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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rainbowwu (Ms.Wu :)), 信区: Vancouver
标 题: 賴昌星被判無期徒刑
发信站: BBS 未名空间站 (Fri May 18 00:58:33 2012, 美东)
賴昌星被判無期徒刑 (09:47)
中央電視台報道,賴昌星涉嫌走私普通貨物、行賄犯罪一案,今早在廈門市法院一審判
決,賴被判無期徒刑。
法院認定,賴昌星犯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
人全部財產;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産人民幣2000萬元(人民
幣.下同),兩罪並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
産;賴昌星的違法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繳。
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1991年起,賴昌星通過在香港、廈門等地設立公司、
建立據點、網羅人員等,形成走私犯罪集團。1995年12月至1999年5月,賴昌星犯罪集
團採取僞報品名、假複出口、闖關等手段,走私香煙、汽車、成品油、植物油、化工原
料、紡織原料及其他普通貨物,案值共計人民幣273.95億元,偷逃應繳稅額人民幣139.
99億元。為實施走私活動和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賴昌星直接經手或指使犯罪集團成員
先後向64名國家工作人員賄送錢款、房産、汽車等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3913萬元。
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賴昌星的行為分別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和行賄罪,犯
罪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應予兩罪並罰。賴昌星系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
應當按照集團所犯全部罪行處罰。
賴昌星是遠華走私案的主犯,他被控告走私普通貨物罪、行賄罪,最高判刑為無期徒刑
。案件在4月6日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公訴人和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遠華走私案1999年發生,由時任中國總理朱鎔基親自督辦,但賴昌星當年舉家經香港逃
往加拿大,中加為引渡賴昌星展開長期角力,中方後來保證不會判其死刑,朱鎔基曾說
賴「死三次還不夠」,不判死刑「已是最大的讓步」。
(綜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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