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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z 发帖数: 35 | 1 某老太太,名刘洪斌(应该是化名),于3年间亮相多个地方电视台,以9个不同的
“专家”身份,鼓吹各种“神药”,被网友戏称为“医药广告表演艺术家”。央视的节
目中断言:随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多个官方机构介入,这位“艺术家”的“演艺之路
”算是走到了尽头。
说特定的这一个老太太的“演艺之路”可能走到了尽头,我信。但慈眉善目、一脸
权威相的人多了,走了刘洪斌,会有赵洪斌、钱洪斌、孙洪斌、李洪斌……,说他们的
“演艺之路”都到了尽头 ,依据现有信息,我完全不信。依据现有信息,这些“医药
广告表演艺术家”一定如过江之鲫,将继续摇摆于各级电视台。
理论上说,药品广告不是很容易做的。即广告,尽管操作手法各异,但一般而言,
基本是“王婆卖瓜,自卖自夸”的路子。而药品、医疗器械是特殊产品,现行法律明文
规定:广告中不得“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不得“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
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节目中不仅不能使用假患者、
假专家,连真患者、真专家也不能用。不允许自卖自夸,不允许以任何形式误导消费者。
许多人介绍过的,普通观众看美国的药品广告,基本就是受惊吓。因为法律的限制
,美国的药品广告中不得宣传疗效,且必须将各种毒副作用说清楚。类似于从我国传统
的“是药三分毒”延伸,要求将具体是哪“三分毒”说清楚。在此前提下,药品广告的
主要对象其实是医生。让医生了解新药,比较新旧药品,作出选择,并承担对患者的解
释工作。
各级电视台打开门做生意,总该有基本的法律知识。而恣肆于各级地方电视台的医
药广告,内容一则无限夸大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二则“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
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 、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一望而知是违法广告。鉴于
其违法性质如此显而易见,各级地方电视台却公然播出,那一定是有意违法。
我以前做生意的时候,也去电视台做过广告。我所记忆的流程,是必须先在工商管
理局备案,提交相关材料,获得允许,才能去电视台联系业务,且须将播出内容提交工
商管理局审核,然后才能播出。流程是否依旧,我不知道。查法律条文,广告法第46条
依然明确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
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可见流程应该依旧。
可以得出结论:相关广告恣肆,之所以成为可能,是各级电视台与工商管理局合谋
、助推的结果。前者就是为了钱,后者既要钱,也懈怠。论公共危害程度,显然是后者
的利益化、不作为更高。
所谓一查到底,谁都知道,首先要追究工商管理局与各级电视台的纪律与法律责任
。正是他们的有意违法导致了法律法规成为废纸;在相当程度上,让以法治国成为空话
;使立法、修法毫无意义 。首先追究其纪律与法律责任,维护的是法律尊严、世道人
心,以及社会得以平稳运行的基础。
语谓:绝对权力必致绝对腐败。但凡“国家罗汉”们拥其权而不负其责,见利益就
上,却永不受罚,社会善治一定是一句空话。假药广告是多年的问题了,依然是问题,
且将一直为问题,便因为此。 | w******6 发帖数: 38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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