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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z 发帖数: 186 | 1 律师制度是现代国家法律制度重要组成部分。一个国家律师制度的发达与完善程度往往
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与法治程度的重要标志。在我国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社会中,
由于缺乏律师制度赖以生存的土壤,因此没有出现真正意义上的律师职业。应当说,在
我国真正意义上的律师制度是在新中国成立以后逐步建立和完善的,尽管其间曾经历了
曲折的历程,如今人们已经看到了一些曙光。
在我国律师制度的发展历程中,1980年颁布的《律师暂行条例》和1996年颁布的《
律师法》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前者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的恢复和重建;后者则集中体现
了我国律师制度改革所取得的成就。《律师暂行条例》的颁布,为我国律师制度的建立
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上的保证。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
面更有了较大的进步。
以前,律师在起诉阶段只能看到搜查证、拘留证、逮捕证、起诉意见书、司法鉴定
书等少量材料,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和其他证据材料检察院有权不让律师看。2012年新《
刑事诉讼法》在对律师的阅卷权、会见权、调查取证权这三大执业权利的保障方面均有
明确细致的规定。
比如,律师会见时间的提前,新刑诉法规定律师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时间从犯罪
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提前至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时。虽然表面
上看只是一个字的修改,但是这一微小却又令人惊喜的变化不仅使律师可以更充分地掌
握案件的第一手资料和获取比以前更多的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而且可以有力地遏
制刑讯逼供等违法取证行为的发生。
再比如,律师会见不被监听、无需批准、也无需侦查机关派员在场。新刑诉法第三
十七条第四款专门对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被监听进行了强调。这是新刑诉法的一
大亮点。按照国际标准,不被监听应该是:“执法人员看得见,但听不见”。律师会见
犯罪嫌疑人无需批准、会见也无需侦查机关派员在场,新刑诉法规定律师凭“三证”(
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即可会见犯罪嫌疑人,无
需任何批准,即使是涉及国家秘密案件,这比原刑诉法“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
可以派员在场”的规定更人性化,更能体现保障人权。但出于国家安全等方面的考虑,
新刑诉法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律师会
见犯罪嫌疑人的需要经侦查机关许可。
此外,关于律师的阅卷权。新刑诉法修改前,对于刑事辩护律师来讲,律师查阅案
卷是一个很困难的问题,更不要提摘抄、复制了。这次修法有比较大的改善,虽然只是
增删了些许汉字,但意义非常巨大。这主要体现在新刑诉法第三十八条的明确规定:“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这
与原刑诉法有以下两点不同:
(一)律师阅卷范围的扩大
原刑诉法则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只可以查阅、摘
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并非实质性材
料,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其他材料,如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
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勘验笔录、辨认笔录、侦查实验、视听资料等与案件有
关的证据接触不到,造成辩护律师在庭审时的被动,不利于律师作用的发挥、不利于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等人权的尊重和保护。
(二)律师行使阅卷权的时间提前
这体现在新刑诉法强调了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即将律师可以查阅
、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的权利提前至审查起诉阶段了。原刑诉法则
将之分为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和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
把对律师执业权益的保障从立法上作出规定,从而更好地保护犯罪嫌疑人应有的合
法权益,这在有效减少乃至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发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以上规定,无一不体现出中国的司法在改革,在进步。
2016年,中国司法体制改革进入“攻坚之年”,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也在新年“
开门问计”,与12名律师、法学专家面对面交谈。向中国知名律师代表们虚心纳谏,让
他们畅所欲言。从孟书记与他们的亲切交谈中,律师们切实感受到了孟书记是十分“接
地气”的,不像有些官员那样习惯于在别人面前摆架子,这就让他们放下了许多顾虑。
律师代表们积极踊跃发言,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可以大胆地向书记提出他们各自内心
的想法和建议。这让我们看到了中国司法改革之路上的希望,也许中国律师行业的春天
将要来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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