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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News版 - 中青在线 钱云会父亲律师质疑录像与证人证言相矛盾z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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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163.com/11/0202/04/6RS24Q7U00014AED.html
钱云会父亲律师质疑录像与证人证言相矛盾
2011-02-02 04:13:00 来源: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北京)
核心提示:钱云会案宣判,手表录像在庭上公示,钱云会父亲的律师质疑录像真实性,
称内容与证人钱成宇证言相矛盾。钱云会父亲仍不接受105万元赔偿协议,其代理律师
认为庭审过于仓促。
今天8时30分,倍受关注的乐清“上访村主任”钱云会之死一案在浙江温州乐清市人民
法院首次开审。
两天前温州警方公布已取得的关键证据钱云会所戴具有微录功能的手表,也第一次向公
众出示。其中部分影像在法庭上播放,包括时间标记码为2010年12月25日上午9时40多
分事故发生时的影像。被告人亲属、村民代表及新闻媒体60余人旁听。
法庭一审判决被告人费良玉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手表影像在法庭公开播放
一开庭,公诉人乐清市人民检察院宣读了起诉书,认为费良玉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
,证据充分,“已经排除其他可能”。
在质证阶段,公诉方出示了关键证据钱云会死前所戴具有微录功能的手表,并播放了其
中一段时间码为2010年12月25日上午9时45分46秒至49分23秒间的视频。
刚开始播放的是钱云会自己的脸部特写,接下来是一段摇摇晃晃的道路镜头,沿途较为
安静,路上没有行人。在行走两分多钟之后,出现模糊的较大声响和大幅度剧烈摇晃,
最后停在一个固定的画面。在这个被雨水模糊的画面中,是地面的茅草和卡车后车轮,
一个模糊的红衣人影从车尾走来。
今日出庭的证人只有事发时坐在副驾驶座的司机黄标。此前持有微录手表的村民王立权
及接触手表的其家人、朋友等证人并未出庭,公诉人宣读了他们的证言。
在法庭上最受瞩目的这只手表,表带及外壳为不锈钢材质。“这只手表我买了几个月,
在乐清的店里,300元。”手表原来的主人、王立权朋友孔某的证言如是说。
根据王立权的证言,2010年10月24日,王立权从朋友处买到这只手表。12月25日早上6
时多,钱云会到王家拿手表,王立权教给他如何使用。“试用了一会儿,我们一起离开
家,各自出门。8点多还通过电话,他问我上访材料还有没有。10点多听说钱云会被撞
死了,我赶到现场,把手表从钱云会伸到车轮外的手上摘了下来。现场没人看见我拿了
手表,我还和儿子在现场拍了一下。”
温州市公安局出具的鉴定报告证实,鉴定人员提取手表上的可疑血迹进行了DNA检验比
对,结果证实血迹来自钱云会。
根据王立权之子的证言,当天王立权拿着钱云会的手表、手机回到家,家人帮忙将手表
中的视频转移到大儿子的电脑上。“我害怕如果把视频交给有关政府部门,村民会对我
们进行报复。看完视频后,我爸交待我们,都不要说出去。”
王立权的证言说:“我让儿子把视频拷贝在白色U盘上,在我被抓的时候,藏在了车子
中间的靠背里。”在公安机关的扣押物品清单中,的确是从王立权车中搜到了SONY牌U
盘一只。温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的物证检验报告,记录了1月14日先将视频备份为静
像文件、并刻录为光盘的过程。
“这一视频详细记录了被害人的活动轨迹,证明2010年12月25日上午9时48分20秒左右
开始发生意外,被害人的活动轨迹是偶然的,进一步直接证实了本案的性质,是一起普
通、偶然发生的交通肇事案件。”公诉人说。
一只手表带出新质疑
对手表录像这一证据,受钱云会父亲委托参与庭审的代理人斯伟江律师当庭提出了六点
“奇怪之处”。
其一,视频没有经过任何权威机构检验,证明其没有被剪辑修改过。“手表放在王立权
家很长时间,且公安机关自己作出过事故结论,因此有利害关系,不能排除此过程中视
频被剪辑、修改的可能性。我们都不是专家,关键证据需要专家鉴定。”
公诉人认为,手表的来源是可靠的,从王立权拿手表到交到警方,连续不间断地有证人
证明。而且,录像的操作时间、最后访问时间都是2010年12月25日,证明其真实性。
休庭后,审判长对视频的质疑答复称,法院视频取得程序合法,有王立权等人证言和实
物雨伞相符证明,代理人仅凭猜测,没有提出证据,因此合议庭认为不需要鉴定。
其二,手表中另有一段时间码为2010年12月23日的短视频,其中出现的自拍人头部影像
是不是钱云会?“如果是钱,是哪里来的?这与多位证人称钱云会25日才拿到手表的证
言是相矛盾的。因此,法庭应让钱云会家属或认识他的人进行辨认。”对此,公诉人回
应说:“公诉人认为,该视频里的人不是钱云会。”
其三,证人证言均说道路右侧有路障、保安人员戴钢盔,但手表录像里道路右侧无路障
、没有出现戴头盔的人员,孰真孰假?
“物证大于人证,如果录像和证人钱成宇证言发生矛盾,我认为应该采信录像。”被告
人费良玉的辩护律师说。
“路障、钢盔等细节是钱成宇、费良玉、黄标、保安队长作证说明的,这些人都错的一
样吗?”代理人问。
其四,钱云会当时周围并无异常,为何忽然把录像打开?“然后走着走着就被车撞了,
简直就是为了证明自己是死于交通事故。最关键的视频证据依然疑点重重,判决要公正
,不仅要让费良玉心服口服,也要让死者家属心服口服。”
而被告人辩护律师认为并不奇怪。“因为钱云会是个特殊的人物,他用这个手表是为了
记录接下来的上访材料。视频的真实性是不容置疑的。”
其五,为何与手表相关的证人都不出庭?公诉人回应称:“法律规定可由证人出庭作证
或宣读证人证言,王立权等人因还涉及其他刑事案件而不出庭。”
其六,公安机关1月14日掌握证据,为何直到开庭前两天、律师看到后才对外公布?公
诉人回应:“公安机关并无随时公布证据的义务。”
110报警记录是否“消失”?
钱父代理律师质疑,费良玉的电话记录清单里并没有出事后9点40多分打到110报警的通
话记录,这和多人证言、110接警单不符。
法庭审判长回复了这个问题:“法庭询问过电信部门,外地号码在本地拨打110是显示
不出来的。”公诉人的补充解释是:“费良玉的手机是从老乡那里借的,当地电信部门
的做法,110电话免费,因此在电话清单上不显示。”
钱父代理律师斯伟江提出,他们在开庭一天前才收到8本案卷及录像材料,曾在昨日上
午申请延期开庭,但未被准许。
1月28日,钱云会父亲向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追加蒲歧镇政府、
电力公司、保安公司等为被告,但本案合议庭答复不合并审理。
法院在宣判前回复了不合并审理的原因:“此前多次提交诉状均无委托人本人签名,合
格的诉状于1月30日才递交法院。”
审判长方孔强表示,经法院审查,钱父的诉状已于1月31日受理。“根据法律规定,被
害人已死亡的,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尽管本案被告人费良玉与被害人部分近
亲属就本案民事部分已经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但被害人的父亲仍然有提起附带民
事诉讼的权利。鉴于附带民事诉讼涉及当事人主体可能需要追加,近期内无法审理。”
钱父代理律师询问费良玉:“我们了解到,你的家庭经济状况也不好,你赔偿钱家的
105万元从哪里来?”费良玉回答说:“这我也不知道,你问我的代理人。”
据记者向村民了解,钱云会生前一直上访的土地问题仍未得到解决。
本案没有结束
休庭30分钟后,法庭宣判,费良玉的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
费良玉当庭表示不服。钱父代理律师认为,审判太过仓促。
在退庭后的新闻发布会上,本案审判长方孔强回答了判决交通肇事罪的理由。
“一些社会舆论认为本案涉嫌故意杀人,根据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供述、证人黄标
的证言、尸表检验、现场勘查刹车及碰撞痕迹、被害人的手表录像等来看,证据之间能
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被告人费良玉对事故发生的危害后果所持的主观心
态是过失。”
方孔强法官分析,费良玉的行为与积极追求、或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行为明显不符。“
事发前,费良玉发现行人后有鸣笛的客观行为。鸣笛后发现行人仍横穿,采取打方向盘
、刹车等行为,主观上不希望自己的车辆撞上行人、伤害行人。如果被告人希望杀害行
人或撞上行人,就不可能有上述避让行为。碰撞后,费良玉下车查看、报警等,说明他
没有掩盖自己的行为。”
庭审结束后,中国青年报记者再次向斯伟江律师确认,钱云会的老父亲坚持不签署105
万元的赔偿协议。
那么,钱云会的儿子已签字接受的赔偿协议究竟是否有效?
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陈光中教授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表示,协议是否生效,取决于
钱父起诉的诉求。“如果他不认同交通事故这个结论,那么,在这个结论没有被推翻的
基础上,钱父要重新赔偿的前提就不存在,105万元的赔偿协议依然生效。如果他是不
同意比如赔偿数额这样的条款,赔偿协议就是失效。”尽管如此,陈光中教授肯定,钱
云会的父亲有权提起民事诉讼。
审判长方孔强表示,钱父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将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
续审理。
本报乐清2月1日电
专题:乐清上访村主任“交通事故”致死?
(本文来源: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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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163.com/11/0201/13/6RQEJAC700011229.html
钱云会案司机因交通肇事罪获刑3年6个月
2011-02-01 13:13:07 来源: 新华网(广州)
核心提示:2月1日,浙江钱云会案法院当庭宣判,肇事司机费良玉以交通肇事罪被判处
有期徒刑3年6个月。庭审现场公布钱云会手表录制的画面,2分多钟画面记录了钱云会
遭碾压前的情形,专案组称不存在谋杀。
新华社浙江乐清2月1日电 备受关注的浙江温州钱云会案2月1日在温州乐清市开庭审理
。乐清市人民法院1日中午当庭宣判,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肇事司机费良玉有期徒刑3年6
个月。
2010年12月25日上午9时45分许,浙江乐清市蒲岐镇寨桥村前村委会主任钱云会在村口
公路被一辆重型超载货车撞死后,死因受到媒体关注。随后乐清市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
事罪对肇事司机费良玉提起公诉。
在1日开庭的审理中,公诉人、被告人、辩方律师和钱云会方诉讼代理人分别宣读起诉
书及质证、辩论。法庭经过调查并经合议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对于判决结果,费良玉当庭表示“不服”。2010年12月25日,费良玉无证驾驶车辆,撞
死在路上行走的钱云会,被认定犯下交通肇事罪。同时,他隐瞒自己是肇事者,让别人
顶罪,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鉴于认罪态度较好,又及时赔偿,酌情从轻处罚。法庭宣
判费良玉交通肇事罪名成立,判有期徒刑3年6个月。庭审现场公布钱云会手表录制的画
面,2分多钟画面记录了钱云会遭碾压前的情形,专案组称不存在谋杀。
新闻回顾:钱云会遭碾压前手表录制画面曝光
钱云会车祸案1日上午在浙江温州开庭。在庭审现场,法庭出示了该手表的关键证据。
监控录像显示,画面上先出现了一张人脸,为钱云会本人。录像显示,钱云会在马路上
行走,过程为两分多钟,随后出现了喇叭声和刹车声,画面一片混乱,最后画面被定格
在案发现场。
(本文来源:新华网 作者:张和平、傅丕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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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163.com/11/0201/16/6RQPAHQQ00014JB6.html
乐清12·25交通肇事案审判长就有关问题作说明
2011-02-01 16:04:00 来源: 中国新闻网(北京)
中新网温州2月1日电(见习记者 赵小燕)2月1日上午,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对乐清“
12•25”交通肇事案被告人费良玉交通肇事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作出一审
判决:被告人费良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庭后,此案审判长就有关问题向外界特意作了说明。
一、关于对被告人费良玉定交通肇事罪的理由
检察机关以被告人费良玉涉嫌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庭审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对此均不持异议,而一些社会舆论认为本案涉嫌故意杀人。根据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
告人的供述、证人黄标的证言,尸表检验尸体上的伤痕、现场勘查的刹车痕迹,车辆的
碰撞痕迹及被害人的手表录像等证据来看,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能够证明被告人费良玉对事故发生的危害后果所持的主观心态是过失的。
具体理由如下:第一、事发前被告人费良玉在发现行人横穿道路时,有鸣笛的客观行为
,这表明是费良玉在提醒行人注意来车,让行人避让来车,以免发生交通事故。
第二、被告人费良玉在鸣笛后发现行人仍在横穿道路时,即采取打方向盘、踩刹车的措
施,这很明显反映出他是为了避让行人,可见其主观上是不希望自己的车辆撞上行人,
发生危害行人的后果。如果被告人想要故意伤害行人或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就不可能
连续采取这些避让行人的行为。
第三、在采取避让措施无效发生事故后,被告人费良玉立即下车查看,查看后又向公安
机关报警,并保持事故现场的完整性,这也说明被告人费良玉没有想要掩盖已发生的事
故。从被告人费良玉这一系列的行为来看,可以认定费良玉对本案危害结果的发生在主
观上是一种过失的心态,根本不希望危害后果的发生。
同时结合被告人费良玉平时有驾驶涉案工程车的经历,他应当预见自己无证且严重超载
驾驶可能会发生危害后果,而轻信自己会开车能够予以避免,从而导致本案危害后果的
发生。由此可见,被告人费良玉的行为与积极追求或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行为明显不符。
在这里,我想进一步用庭审中出示经过控辩双方质证的手表中的视听资料来还原事故发
生的过程。手表显示时间在9时45分左右,被害人钱云会手持雨伞行走在道路上,9时48
分20秒许,钱云会从右往左横穿道路,听到肇事车辆发出两声汽车喇叭和刹车的声音,
后钱云会被车子撞倒被压在左前轮下,事故发生后,车上有人下车查看情况。该视听资
料真实地记录事故发生的前后过程,也和被告人费良玉的供述、证人黄标的证言等证据
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本案系一起突发性的交通事故。
综上,被告人费良玉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严重超载石料的工程车,遇行
人横穿道路因采取避让措施不当而致行人死亡,在事故中起主要责任,其行为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的主客观要件,构成交通肇事罪。
二、认定被告人费良玉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理由
庭审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案发后没有逃离现场,不构成逃逸。本院没有采纳
该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了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交通事故
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从该解释可以看出:构成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首先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跑的目的是为
了逃避法律追究,其次要有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逃跑的行为。“逃跑”并非仅指“逃离
现场”,其手段与形式多种多样,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包括所有为了躲避法律追究
的行为。
被告人费良玉在肇事后要求黄标顶替,并在交通警察到达事故现场时自称系肇事车主,
隐瞒自己为肇事者,并和他人将黄标送至虹桥交警中队,其本人则回家换了肇事时所穿
的衣服,黄标归案后指认费良玉系真正肇事者,费良玉归案起初拒不承认,后才予以承
认。
因此,被告人虽无“逃离现场”的行为,但其主观目的显然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隐匿
自己为肇事者的真相,符合“逃跑”的实质内容。由此可认定被告人费良玉的行为构成
交通肇事后逃逸。
三、关于量刑的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
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条之规定,交通肇事
后逃逸的量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费良玉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无证驾驶严重超载车辆,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
逸,其行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当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间量刑。
被告人费良玉无证驾驶车辆且严重超载,均属于从重处罚情节;另一方面,被告人在事
故中负主要责任,在案发后被告人未破坏现场,能及时报警,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
好,且被害人家属已获赔偿105万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根据罪刑相
适应原则,判处被告人费良玉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四、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问题
被害人父亲于201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审查,本院于2011年1月
31日予以受理。根据法律规定,被害人已死亡的,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尽管
本案被告人费良玉与被害人部分近亲属就本案民事部分已经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
但被害人父亲仍然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鉴于附带民事诉讼涉及当事人主体可能
需要追加,近期内无法审理,因此该附带民事诉讼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
继续审理。(完)
(本文来源:中国新闻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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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认为这是完整版本 事发后 谁摘下了手表 谁关掉了视频 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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