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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1 发帖数: 60 | 1 (组图)发表时间: 2016-06-18 21:30
罂粟花虽美,鸦片却是毒品。
中共谎言塑造的形象虽然看似“伟光正”,剥去画皮就是腐尸一具(网络图片)
【看中国2016年06月18日讯】“特货”即鸦片
龙国华案档案,陕西省档案馆藏。
谢觉哉在日记中多处提到中共在延安时期经营“特货”、“种某物”等。“特货”就是
鸦片,证据如下:
其一,在上世纪20年代到40年代,用“特货”指代鸦片是一个约定俗成的普遍用法。
在贵州从事鸦片生意18年的商人伍效高,回忆自己经营鸦片业的经历,就说到“续办特
货。……代理……鸦片购销业务”。(《近代中国烟毒写真》下卷,河北人民出版社
1997年版,第290页)当时鸦片商人以“特货”指代鸦片,经营鸦片的商行被称为“特
商”,鸦片税也叫“特税”。
其二,“特货”以“两”为单位,且价值奇高。
按1942年延安市主要物品价格比较,该年12月,小米一斗为125元(边币),而特货一
两是1400元。(陕甘宁边区财政经济史编写组、陕西省档案馆编:《抗日战争期间陕甘
宁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摘编》,以下简称《财经史料》,陕西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
四册,第438-439页)这意味着,特货一两,值小米11.2斗,特货一斤,值小米5376斤
。延安时期,粮食供给“标准每人每天吃粮一斤四两,只军队多些,每人每天一斤八两
。”(《财经史料》第六册,第453-454页)以此标准计算,只需约1000斤特货即可解
决一支一万人的军队的一年的口粮问题。
其三,当年军队走私鸦片产生的纠纷案中也提供“特货”即是鸦片的信息。(年份不详
,疑为1942年)
8月24日下午,边区政府财政厅副厅长霍维德率领禁烟督察队到绥德义和镇“督征特产
兼查缉私货”,“区政府即向督察队报告,当时并说龙国华在义和镇私贩烟土”。龙国
华为留守兵团供给部管理科长,当时在其住处(出差住店)搜出鸦片30两。龙国华态度
强横,拒绝接受检察,与督察队先谩骂进而相互殴打。事后,11月12日,留守兵团组织
部写信给边区政府主席林伯渠,说被搜出的鸦片不是龙国华的。龙国华在给贺龙等递交
的报告中说,督察队“将店内收(搜)出之特货,诬认为我所购”,同时还告了霍维德
一状,说他“以残酷手段对待革命同志,实有违中央之政策”,要求为自己清洗耻辱。
林伯渠收到材料,转给了财政厅。(见史志诚主编:《陕甘宁边区禁毒史料》,以下简
称《禁毒史料》,陕西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55-261页)在这个事件中,“特货”
、“鸦片”、“烟土”是同义词,清楚显示“特货”就是鸦片。
其四、中共内部秘密文件透露的情况。1943年8月1日,中共延属地委发布了一个关于禁
种特货规定的秘密通知,由时任延属地委书记张邦英、代专员王震、延属分区专员兼延
安市市长曹力如联合签署。“秘密通知”多次提到“烟苗”、“烟户”,要求:“(一
)立即深入的调查留有烟苗之人家、亩数、收获量,以便有计划的进行没收,最低限度
公家要没收到全收入的80%。(二)在没收时,烟户最多只能留到20%。”此秘密通知中
提到了“特货”,显示“特货”即是“烟苗”的出产品。其要求第四点说:“各县现存
之特货,无论旧存或新收均立即送交专署,统一出售,不得拖延,不得隐瞒,也不得在
下边出卖,续收到的,应随时送来论价出卖。”“通知”最后强调“以上办法,只作执
行之准则,不许宣布,并须严格切实执行,对群众仍称没收处罚”。(《禁毒史料》第
137页)
其五,销售鸦片人员的直接回忆。据当年受边区政府财政厅委派,专门在陇东专区负责
鸦片贸易的梁爱民回忆:“1941年11月,我调到了财政厅禁烟督察处,被派往陇东专区
,从此开始了商业贸易。为了增加收入,支援抗战,我们秘密经营大烟土。我党是严禁
吸毒的,经营烟土必须秘密进行。为了方便,我们不叫大烟土,而称其为‘土货’或者
‘特货’,后来称做‘肥皂’,论条论块,最后正式定名为‘土产’。”(《延川文史
资料》第三辑,1988年出版,第99页)
南泥湾有没有种罂粟卖鸦片?
根据现有资料,359旅在南泥湾既卖过鸦片,也种过罂粟。直接证据就是中共中央西北
局的《南泥湾调查》。
1943年,西北局对南泥湾进行了调查,其中有一段涉及了“特产”和“收烟”的问题。
据此调查,南泥湾是1940年被发现的。同年末,中央财经处开始计划开发。1941年初,
仅有中秘、中财、中组、中青四个农场,7月增至14个。5月,八团到金盆湾;7月,炮
兵团到南盘龙川,11月警卫营开到。1942年,成立农场管理处,以军委农场李世俊为主
任。3月,特务团开来驻马坊;6月,九团开来驻九龙川;8月,四支队来驻南泥湾,“
皆曾种地,但中心在种特产”。本年农场增至30余个。该年全区种地面积共约计15000
亩;其中川地9000亩,内民种6000亩,机关部队3000亩;山地6000亩,内军民各半。
调查中说,中共部队开到南泥湾后,“种特产向老百姓调剂了几千亩川地”。
1942年各单位的种地情况,有一个调查表,如下:
资料来源:《中共中央西北局文件汇集》一九四三年(一),中央档案馆、陕西省档案
馆1994年出版,第272页。
表后还有说明:“估计八团有一部分不在南泥湾境内,但各团种地至少五○○○亩以上
,据许多同志谈,去年吃亏处在把农业生产中心放在特产上,而种特产的缺点,第一,
贪多;第二,缺乏经验,未好好的采访老百姓的意见,如炮兵团下种时,老百姓说太早
,种了不出来,我们不听,结果六○○亩只出八○亩。其他施肥割烟皆不熟悉;第三,
种子不好也有关系,老百姓存的多是一九三五年以前的种子。”
这个调查表和后面的说明透露了很多信息。从表中看,土地分成了三种用途:粮地、特
产地、菜地。粮地是种粮食,菜地是种菜,特产地是种什么特产呢?其中八团一栏,特
产地下有用地1000亩,收烟数300两,每亩产量“3.3两,即烟地”的说明。特产是“烟
”,而每亩产量仅仅3.3两。从中看出,调查表中所谓的“烟”,不是普通的烟草,而
是特殊的罂粟。其中缺点的第三条,即种子多是1935年前的种子,也是一个旁证,因为
1935年国民政府开始严禁鸦片,种植罂粟变为地下活动,老百姓留下的多是该年以前的
旧种子。
调查材料还说明几点:一,种特产(罂粟)的地是向老百姓调剂过来的几千亩川地,不
是军队自己开垦的。二,“吃亏处在把农业生产中心放在特产上”,“贪多”,可见“
特产”成了生产中心(调查报告前面已明确说“中心在种特产”),种粮倒在其次了。
三,没有经验,又不听有经验的农民劝告,种罂粟不得法,以致炮兵团下种600亩,只
有80亩发芽,收成总共只有几十两,亩产可能连一两都不到。四,3000亩川地,只收获
不到1300两的特产,成效很差,但若以1942年12月的延安市价来看,这些特产大致值
1400石小米,比起种粮所得为多。五,参与种罂粟的有八团、特务团、警卫营、炮兵团
,其中除炮兵团外,其余都属359旅。六,信息来源可靠。八团即718团,其团长为陈宗
尧,与材料来源中所说“陈团长谈”相符。特务团、警卫营的材料来源则是李世俊,李
世俊是农业专家,也是农场管理处主任。显然,陈宗尧和李世俊都是开发南泥湾的权威
人士,其信息是可靠和可信的。七,炮兵团是八路军总部炮兵团,这意味着其他部队也
在南泥湾种了罂粟。
359旅曾经种罂粟,还有一个佐证,即前文西北财经办事处的报告中提到:“一九四二
年春季边区各县特产……八月后新货收起”,“一九四二年边区自产特产”,说明1942
年边区各县曾“自产特产”,春季下种,8月收成,359旅种植罂粟“自产特产”与之相
符。
现有资料也显示,延安时期种罂粟的不止359旅,而是相当普遍的现象。前述刘向三
1944年的调查报告,提到其他部队机关种罂粟的有:保安纵队、二团,地点都在关中分
区。
而种鸦片的地区,在中共历史上也不止于陕甘宁边区,时间也不限于延安时期,比如解
放战争时期曾在东北大量种植罂粟。王锡富,1947年在东北行政委员会辽东办事处工作
,该年5月,他被分配到政委会开办的元兴商店工作。“到总店报到后,才知道这个商
店不是做买卖,而是经营大烟的,凡调去的同志都不愿干,争着调出,经店领导开会动
员,再三说明生产大烟对支持解放战争的重大作用,大家的认识才慢慢提高。”后来,
他被分配作复查员工作,任务是“确定每亩烟的生产产量,收割后再复查是否达到予定
的数量”。“确定亩产烟量时,要根据烟的品种、土质的肥沃程度,烟苗的疏密,长势
情况及烟桃能割浆的刀数等条件来核定,同时,要考虑到割烟的技术水平,如将烟桃割
漏了就会不出会少出浆液。一经核定测量后,烟户如交不上来,则由驻在所(分店在中
心村镇设的机构)人员向烟户催要。更有的个别户隐瞒留用,欲私卖钱,只交部分烟土
。这样就达不到定量要求,驻在人员只得动员说服,必要时有的个别驻在人员(都是出
院的伤病员)就用皮带逼迫这些烟户上交烟土。……我记得有一位妇女被逼上吊致死。”
王锡富在文中说,“在东北解放战争中著名的‘三下江南、四保临江’战役胜利后,在
解放前实行土地改革,组织大生产。为支援前线,一九四七年,东北行政委员会在临江
、长白、扶松、蒙江(今为靖宇)等四县大量播种罂粟。直接由元兴商店经营管理,由
总店负责组织领导,总店下设四个分店,每县设一分店。当时总店经理由辽宁省公安局
秘书长孙敬之兼任”。文中还说,1947年播种后的大烟长势良好。文中也点明,“种大
烟的多为个体烟户,也有机关和部队参加生产”。他点出了一个他熟悉的人,“我认识
一个名叫宋嘉仁(后任伊春市财政局局长)的就是在大烟地里复查烟产量时熟悉的,当
时他是通化林木公司(即辽东林营局)西大川事务所所长,他身背一支七九式步枪,也
跟在烟地里劳动。”宋嘉仁算是机关的,部队也有,紧跟着的后文说:“在复查部队生
产的烟量时,有位营长(关里来的老干部)单独告诉炊事员给我做了两碗面条,可以说
是很好的保健饭了”。部队殷勤招待了这位复查员,显然他对评估“部队生产的烟量”
有一定的权力。(《伊春文史资料》第八辑,1993年8月出版(内部发行),第216-219
页)
359旅不仅在1942年“自产特产”,其后数年中也应该一直在贩卖鸦片。前述刘向三的
调查报告,对1944年359旅在县的走私情形,一共举了六个例子,但“仅举典型报告,
如有需要容后补充”。除此之外,359旅所属大光商店因贩卖鸦片还与子长县政府发生
纠纷,把边区军队、政府最高领导都牵扯进去了。
1942年6月12日,山西人高光富等人携带鸦片,由358旅715团运输队保送(每两鸦片保
送费法币8元),到达子长县,由359旅718团开的大光商店出售,被该县瓦市公安局查
获,高光富等被抓。公安局要求大光商店交出鸦片,但大光商店开始不承认,后承认买
了200多两,但拒绝交出鸦片。由于没有赃物不能判刑,而高光富等又是外省人士,不
能长期羁押,子长县陷入了为难处境。事情拖了将近半年不能解决,12月5日子长县县
长黄聚俊、裁判员李桂荣向边区高等法院院长呈文汇报,要求“速示办法,以便遵照宣
判”。19日,边区政府审判委员会向联防司令部贺龙发去公函,认为犯人已经在押,则
作为赃物的鸦片,“亦当随案移转,不应仍存大光商店为合法”,为了“不致使以后工
作发生困难”,询问“究应如何处理?尚希查明并裁酌示复”。公函由边区主席林伯渠
、副主席李鼎铭转呈,29日贺龙、徐向前、肖劲光复信,答复:“第七号公函接悉!内
转呈子长县为烟土案与七一八团大光商店纠纷事,业经去函查讯,并着转饬该店将存货
如数交出,给予惩处,特复。”1943年1月8日,林伯渠和李鼎铭签署给子长县县长的批
答,告知贺龙等复函内容,并表态:“现在你们就照联防司令部贺司令的这封来信办理
好了。”按理,有了贺龙批示,事情就好办了。但是,事情并没有这么简单。1月31日
,子长县县长、裁判员再次向林伯渠、李鼎铭呈文,告知情况:“奉令之后,即将该商
店尹主任转案讯究,追要所买烟土,尹主任声称:‘我买烟土,是拿棉花和布匹换的,
货物已由高光富的团伙董姓驮去,况烟土已交给团部了,不能交出等语’”。后面,他
们分析说,高光富和大光商店鸦片交易还没完成即被逮捕,“连打条登账的时间”都没
有,哪有时间给棉花布匹?他们说好是两个月后给布,又哪里是马上给?“该店买烟,
不肯交烟,而该犯高光富等又不能长期管押不判,所以我们的意见,将该烟犯高光富等
解送钧府处判较为便利,是否可以?请批示示遵!”看起来,尽管有贺龙、徐向前、肖
劲光等边区军队最高领导层的批示和边区政府最高层的批示,大光商店仍然不愿遵守边
区法令,而子长县也奈何不了,所以只好将难题往上推给林伯渠、李鼎铭。此案最后如
何了结无从知晓。(《禁烟史料》第243-247页)然而,此事比之一年多之后发生的一
件事,仍属较小。
1943年3月20日,边区政府禁烟督察处在绥德的督察队接到密报,说359旅合作社张主任
经常在东关零销鸦片,当晚又将卖鸦片50两,“该处即派督察队长及缉私员等四名前往
缉私”,意外的情况发生了,“当晚东关发现枪声,该四同志失踪”。第二天晚上,又
查获张主任出售了鸦片毛重10两7钱(上晚因买主未到交易未成,次日继续交易),于
是张被扣,但“因张主任赖死不肯走,该处为着避免武装冲突,故未勉强将该犯拘捕到
案”。第三天,四名失踪人员仍未发现,兼任西北财经办事处主任的贺龙,接到禁烟督
察处报告后,给359旅旅长兼延属警备司令部司令王震去函,转去禁烟督察处的要求—
—“请转告延属警备司令部,将该张主任解案讯办等情”,希望王震“查照办理为荷”
。同时,贺龙也给兼任禁烟督察处主任的叶季壮去函,告知已将来函转给延属警备司令
部,让王震“查明办理”。显然,359旅的人,没有王震点头处理不了。至于此事最终
如何,王震如何“查明”,如何“办理”,因未查到相关史料而无从知晓。但3月24日
贺龙再次给王震去函,是绥德市民张作有告状,说21日晚张主任交货他是协助交易者而
被抓,但因未从中获利而被放了,“不料九旅反将民之老母拘捕至今不知生命如何,并
闻将封闭民家捕捉民等”;贺龙的意见是,“查私犯鸦片即属破坏统销,拘捕人民立系
违犯法令,如所述属实,请查明办理为盼”。(《禁烟史料》第264-267页)贺龙说“
私犯(贩)鸦片即属破坏统销”,而没有说私贩鸦片是违反禁烟法令,显然是对内说的
,因为鸦片统一由叶季壮任局长的物资局统一销售是内部政策,而对老百姓来说私贩鸦
片是犯法的。
东关枪声案发生后,贺龙给叶季壮的函(陕西省档案馆藏)。
中共边区党政军在“特产”贸易中的冲突
上文359旅合作社和禁烟督察处的冲突,暴露了一个问题,其原因,就是贺龙所说的“
私犯(贩)鸦片即属破坏统销”。此事的背景,是边区贩卖鸦片政策的演变。从现有资
料看,为了渡过难关,从1941年开始,边区政府财政厅主张向国统区贩卖鸦片以维持贸
易平衡,解决财政难题。刚开始时,贸易由边区政府贸易局下属的光华商店具体负责。
但这只是在边区政府系统,部队和机关所属的公营商店各自经营“特产”贸易,边区政
府也管不了军队,所以未能归于统一。1941年8月,贸易局会同各方组织西北土产公司
,实行“特产”专卖。1942年初,贸易局转归财政厅领导,同时成立了禁烟督察处,由
财政厅副厅长霍维德兼任督察处处长。到1943年初,禁烟督察处与贸易局合并,成立物
资局,下设土产公司,禁烟督察处处长由物资局局长叶季壮兼任。同年11月,为加强缉
私工作,各级禁烟督察机关一律并入保安机关。1944年物资局改为贸易公司,土产公司
不变。(《财经史料》第四册,第94、167、187页)
由于边区负责鸦片贸易的职能部门是财政厅、贸易局、物资局及禁烟、缉私部门,它们
“既要禁烟,又要经营,但不允许别的部门和单位经营”(《延川文史资料》第三辑,
第99页)。但是,鸦片贸易利益极大,而边区党、政、军是不同的部门,各有自己的利
益,各有自己的生产任务,这就难免要发生冲突。此中有三个问题值得注意:
第一,靠“特产”贸易最赚钱,中共军队机关生产人员普遍产生依赖“特产”赚钱、完
成生产自给任务的心理。
西北财经办事处的报告中说:“在缉私工作上,我们的困难是相当的大,首先是军队机
关为了完成生产自给的任务,他们不顾整体,漠视政府的法令,武装包庇走私,包庇偷
税”。(《财经史料》第六册,第406页)陇东负责鸦片贸易的人说:“因为大家都想
抓钱,以解决自己的困难,有些机关、部队也在私下里经营大烟土买卖。这给财政带来
了严重混乱。”(《延川文史资料》第三辑,第99页)而刘向三1944年的报告中则指出
:“许多经济干部思想上没有彻底改变,以为只有大烟才能解决大的问题。因此,轻视
其他生产。”“从四一年到现在我的经验特货发财思想是继续着的”。另一份反映358
旅种罂粟、卖鸦片的报告中,716团干部说当年他们的生产计划是每人种地15亩,调查
者问:“去年二十五亩多都不够吃半年,今年为什么又少了呢?”回答是“有别的补助
办法”,亦即种罂粟,“说每人在开荒地这隐蔽地方种五亩大烟什么问题都解决了”。
而“在八旅团以上干部会讨论生产问题时六团政委颜金生(说)如果各团能种点大烟比
开荒强多少倍”。(《禁毒史料》第221-223页)颜金生是358旅716团政委,可见从团
领导到普通干部看法是一致的,思想是统一的。
第二,从事“特产”贸易的中共部门相当广泛。
从事“特产”贸易是边区财经部门的“本职”工作,这已如上文所述。但边区其他部队
、机关从事“特产”也相当广泛,而军队尤其严重。359旅种罂粟自产的鸦片看起来是
通过自营的大光商店售出。其他部队、机关卖鸦片的例子也很多。据一份报告,358旅
的贩卖鸦片的情况,严重程度与359旅有一比。(《禁毒史料》第221-224页)贸易局则
提到385旅在陇东“用食盐掩护特产出口”。(《财经史料》第四册,第44页)
贸易局曾经抱怨:“关于特产走私多的时候或代销货多的时候(虽然经过土产公司的,
但是自找买主,自定价钱自收物资和外汇),就会影响特产的推销,并影响到一切的贸
易管理,换不进物资与外汇。”(《财经史料》第四册,第484页)“公营商店违犯法
令,搞特产生意,延市(晋绥、大光、运合、民兴、汇兴隆、金隆、大成永、公裕栈、
西北商店)就有1781斤。”此处的几个商店,晋绥(过载栈)属于120师后勤部,大光
属于359旅旅部,运合属于南区延市合作社和西北商店,民兴属于中央警备团,汇兴隆
属于教育厅,大成永属于独一旅,公裕栈属于延属地委。(《财经史料》第四册,第82
页,第251-255页,第276-277之间附表)由此可见,参与“特产”生意的部门很广泛,
党、政、军、学都参与了。前述刘向三报告也印证实了此点,报告中提到走私鸦片的有
:在县,358旅的警备营、八团,炮兵团走私鸦片;在关中分区,军队方面如警一旅,
358旅的五团,轰一旅等;属于地方党政机关的,如地委总务科,分区保安处缉私队一
面缉私一面走私,新正运输合作社,财经分会领导的衣食村煤炭公司。报告中有一句总
结的话:关中分区鸦片走私“除专署尚未发现外,其他机关或多或少,或先或后都曾做
过”。(《禁毒史料》第268-272页)西北财经办事处的报告中也说到:“按走私的部
份来说,军政走私多于群众走私,军政走私有两种类型:第一,自己贩运(或武装贩运
),第二,包庇私商(大部分是武装包庇)。如绥德分区缉私委员会主任系绥德分区警
备司令部人员兼任的,而他们司令部直属的商业生产部门即无私不走。”绥德的驻军是
359旅,绥德分区警备司令部司令即是王震,而司令部直属的商业生产部门,主要是大
光商店,可见此处说的是359旅。此文后面还说:“驻在边区的野战军各旅部队的商店
,更是仗势进行着违法走私,破坏金融,××旅在绥榆两区进行走私时,常跟从武装护
随,无人敢于问津。新×旅、独×旅、教×旅、×旅去绥德经营商业,绝大部分是进行
投机,敌币、白洋、特产、查禁品,真是无私不有,缉私机关不敢过问。”(《财经史
料》第六册,第401页)这里提到了很多旅走私“特产”,说明军队经营“特产”的普
遍性。其总结是,“军政生产人员走私多”(《财经史料》第六册,第404页)。
(年份不详,可能是1942年)4月15日,霍维德就禁毒问题给“高书记”(可能是西北
局书记高岗,或陕甘宁边区政府党团书记高自力)写信并请阅转陈云:“严禁机关、部
队、公营商(店),不能做此生意,违者应严办”。话中隐含的意思是机关部队经营的
商店有很多在做毒品生意,需要严禁,违者应严办,建议“破获后警备区延长延安等地
应杀人严办才行”。(《禁毒史料》第225页)
1941年12月11日,边区政府主席林伯渠和副主席李鼎铭发给绥德县县长曹力如指令:“
十一月二十六日呈悉。查该吉镇人民合作社在固临县境出售烟土,既系触犯政府法令,
即不应姑息宽假,自坏法纪,所请发还该项烟土一节,殊属不当。且根本禁绝贩卖烟土
,本府已于上月与八路军总部会衔布告在案。”(《禁毒史料》第227页)这说明绥德
县长曹力如支持下属经营鸦片生意,对抗边区政府法令,在鸦片被查出没收之后,还想
“发还”,被认为“殊属不当”而驳回。
负责缉私工作的部门自己也走私“特产”。1946年有关部门所做的税收工作总结中就说
:“税局本身缉私工作差,走私多”,“缉私人员取消改为验货员以后走私更多了”。
(《财经史料》第六册,第405页)
第三,职能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冲突经常发生。
前文提及,西北财经办事处的报告中,说到了军队武装走私让缉私机关“不敢过问”。
报告中随后举了个例子,1945年,“因税局检查×旅九成商店,结果几个缉私员被该店
在屋内打得头肿眼青,专署地委不能解决,后绥德税局长亲到延安西北局也未解决”。
举的例子还有:“三边司令部的营业部门将私货放在窑内,门上贴着,‘军事重地,闲
人免进’字样。关中驻军商店贩运私货,当税局缉私人员去执行检查时,威胁说:里面
有炸药,炸死你们不负责任。”(《财经史料》第六册,第401页)
但是,边区政府毕竟负有筹措经费、维持边区财经稳定的责任,也不可能完全任由走私
蔓延,所以摩擦时有发生,359旅因私贩鸦片就与边区政府有关部门多次发生矛盾,案
例已如前述,独一旅也有贩卖鸦片与禁烟督察处发生冲突的事例。
此外,还有一种矛盾,是边区政府法令不准部队机关私卖,但可交货给职能部门去代销
,有些委托售货的部门对低价售货而使他们吃亏不满。1943年5月,物资局局长叶季壮
在一次座谈会的发言提纲中专门分析特产贬价导致的事件。据他的分析,贬价是为了和
“顽方”(国民党军政力量)竞争,因为他们“多方设法贩卖特产以与我们竞争”,双
方在打价格战,“特产又是我们最主要的出口品,万一顽方的计划实现,则我们的出口
货即减少三分之二,财政与供给固然无法保证,金融与物价,更无法稳定。在这个时候
,是空想高价卖不出去好呢?还是贬价以争取胜利好呢?”“我们的存货又多又坏,坚
持高价听其卖不掉而腐坏好呢?还是贬价速售,加速资金的流通(这是最平常的商业常
识),并以此做抢购新货的资金好呢?”(《财经史料》四,第431-432页)答案当然
是后者。尽管他的分析应该是符合情理的,但其他让其代售的部门未必这么看,对把鸦
片交给物资局统一出售有意见。比如358旅,“在后方卖大烟和打埋伏走私”,“因在
团以上会讨论交各单位大烟去物资局是有些干部不满……㈣六团供给处人说旅部要我们
交大烟,为什么他们还有一个房子装大烟呢?(他在B供住着算账时看见的)”(《禁
毒史料》第2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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