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 发帖数: 11227 | 1 发信人: hyandji(小黄牛), 信区: ChinaNews
标题: 李文星死于对暴力绑架传销判刑太轻
发信站: BBS未名空间站(Mon Aug 7 09:15:25 2017,GMT)
传销,本该保持其纯粹的骗局的形态,组织者本应都遵循和坚守愿者上钩的自愿原
则底线,允许人家自由选择是否入局,最多是洗脑宣传诱惑,不能强迫,你情我愿、愿
打愿挨才对,你愿意加入进来,我就先骗你一笔,也给你个去骗更多人更多钱的机会,
心智正常的人自愿加入传销组织,就心照不宣成为了传销诈骗群体的一份子,即便后来
发觉自己并没什么本事再去骗别人,损失了数千乃至数万的加盟费,也因为是自愿加入
的,只能怪自己贪心,不至产生过多的怨念,遵循自愿原则的最大好处就是非暴力,很
难闹出人命来,对社会的危害性不是特别的大,世界上多数国家应该都有传销,没听说
另有哪国隔三差五闹出人命来的,就是因为不暴力强迫,传销本应该就是这个样子的,
只是,传销传着传着,传到咱们中国这边,貌似就形成了自己独有的特色,将暴力绑架
传销(又称北派传销)发展为了规模式的存在,个别地区如蝗灾般轰轰烈烈。
从以往案例中可以看到,暴力传销组织最常以介绍工作为幌子,将熟人、老乡、网
友、甚至陌生人从异地诱骗至指定地点,随即原形毕露,暴力剥夺人身自由,囚禁起来
强迫每日上课洗脑,如果洗脑不成功,就以各种暴力胁迫手段迫使受害人拿出数千至数
万元所谓的入会费、加盟费来,有些暴力传销组织贪得无厌收到钱仍不罢手,还会继续
威逼胁迫受害人再骗来自己的熟人,循环往复的榨取更多不义之财。被囚禁者中难免有
性格刚烈的不肯就范,有的案例是被殴打虐待致死致残,有的跳楼致死致残,有的将求
救信息写在人民币上抛到窗外侥幸获救,而李文星的死因,警方现在仍在侦破中。
整理下李文星案的一些网上相关咨询。
李文星在向朋友借了2900元买产品后也成了 老板 。 在监视下给家里打电话 讲话
内容必须按要求说
7月 8日,李文星给母亲打了最后一个电话,说: 谁打电话要钱你们都别给。
遗物中有李文星身份证
李文星尸检显示胃里"毫无食物" 疑被虐待致死
大学毕业生李文星被发现死在天津静海区的一个水坑内。记者回访了这个水坑附近
。据周边小贩介绍,近年来水坑附近树林成为传销者聚集点,他们在这里开会喊口号。
外围有人放哨,手里持有很粗的木棒。而在水坑附近还找到了李文星被发现当日出版的
报纸。
由以上资讯内容推测,李文星的溺亡应考虑这样两种可能性:一种是在逃离传销组
织途中经过那个水坑,由于他逃离前遭禁食折磨身体状态太差,紧张和剧烈奔跑下突然
晕倒,不幸跌入溺亡;另一种可能是李文星在被控制下给家里打电话要钱以继续提升等
级,他不配合,通话中说了句“谁打电话要钱你们都别给”,传销组织恼怒下用水刑惩
罚他,结果失手浸毙,就将李文星的身份证放置在其身上弃尸水坑,伪造李文星是在获
得自由的情况下自己淹死的假象。希望警方能侦破此案,还原事实真相。
李文星事件披露后,很多舆论将矛头指向涉事企业BOSS直聘网。boss直聘在李文星
案上当然是有责任的,暴露出其对虚假招聘信息的审核力度不够的缺陷漏洞,但是,这
类招聘平台仅是能让传销组织与被骗者互相联络上的途径之一,还有各种社交平台,街
头小广告,人传人等多种途径能给双方搭上桥。舆论如果过于针对BOSS直聘则有失焦点
,李文星惨剧的主因是暴力绑架传销,而导致暴力绑架传销在中国泛滥成灾的主因是刑
法制度上的漏洞:判刑太轻,犯罪成本太低,威慑作用太小。为啥没听说美国那边有绑
架传销这种事,不就是在美国如果犯下这种严重侵犯人身自由的罪行,判个10年都得算
少的。
网上相关案例显示,对暴力绑架传销案件,在中国是以非法拘禁罪的罪名定罪量刑
的。非法拘禁罪适用的一般是债务纠纷中债主拘禁了债务人索取债务的情况,由于债务
人欠债不还有一定过错在先,至少是有一定缘由所引发的;而传销组织暴力囚禁他人,
对方并无过错在先,很多情况下双方甚至如李文星案般是陌生人的关系,将彼此无冤无
仇、无利害关系的陌生人,数周数月的囚困剥夺人身自由,不拿钱来还殴打虐待,这其
实已经很符合级别更为严重的绑架罪的主要特征了,都属于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暴力、
胁迫,而且传销囚禁的时间更长,只是没有绑架罪行勒索的金额高而已,但就因为顶着
个所谓的“传销”的帽子,就可以不构成绑架罪,至多算量刑轻得多的非法拘禁罪。传
销囚禁远比债务纠纷拘禁对社会的危害性显然更大,在量刑上本应当更重,但现在参与
暴力囚禁的传销组织成员,破案后通常以非法拘禁罪判刑仅一年左右,与债务纠纷拘禁
在量刑上基本差不多,这显然不合理。
中国唯有修改相关刑法,加大惩罚力度,才能遏制暴力绑架传销,才能不再时常发
生殴打虐待致死致残,跳楼致死致残这类绑架传销惨剧。比如说,可设立个类似“次级
绑架罪”的罪名来适用这类在烈度级别上高于非法拘禁罪,又略低于绑架罪的犯罪行为
,量刑刑期可介于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之间,用以严惩暴力绑架传销犯罪的组织者、骨
干人员、自愿充当打手者,至于被胁迫的兼受害人的从犯可酌情从轻。
对暴力犯罪,即便不严刑峻法,至少也得恰如其罪,不让其犯罪收益预期明显高过
犯罪成本才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