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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e 发帖数: 22064 | 1 http://msn.ynet.com/3.1/1407/31/9232285.html
http://msn.ynet.com 2014-07-31 08:08:16 来源:北京晨报
原标题:女儿抑郁跳楼 老父告女婿被驳
女儿重度抑郁跳楼自杀身亡,因认为女婿拒绝为其治疗、疏于看护,对女儿的死亡
负有责任,老唐将女婿赖某告上法庭,索赔85万余元。昨天,朝阳法院一审认定赖某的
行为不存在过错,且与其妻小唐坠楼死亡并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故驳回原告
的诉讼请求。
家族病史
母女三人 先后自杀
老唐是小学教师,婚后与妻子生下一对聪明漂亮的双胞胎女儿。大女儿就职于国家
专利局,二女儿小唐清华大学硕士毕业后在IBM公司工作。2008年8月,小唐与大学同学
赖某结婚,对方是某猎头公司的总监,夫妻感情很好。
然而原本幸福的家庭却一直笼罩在“抑郁症”的阴影下。2002年,老唐妻子因抑郁
症在家中自杀身亡。2010年5月,大女儿也因婚姻破裂和工作压力在单位跳楼身亡。老
唐没有想到,2012年8月28日,小女儿从27层楼的家中纵身一跃,也结束了自己的生命。
据悉,小唐在姐姐去世两周年后出现抑郁症状,但之后一直没有受到重视。小唐生
前写下遗书称:“我对自己的能力和承受压力的能力很绝望,无法面对将来生活和工作
上的各种压力……我这样下去只会增加别人的烦恼和负担。”在遗书中,小唐还表示丈
夫赖某对她太好了,来生再报答他的爱。尽管如此,老唐还是认为赖某应对女儿的死亡
负责。在丧女之痛和与女婿的矛盾升级的双重刺激下,老唐也患上重度抑郁症并两次住
院。出院后,老唐将女婿告上法庭。
父亲说法
埋怨女婿 疏于看护
老唐表示,大女儿自杀后,二女婿赖某作为家属代表处理善后事宜,他对小唐的家
族病史、抑郁症的治疗、患者的自杀倾向以及严重后果等都心知肚明。但在小唐发病至
病情恶化的过程中,赖某拒绝对其治疗,在自己强烈催促及要求下,女儿才去就医一次
且事后也未按医嘱到专科医院进行进一步治疗,丧失了最后的机会。
事发当天,赖某让其母看护小唐,而赖某母亲不了解小唐的病情,导致小唐独自在
卧室很长时间无人看护,跳楼自杀。老唐认为女婿对小唐的死负有责任并具有直接的因
果关系,为此索赔死亡伤残赔偿金806420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女婿辩解
妻子拒绝 耽误治疗
赖先生称,妻子很介意别人知道她有抑郁症,在是否需要看病的问题上,两人曾多
次沟通,均认为病情是工作压力导致的。直到2012年8月23日,妻子才第一次同意就医
。她何时就诊、就诊后换药都是岳父、妻子和自己在内的家人共同决定的。
赖先生表示,如果能挽救妻子的生命,他愿用自己的生命去换,但抑郁症是医学难
题,发病和自杀是他人无法预防的,且妻子生前最后三个月一直在威海出差,只是周末
回来一天半,妻子的不幸死亡并不是他消极不作为造成的,他不应对妻子的自杀行为负
法律责任。
法院判定
女婿无错 驳回诉求
法院认为,自小唐发病至坠楼的三个多月中,她绝大多数时间在外地出差,生活能
够自理。根据证据,赖某已尽到必要的关注,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坠楼当天亦让其母在
家照顾小唐,其行为并不存在过错。
现有证据无法充分证明原告所称的加重女儿病情、选择自杀的情节系赖某的单方行
为,即使确系,也无法就此认定为小唐坠楼自杀的原因。
其次,判断患者是否具有自杀倾向以及自杀行为本身具有难以预测性,即使赖某对
该疾病有一定的了解,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害结果的发生亦超出了他作为非医疗专业
人员对于抑郁症疾病理解和掌控的能力。原被告因办理后事等诸多事宜产生矛盾,与小
唐死亡本身也并没有关联性。综上,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赖某未尽到作为丈夫的法定义务
,其行为并不存在过错,故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晨报讯记者 颜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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