆的模糊而忘记这样的细节。关于王书金说当时曾经跺被害人胸腹部的问题,在他
所犯的其他几起奸杀案中都有类似的手法,但在康菊花身上却没有发现骨折痕迹,这是
一个比较重大的差异。尸体初步腐败,也完全可以鉴定出身体骨折,何况是跺胸致死。
如果王书金是凶手的话,要么他自己记错了,要么是现场勘察人员没有发现,但后者的
可能性并不是很大,因为尸检对死者的伤口进行检验是必经程序,而且这个程序几乎完
全独立于后续的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是在寻找犯罪嫌疑人之前就已经确定的事实,
没有作假的动机。关于被害人和被告人身高的差距,虽然有20厘米,我也不认为足以构
成显著的矛盾,因为强奸案现场的仓促、紧张和混乱足以造成这种估计上的差错。但有
一点我认为是不大容易造成出入的,就是案发时间,真正的案发时间是下午五点以后,
而王书金供述的却一直是下午两点左右。两点和五点,在一个靠近中午休息,一个靠近
下班,对于当时正在打工的王书金而言,应该不会记错或者因为时间的流逝而搞错。此
外,王书金所供述的,我们也没有看到一些只有真正作案人才能知晓的案件的隐蔽特征
、关键物证,而不是通过围观案件或者道听途说就能知道的外部特征。所以,除了王书
金的口供之外,还是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犯罪,而刑事诉讼法的只有被告人口供没有其
他证据不能进行定罪的规则,会成为不能认定王书金奸杀康菊花的理由。新刑事诉讼法
确定的证据规则更为严格,王书金的供述中有一起奸杀案已经被否,从目前双方的质证
情况来看,如无新的证据,这起案件被否可能也只是时间问题。控方的义务是用证据指
控被告人的罪行,现在没有了这个动力,而辩方又没有刑事证据的调查权,如何推进?
个人认为,本案还有很多不确定的细节,但总体上看,现有证据还没有达到可以认定王
书金是真凶的程度。刑事诉讼定案的标准是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而且要排除
合理怀疑,所有的证据之间没有疑点,指向唯一的结论。在尚无结论之前,舆论把聂树
斌案直接定为“聂树斌冤案”,是有问题的。它到底是不是冤案,我说了不算,你说了
也不算,还是要看证据。因此,包括我在内的关注聂树斌案的人需要的是对所有证据认
真审视的耐心,以及抛开情绪理性而客观地看待法院进行的审判的心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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