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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财政部再发万亿置换债券缓解地方偿债压力
发信站: BBS 未名空间站 (Wed Jun 10 06:28:13 2015, 美东)
新华网北京6月10日电(记者韩洁、申铖)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10日对外宣布再次
下达了第2批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存量债务(置换债券)额度。这是继今年3月财政部下达
第1批10000亿元置换债券额度后,中央财政再次出手缓解地方偿债压力。
地方政府存量债务是指新预算法实施之前形成的债务。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存量
债务是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既定政策安排。今年正式实施的新预算法规定,地方政
府债务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为此,2014年9月21日,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强
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明确,纳入预算管理的地方政府存量债务可以发行地方政
府债券置换。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存量债务也是稳增长、防风险的重
要举措。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地方财政收入增速持续放缓,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
存量债务,有利于保障在建项目融资和资金链不断裂,处理好化解债务与稳增长的关系
,还有利于优化债务结构,降低利息负担,缓解部分地方支出压力,腾出更多资金用于
重点项目建设。
按照规定,置换债券可以采取公开发行和定向承销两种发行方式。采用定向承销方
式发行置换债券,由地方财政部门与银行等特定债权人按市场化原则协商,进行定向承
销。不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的置换债券,仍采用招标、公开承销等方式公开发行。
财政部表示,目前一些地方在开展第1批置换债券发行工作时,已按要求采取上述
发行方式,债券发行总体平稳顺利。
财政部要求,第2批置换债券资金必须用于偿还审计确定的截至2013年6月30日政府
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中2015年到期的债务本金,地方政府已经安排其他资金偿还的,可
以用于偿还审计确定的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其他债务本金;优先置换高息债务;不得用
于偿还应由企事业单位等自身收益偿还的债务;不得用于付息,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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