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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rkeley版 - 张思之:为张宏海所谓的“颠覆案”的一审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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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
合议庭:
我们参与法庭辩论,完全是基于对诸位法官的尊重,这决不表示我们认为今天法庭调查的
程序合理合法。
我们担任张案的辩护律师,时在一审庭审终结宣布休庭定期宣判之后,当时主要是考虑到
法庭会因案件的特殊而请示上级,需要时间,故除了依法与被告人交谈两次外,未再履行
其他辩护职责,以免对法庭形成干扰。不意休庭15个月之后,法庭并不宣判,却以控方有
证“需要进行法庭调查”为由,通知开庭进行“质证”。其它三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一致
指出:这是程序上的“回归”,属于合议庭的专断,于法绝无根据,仅仅是出于维护当事
人权利的考虑,参加了法庭活动。我们支持这个观点,赞同他们的立场。
问题的严重性在于:这次重新开庭调查质证的新证,只有一份书面材料,即国安局2001年
5月31日形成的《工作说明》。这怎么会是“新证”呢?我们有理由要求公诉人回答:既
然你们认为这是一份重要证据,当年9月28日第一次开庭前为什么不移送,开庭时为什么
不出示?公诉人说:“按照法律规定,我们什么时侯提出证据都可以。”不对!法律哪有
这种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办理各类案件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试行)》中明确规
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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