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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3 发帖数: 1141 | 1 11月23日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的一名李姓法官假冒受害人、中央民族大學文傳學院教師
梁波的名義給其丈夫薛孟春打電話,說當事人不同意二審聘請律師,薛孟春表示不信並
堅決表示會繼續聘請律師為妻子洗刷冤案。該法官還威脅說,他建議解除律師委託,這
是為了當事人好。當薛孟春和律師趕至法院要求該法官出具相關證據時,該法官馬上改
口表示沒說過。當梁波辯護律師提交了4份材料,要求出具收據時,該法官又語出驚人
表示:「我們一中院從來不開收據。」
法官假借受害人梁波名義 誘騙家屬
梁波,中央民族大學文傳學院教師,兩個孩子的母親;原本有一個美滿幸福的家庭,但
這些年梁波因為信仰問題遭到院方和當局的嚴厲打壓,先被中央民族大學停止授課,後
被口頭告知開除了,因此去年5月18日梁波找文傳學院書記柳春旭就被開除問題進行交
涉,索取開除文件。院方向萬壽寺派出所打電話說梁波來學校慾散發法輪功光盤,梁波
當天就被送到海淀看守所關押,梁波無奈絕食14天抗議,後因生命垂危,看守所怕出事
,同年6月30就讓家屬接回去。今年5月20日,海淀公安分局國保警察突然再度梁波抓走
,一审被北京海淀區法院宣判三年半有期徒刑。目前被關押在海淀看守所。
據梁波的丈夫薛孟春介紹,11月 23日上午11點14分左右,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刑一庭
李姓法官打電話給他, 「告訴我說梁波不同意二審請律師,想讓我撤銷律師委託。我
說這絕不可能,我和梁波都不會同意解除律師委託,我們一定要依法行使權利請律師辯
護。梁波是無罪的,我有權給她請律師辯護!」
「他說他已經見到了梁波,梁波是這個意思(指不請律師)。我說這是你們的說法,我
不相信,我只相信律師會見的結果。他說梁波已經簽署了不請律師辯護的筆錄,我說不
可能。我說即便如此,我做為家屬也要請律師辯護,他又說他們會採用梁波本人的意見
,不考慮其他因素。」
「他說建議我解除律師委託,這是為了梁波好。我說梁波是無罪的,我們絕不會放棄,
他居然很吃驚的說:「你也認為梁波是無罪的?」
家屬要證據法官改口沒說過
當天下午薛孟春和律師前往一中院時,他見到早上致電他的李忠勇法官。薛孟春介紹,
「我說你為甚麼說梁波要解除律師委託,還要我和律師解除委託。他回答他僅僅是轉達
梁波的意思。我說梁波給你簽字的東西呢,可以拿出來給律師看,他說我沒說過這話(
已經不敢承認了)。我說你作為法官,誘導我解除律師委託,傳遞虛假信息,你是在違
法。」
法官:我們從來不開收據 公然違法
據介紹該法官當場還刁難律師,認為梁波的委託書籤署的時間過早,說是應該在一審宣
佈以後才能簽署委託,要求請律師重新讓梁波簽署。梁波律師當即回復表示:「當事人
委託律師屬於民事行為,沒有時間期限問題,因海淀公安阻撓會見,所以見不到梁波。」
薛孟春當場簽了一份新的委託給辯護律師。程律師提交了4份材料,要求新證人出庭,
要求把一審開庭時沒有進行的法庭調查程序進行一遍。
薛孟春表示當他們向法官要求在收到的材料後開收據時,「李法官自豪說,我們一中院
從來不開收據,我說那說明在這個問題上你們一中院從來都在違法。你們做為法官是最
高法院的相關規定為無物,恣意違法,這才是最可怕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暫行規定中的第十條,人民法院收到訴狀和
有關證據,應當進行登記,並向原告或者自訴人出具收據。
拒絕律師會見 梁波獄中遭受殘酷迫害
梁波自從今年5月20日被海淀公安分局國保警察從家中帶走關入看守所後,遭到暴力毆
打,胸腔軟骨也被200多斤重的公安董永平有意坐著壓斷,對此梁波進行了絕食抗議。
看守所一直故意設置障礙阻撓家屬和律師會見梁波,再律師的一再堅持下於8月23日首
次見到了梁波,據介紹梁波的腿腫得像個麵包一樣的很大,不能走路。被惡警坐傷以後
,她的胸、背、心肺都是疼的,還連續被關20多天的小號子,上廁所都不給手紙。
9月8日上午9:30在海淀法院第三法庭公開審理梁波一案。辯護律師李蘇濱的一審辯護
詞中說到,「今日中國已經不是無法無天的文革時代了,公訴人無權像當年四人幫對待
國家主席劉少奇那樣對待梁波,不能上級或領導說有梁波罪,公訴人就跟著鸚鵡學舌,
也說梁波有罪,那樣的話,總有一天這樣的不幸必定要落到每一個中國人的頭上。」
律師還要求法官依法駁回檢察院的起訴,宣告梁波無罪,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
法律的尊嚴。
薛孟春博客上還介紹另一辯護律師程海認為:修煉法輪功是無罪的:中國法律沒有哪一
個條款宣佈過法輪功是邪教;憲法中有明確的條款保障公民的信仰自由。2、檢方起訴
的罪名不是法律明確規定的罪名,不適用於刑法第三百條。3、檢方起訴書中的主要證
人陳允鋒證詞虛假。陳允鋒和和梁波是多年同事,彼此熟悉,卻在證詞中說不認識梁波
。4、檢方不讓證人出庭作證,違反刑訴法等關於證人應當出庭作證的規定。5、檢方宣
讀的訊問筆錄、證人證言、勘察報告等證據,未出示原件,未經當事人、辯護人辯認、
質證。違反刑訴法關於證據應當出示原件,應當經當事人、辯護人辯認、質證的規定。
薛孟春表示:「開庭當天,海淀法院游濤濫用公權力阻止梁波親友旁聽,在庭上更是態
度惡劣、玩忽職守、濫用職權、非法限制辯護人的辯護權利。作為一個法官,如此拙劣
的違法表演,只能說明他是一個不合格的法官,是法官隊伍裡的南郭先生。」
「他們的核心就是莫須有,包括證人、證詞都是莫須有的推測。梁波當庭表示上訴,抗
議海淀法院違法判決!」
2010年10月21日,辯護律師程海就申請會見當事人梁波,當時遇到海淀看守所百般刁難
,薛孟春認為其真實目的不外乎就是讓梁波失去律師的法律支援。看守所副所長吳群拒
絕的理由是梁波身體不好不能安排會見。
薛孟春表示今天是海淀看守所非法阻撓律師會見的第三十五天,梁波身體處於極度危險
狀態,當局繼續封鎖消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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