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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imals版 - 鹦鹉全面合法化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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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 鹦鹉话题: 我国话题: 进口话题: 人工繁殖话题: 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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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很多年的养鹦鹉经历,对其他国家的鹦鹉政策也有一些了解,对我国鹦鹉相关的法
律该怎么制定以及产生的利弊大致心里有数。我有亲戚养脖子能折叠的水龟,据说原产
于澳大利亚,我对水龟该如何管理就一头雾水,思路回到我熟悉的陆龟就又清晰了。这
让我认识到,制定法律和法规一定要熟悉适用的对象。鹦鹉相关的知识非常繁杂,不成
体系,掌握基本知识合理推广就会出错。我在网上看到很多法律界人士发表有关鹦鹉的
看法,鲜有不说错话的,因此我觉得有义务把自己的看法写出来,供有关人士参考。
一.全球概况
全世界有三百八十多种鹦鹉,这是最新的数字,这个数字近年来一直在变,原因是新引
入的基因分析法正在修正传统分类学的部分结论。这些鹦鹉绝大多数分布在热带、亚热
带林地,主要在南美、中美、中西非、太平洋岛屿,都是前殖民地。从七十年代初开
始,在二三十年里这些地区的鹦鹉遭到掠夺性捕捉和输出,那些市场需求大、栖息地狭
小的物种数量骤减。之后域内国家大都出台了保护政策,有捕捉配额、出口限额等等,
虽然有监管不力漏网的盗捕和走私,总出口数量显著下降。目前威胁野生鹦鹉的主要因
素是栖息地减少,随着人口的持续增长,这种威胁将逐渐增大。澳大利亚有五十七种鹦
鹉,新西兰有八种鹦鹉,因为地广人稀而又是前殖民者当政而例外。
世界上常见的宠物鹦鹉有一百余种。现代的宠物鹦鹉文化是在西方国家发展起来的,包
括宠物性筛选、变种培育、驯养技术研究等等。在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宠物鹦鹉文化蓬
勃发展,但仍然以少数小型鹦鹉为主,七十年代大中型鹦鹉开始普及,同时小型鹦鹉多
样化。这段历史是一家生产鸟笼的百年企业总结的,鹦鹉繁殖业界缺乏传承和信息汇总
能力。在随后的二三十年里,西方国家从鹦鹉原产国进口了几千万只野生鹦鹉,造成的
野生鹦鹉总损失至少要加倍。随着西方国家陆续禁止野生鹦鹉进口,亚洲国家接过了部
分市场份额,主要进口地区是东南亚和中东。新加坡是世界鹦鹉交易中心,也是鹦鹉转
口东亚的中转站。这期间世界鹦鹉交易从全部野生过渡到了人工繁殖占多数。
鹦鹉是一种可再生自然资源,适量捕获不会损害野生种群,还会因为获得资金,使野生
鹦鹉的保护做得更好。鹦鹉原产国因为文明阶段和体制的制约,即便明白这个道理也无
力付诸实现。鹦鹉也是一种可以大规模生产的“产品”,鹦鹉产业投入少,技术难度
低,产出的价值却很高,原产国也没有这方面成功的例子。西方国家有规模庞大的人工
繁殖产业,欧盟和美国都能满足内部巨大的市场需求,还有余量用于出口。南非有最成
功的人工繁殖产业,各种珍稀大中型鹦鹉繁殖种群应有尽有,小型鹦鹉繁殖种群更是数
不胜数。二零一四年的数据显示南非有一千六百多家鹦鹉养殖场,当年仅灰鹦鹉就出产
了六万七千只,其中六万只出口国际市场。南非是我国进口鹦鹉的最大来源国,几乎以
一国之力成就了我国的鹦鹉产业。
一个国家的鹦鹉政策可分为三个层面来考察,一是进出口政策,二是成规模繁殖政策,
三是个人驯养政策。美国没有原产鹦鹉,曾经是最大的野生鹦鹉进口国,在一九九二年
开始禁止野生鹦鹉进口。在成规模人工繁殖层面,美国对一百余种已经建立人工繁殖种
群的鹦鹉进行分流处理,将一些野生种群无危的小鹦鹉收入人工繁殖名录,可以进口、
买卖和繁殖而不受限制,其他鹦鹉的人工繁殖需要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
约》(以下简称《公约》)登记。个人买卖和驯养鹦鹉,以家庭为依托的繁殖和出售都
不受限制。美国的法律把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划在人工繁殖和野生之间,也是划在国境线
上,只需监管进口,境内不需要执法,非常具有可执行性。同时抑制了大量野捕,鼓励
人工繁殖,对保护野生鹦鹉种群有积极意义。
印度原本是鹦鹉出口国,近年来随着购买力增强又兼有了进口国身份。印度对鹦鹉进口
不设限制,境内的大中型鹦鹉品种应有尽有,小型品种相对较少。引进鹦鹉的买卖、驯
养和繁殖现在还无法可依,不受任何限制。印度的法律禁止十二种原产鹦鹉的捕捉、买
卖、驯养和出口。原产鹦鹉中的八种是宠物品种,其中月轮和亚历山大广受欢迎,在市
场上公开出售是常态,大量走私出口也一直存在。原产鹦鹉的人工繁殖是否合法,貌似
印度政府还没提上日程。印度的合法与非法的分界线划在引进和原产鹦鹉之间,这条线
清晰,可执行性尚可,但没有尽到保护引进鹦鹉的野生种群的一分一毫的义务。印度保
护原产鹦鹉的执法聊胜于无,违法驯养鹦鹉的人数至少有几百万之众。
加拿大鹦鹉进出口政策在西方国家是最宽松的,遵循合法、可持续、可跟踪原则,允许
商业进口野生鹦鹉。加拿大和美国互相允许进出口鹦鹉,过海关不需走隔离程序,美国
有的品种都可以有。能进口的都已经进了,行业协会目前正致力于从禁止名单上的国家
进口野生鹦鹉。看加拿大鸟展视频不时会有惊喜,能看到以前从未见过的物种。澳大利
亚是进出口政策最严苛的国家,禁止任何鹦鹉进口,也禁止原产鹦鹉的商业出口。近年
来只出口过两百多只到欧盟,用于展示目的。看澳大利亚的鸟展视频让人羡慕,引进鹦
鹉的品种大概有近百种,是以前允许进口时攒下的,加上原产的就有一百几十种,绝大
多数可以做宠物。澳大利亚目前正在讨论恢复鹦鹉进口,因为九十年代初引进的大型鹦
鹉繁殖种群老化了。市场不够大,就不容易维持大型鹦鹉的种群数量和基因多样性。
二.我国现状
我国有八种原产鹦鹉,但不是鹦鹉出口国。世界上的宠物大绯胸鹦鹉出自印度,小绯胸
鹦鹉出自印尼爪哇岛,我国输出的很少。上个世纪我国的引进鹦鹉主要是虎皮、牡丹、
玄风三种,近二十年来我国从南非、新加坡、泰国、圭亚那和苏里南等国批量进口,使
引进鹦鹉物种数达到一百三十多种,其中很多物种数量不多,市场上难以见到。我国曾
出口了五十八万只牡丹鹦鹉到世界各地,虎皮鹦鹉没有交易记录可查,应该也不在少
数,显示了我国鹦鹉产业的潜力。我国是《公约》缔约国,进出口由《濒危野生动植物
进出口条例》监管。附录一鹦鹉需要出口和进口两张许可证,附录二鹦鹉只需要进口许
可证。最近看到海南自贸区的新政,对附录一野生动物的进口不再复核出口许可证。我
国政府对进口政策的把握或许倾向于宽松,这是引进鹦鹉物种数在短期内大增的重要原
因。
我国在成规模人工繁殖方面政策相对宽松。实行的是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制度,这
个制度方便灵活,能充分发挥广大农村的人力和物力。许可证由县级林业部门批准,省
级林业部门颁发,要求相对容易满足。近二十年来我国鹦鹉保有量快速增长,达到了一
千万只数量级,就是得益于这个制度。有条件的个人养几只鹦鹉做宠物,并不涉及经营
利用,也能申请到许可证。在网上看到西南某省颁发的许可证,上面赫然有四只大绯胸
鹦鹉种鸟在列。在栖息地边缘颁发原产鹦鹉的繁殖许可证,等于给野捕和野掏洗白开了
后门,瓜田李下,申请和批准都缺乏理性。感觉经营利用许可证制度更适用于单一物
种、数量巨大的养殖模式,这样监管工作容易到位。对鹦鹉这样多物种、多来源、相对
小数量的繁殖模式,监管可能力不从心。
我国的个人驯养政策是世界上最严苛的,没有之一。最高法在二零零零年对刑法三百四
十一条里“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概念做出的解释是,包括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和《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这意味着个人只能合
法驯养虎皮、玄风和桃脸牡丹三种鹦鹉,买卖、驯养和繁殖其他鹦鹉触犯刑法,是犯罪
行为。我国的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划在虎皮、玄风和桃脸牡丹三种与另外三百八十多种鹦
鹉之间,清晰得不能再清晰了,但可执行性已经不复存在。现在对个人来说非法的鹦鹉
物种有一百三十余种,大约三百万只,非法驯养鹦鹉的人数有两百万之众。违法人数之
多几十年也处理不完,违法鹦鹉之多要新建六百个世界最大的鹦鹉园才能养护,现行法
律显然已不适用。
我国有宽松的进口政策,还有宽松的成规模人工繁殖政策,同时又有最严苛的个人驯养
政策。鹦鹉有野生动物和宠物双重属性,在上一层面承认其宠物属性,在下一层面再否
认,由此产生了巨大的结构性矛盾。长期以来地方政府鼓励成规模人工繁殖,中央和地
方媒体也时常做正面宣传,使得我国鹦鹉保有量迅速攀升。个人可以合法驯养人工繁殖
鹦鹉是国际惯例,很少有人会想到驯养鹦鹉是违法的,甚至很多法律界人士对此都不知
情,使得个人驯养鹦鹉的行为在我国快速普及。从二零一六年深圳鹦鹉案开始,我国因
为驯养鹦鹉被判刑的人数,大概比世界其他所有国家的加起来都多得多。与此同时,我
国非法驯养鹦鹉却又逍遥法外的人数巨大,或许是受刑罚人数的百倍有余,执法不严这
方面在世界上也名列前茅。
在不修改现行法律,不改变最高法的司法解释的前提下,最直接的解决方案是由林业部
门出台《宠物鹦鹉名录》。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养殖名录条款,对有庞大的人工繁殖
种群、有可靠的亲本来源、有成熟的繁殖和驯养技术的物种,其人工繁殖可以不按野生
动物对待。比如梅花鹿、马鹿、鸵鸟等的养殖都已经通过收入养殖名录合法化。国内现
有的棕头牡丹、绿颊锥尾、太平洋、和尚、月轮等鹦鹉品种,数量巨大,变种众多,人
工繁殖至少已有几十代,在原产地都是无危物种,完全满足收入养殖名录的条件。如果
《宠物鹦鹉名录》收入最常见的十几种小型鹦鹉,则违法鹦鹉的数量能减少六至七成,
降到一百万只量级,违法人数降到六七十万,大幅度减少受影响的人数。
建立《宠物鹦鹉名录》并不是最终解决方案,前面提到的结构性矛盾依然存在。未被收
入名录的鹦鹉的进口或许会停止,总保有量则不会减少。这些鹦鹉的寿命至少是二十
岁,长的五十岁以上,目前平均年龄低于十岁,违法鹦鹉数量将在长期内保持在高位,
执法机构的压力依旧。名录政策会使法律的可执行性降低,现在执法人员出现场只需识
别三种鹦鹉,出台名录后要识别十几种鹦鹉,这个难题靠培训解决不了,除非能开发出
可靠的鹦鹉物种识别软件。其实我国现在的困境,诸如违法人数众多,法律无能为力
等,其他国家在几十年前都遭遇过。从他国的经验看,在个人驯养层面执法是不会成功
的。比如鹦鹉交易都采用暗语加自提方式,所有人的鹦鹉都是“飞来的”,执法机构就没
办法应对。鹦鹉政策宜上不宜下、宜疏不宜堵。
三.问题根源
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是我国鹦鹉政策的关键和焦点内容,是当下鹦鹉窘境的根本原因,也
是每次热点鹦鹉案追根溯源的终点。司法解释把引进鹦鹉和原产鹦鹉等同对待,把驯养
繁殖的鹦鹉和野生鹦鹉等同对待,这两个“等同对待”都有必要。《公约》附录上有近
六千种动物,以食用、药用、时尚和宠物等目的进入我国法律管辖范围的至少有几百
种,没有前一个“等同对待”引进动物的保护就无法可依。我国有四百一十多种国家保
护野生动物,没有后一个“等同对待”驯养繁殖就会被当做挡箭牌危害原产动物。从纸
面上看司法解释划定的保护范围周全合理,无懈可击。以鹦鹉为适用对象,从细节和实
践角度看则问题多多,不乏片面、疏漏、混淆之处,是闭门造车的产物。下面展开说。
引进与原产鹦鹉的属性有根本的不同,不应该等同对待。原产鹦鹉是一个国家的自然资
源,有的还是传统文化的载体。原产鹦鹉资源随时可能被盗取和破坏,政府有责任给予
最周全的保护,保护是第一要务。进口鹦鹉的目的是利用,首先引进鹦鹉是进口的商
品,驯养和繁殖是实现和创造价值,不涉及资源破坏和资产流失;其次引进鹦鹉与其野
生种群之间有几千公里以上的地理隔离,还有国境隔离,个人驯养很容易与野生种群撇
清关系,这个权利没有可能被滥用;第三我国政府对原产地的野生种群没有管辖权,没
有法理上的责任,只有道义上的义务。换一个直白的说法,原产鹦鹉在森林里,引进鹦
鹉在笼子里。对原产鹦鹉的保护有的放矢,对引进鹦鹉的保护只在过国境时有效,入境
后只是所有权的改变。对引进鹦鹉来说更需要的是一部通用动物保护法。
引进与原产鹦鹉受威胁程度不匹配,不应该等同对待。《公约》附录几乎收入鹦形目的
全部物种,显然没有走过类似于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甄别程序。附录二有大量无危的,
甚至是泛滥和有害的物种,远远谈不上“珍贵、濒危”。附录一物种虽经过遴选,但过
程并不严谨。比如,附录一的红额鹦鹉原产于新西兰,是无危物种,美国将其归入允许
野生进口,不受任何保护一类,在很多国家的宠物数量也非常大。附录一的天堂鹦鹉原
产于澳大利亚,在九十多年前就已灭绝,四十年前已经确证过。附录并不对接我国的保
护动物,不存在外交对等原则的约束。放任这些经不起推敲的内容进入法律体系,对实
际执法影响不大,但等于放弃了立法自主权。其实自主制定一个引进物种保护名单并不
难,这个名单不长,选择和分类的工作量不大,法律的尊严却能因此得到维护。
驯养繁殖是一个内含广泛的词组,最原始的意思是野捕和野掏鹦鹉的驯养,以及野捕为
亲本的繁殖。还有一个新的、被频繁使用的意思,即人工繁殖和驯养。《公约》从一九
七三年开始,历经二十多年,断断续续出台了几个决议和补充规定,对人工繁殖做了详
细的定义和说明。具体条款有些繁复,其精神是“无害”,即对自然栖息地野生物种不
造成危害的够资格算人工繁殖,国际贸易降一个等级监管。这是人工繁殖不是野生动物
的半官方依据,也是延续利用野生动物传统的一个说法,得到绝大多数国家的承认。驯
养繁殖的这两个含义对上原产及引进鹦鹉,排列组合之后就有四种情况。其中原产鹦鹉
的野捕驯养繁殖肯定是不合法的,引进鹦鹉的人工繁殖和驯养理应是合法的,把这两种
情况等同对待显然是不恰当的。
在野生动物保护理念兴起的七十年代,很多国家的法律并不区分野捕和人工环境下繁殖
的后代,使得执法陷入意想不到的困境。有的是引进濒危物种繁殖太快,引发了财政和
人道危机,实在撑不住出售给个人又引发了执法危机。有的是执法偏好原产保护物种的
繁殖业,激发了野捕和野掏行为,使原产野生种群迅速消失。区别对待人工环境下的繁
殖和野生动物最初是迫不得已,之后发展完善,形成了人工繁殖概念,成为各国际组织
和各国政府主动推行的政策。我国人工繁殖和利用野生动物有较长历史,鹦鹉又是传统
可利用动物,承认鹦鹉人工繁殖合法不存在理念上的障碍。本世纪前十几年我国鹦鹉产
业蓬勃发展,得益于政策的模糊,即对人工繁殖合法的默认。近几年的执法用行动否认
了人工繁殖概念的存在和合法性。
我国的鹦鹉政策是上宽下严,进口政策宽松,个人驯养政策严苛,违背了宠物鹦鹉管理
的客观规律。个人层面消耗了大量执法资源,制造了不和谐的社会氛围,却始终没有一
个可实现的目标,也谈不上对野生种群的保护,只落得一个执法不力的名声。西方国家
的政策是上严下宽,对进口有附加限制,对个人驯养不设限制。澳大利亚和欧盟的鹦鹉
进口政策最严格,都是以防疫为借口禁止野生鹦鹉进口,真实原因是此前已持续大量进
口二十多年和三十多年,市场已经饱和。尽管曾经对野生鹦鹉种群造成过巨大的破坏,
西方国家现在却能站在道德高点上,对鹦鹉原产国、进口国和潜在的进口国指手画脚。
执行严格的进口政策,就等于政府对保护鹦鹉尽力了,走私进口的责任是少数不法分子
和原产国的。
四.设立新法
我在这里提出一个解决方案,可以达到如下三个目标:一是解决百万之众驯养鹦鹉违法
的问题,让合情理的都合法;二是可执行性高,节省公检法资源;三是协助保护全球野
生鹦鹉种群,使我国政府和个人能尽到保护自然环境和野生鹦鹉的份内义务。我国的鹦
鹉问题本质是引进鹦鹉问题,原产鹦鹉只涉及三种,数量不到百分之一。引进与原产鹦
鹉属性不同,合并监管不合理,不妨从司法解释里摘除,另立一个新法来单独管辖。新
法是关于鹦鹉资源利用的法律,与保护法有重叠,各司其职,相辅相成。新法将制定新
的进出口政策,来单一化境内引进鹦鹉的属性,同时利用政策的杠杆效应促进原产地政
府对野生种群的保护。
新法名称是《野生鹦鹉护用法》,也可以扩展到所有鸟类。“护用”在这里是保护和利
用的意思,我国有学者在翻译国外类似法律时用了“保育”这个词,想表达与保护不同
的意思,不过还是漏了原词强调的利用这层意思。新法的口号和革新措施是:禁止野生
鹦鹉进口。我国将完全禁止野生鹦鹉的商业进口,比美国现行的部分禁止政策更严格。
允许科学研究、公开展示为目的的进口,也允许核准的繁殖项目和可持续发展项目的野
捕进口,前两项与欧盟相同,后两项是比欧盟宽松的条款,也是《公约》的人工繁殖标
准认可的。这样我国进口的野生鹦鹉数量将维持在最低水平,有助于抑制野捕,促进人
工繁殖。新的鹦鹉政策达到保护自然和环境的最高标准,我国从此站上了道德高点。
新法在进出口层面将实行新条款,主要包括允许进口人工繁殖的鹦鹉(来源代码C和D)
,禁止进口野捕和野掏的鹦鹉(来源代码W和R),保留以人工繁殖为目的的野生种鸟进
口(目的代码B)。对没有管辖权的出口端的控制,可以设定一个准许进口国家名单,
比如贸易记录好的国家、没有原产鹦鹉的国家可以入选,滥用贸易规则的国家、野生种
群监管不力的国家不能入选等等。海关检查要引入新手段,做到更严谨、更透明,制止
偷天换日、珠混鱼目之类的违规行为,比如附录冒充非附录、附录一掺在符录二之中等
等。这些听起来麻烦,做起来简单,只要将进口信息公开,将检疫隔离期间的视频放在
网上即可,自然有社会力量帮助监督。如此我国境内的引进鹦鹉全部符合人工繁殖标
准,这个结果是通过调整政策达成的,并不会增加海关执法的工作量。
新法在成规模繁殖层面,仍沿用经营和利用许可证制度,由林业部门审核颁发,有进出
口规划的还需在《公约》登记。为了方便和有效的监管,我国应该新建一个鹦鹉身份证
体系,与居民身份证相似,数据库全国联网,每只附录鹦鹉都有独立的档案。进口的种
鸟有入境信息,孵化的幼鸟有出生信息,有封闭脚环或微芯片。身份数据可以由进口
商、繁殖企业和零售商负责输入,海关和林业部门负责监管。还可以考虑采用分流处理
的办法,在我国数量巨大,在栖息地受威胁程度低,繁殖容易的十几种小型鹦鹉,占附
录鹦鹉总数的百分之六十左右。对这些鹦鹉采取批量管理,不必为单只鹦鹉建立档案,
可以显著减少监管工作量。有了这个身份系统后,林业部门只需负责繁殖企业硬件的核
准和抽查,鹦鹉的来源和去向一目了然,提高了执法的准确性,节省了执法资源。
做到上面两个层次的监管工作,国内的鹦鹉都符合无害、可追溯、可持续原则,个人驯
养鹦鹉就可以全面合法化了。个人买卖和驯养鹦鹉只需要在数据库登记报备,做到有身
份证和交易记录在手即可,不再受任何其他限制。个人繁殖鹦鹉要设一个限额,比如每
年不超过三十只,幼鸟按规则交管理费后纳入数据系统。从执法人员角度看,合法与非
法的界限划在人工繁殖和野捕之间,也是划在国境线上,国内任何一只引进鹦鹉都是合
法鹦鹉,不需要识别和监管。鹦鹉有关的执法仅限于对走私,或者诈骗和偷盗等刑事案
的跟踪调查。这样就解决了百万人违法养鹦鹉的社会问题,节省了大量的执法资源和社
会资源,维护了法律的尊严。执法重心可以转移到更迫切的原产野生鸟类保护领域。
我国的鹦鹉产业目前处在羁绊状态,生产机器低速运转,大量产品积压,不能走向巨大
的国内市场,也缺少出口渠道。有了新法的保障后,更多的投资才会大胆进入,相关领
域才能逐渐走上正轨,潜力才能充分发挥出来。我国会有众多成功的繁殖企业涌现出
来,加上大量的兴趣型繁殖者,产量完全能够满足增长的国内市场的需求,还能大量出
口国际市场,对全球范围内抑制野捕和走私有重大意义。我国的企业将有机会走出国
门,与鹦鹉原产国合作,帮助原产国建立可持续发展的鹦鹉产业,实现双赢。大多数鹦
鹉原产国是农业和资源国,栖息地减少是大趋势。除了少数适应城市生活,或从人类活
动中获益的物种,其他物种将逐渐被孤立在狭小的最后栖息地里。我国鹦鹉政策改革有
助于减缓这个过程,为终极解决方案的出现争取到时间。
五.几点补充
通常所说的禁止野生鹦鹉进口,其实只是禁止商业目的进口,就是不能进口后直接零售
牟利,其他目的的进口是允许的,这是欧美玩的文字游戏。真正禁止一切野生鹦鹉进口
的只有澳大利亚,只允许新西兰人带宠物鹦鹉移民这一种情况。其实我国一直处在准禁
止野生鹦鹉进口状态,离完全禁止很近。宠物鹦鹉文化在我国发展迅速,已经进步到手
喂鸟占主导的阶段,粘人、能撸是常见的要求,野生鹦鹉在宠物市场上没有份额。我国
的地理位置不利,距离鹦鹉原产地至少几千公里远,运输线漫长,数次过海关和检疫隔
离,决定了我国难有进口野掏幼鸟直接投放市场的机会。由缅甸走私入境的亚历山大鹦
鹉或许是唯一的例外。禁止野生鹦鹉的商业进口对我国鹦鹉产业的影响不大,倒是同步
推出的个人驯养合法化可能导致短期的供求失衡。
禁止野生鹦鹉进口对我国的物种多样性影响也不大。附录一的鹦鹉不受影响,因为《公
约》本来就禁止野生附录一鹦鹉的商业进口。不久前《公约》出台了更严格的决议,禁
止进口野生附录一鹦鹉来建立人工繁殖种群。我国受影响的是目前处于空白状态的红冠
和紫冠亚马逊鹦鹉,不过这两种人工繁殖的数量很大。所幸我国灰鹦鹉、黄颈亚马逊、
摩鹿加凤头、双黄头亚马逊、紫兰金刚这几种标志性的、无法替代的物种都已有较大的
人工繁殖种群。附录二的鹦鹉受到影响也不大,我国现有的物种已经接近应有尽有,只
是有些非主流物种的数量还嫌少。小型鹦鹉几乎全是人工繁殖种群,可以随时在国际市
场上补充,不受任何影响。大型鹦鹉种鸟一定程度依赖野生种鸟,但已进口数量本就远
多于小型,需要的只是一些耐心。
对于数量较少,有炒作资金介入的物种,可归入高风险鹦鹉一类。比如双黄头亚马逊、
米切氏凤头、黄金锥尾、大绿金刚、紫蓝金刚等等,我国数量大概在一至两万只,市场
价格在六万至二十几万不等,是欧美价格的几倍,原产国价格的十几到几十倍,有较大
的走私驱动力。档案里应该加上DNA身份验证,以备必要时做亲子比对,堵住走私洗白
的漏洞。身份验证需要一笔额外花费,相信这些鹦鹉的爱好者都愿意出这笔钱。我国原
产的大、小绯胸和灰头鹦鹉宠物可能有一两万只,多数分布在西南各省,野捕和野掏不
在少数,属于遗留问题,可以采取高风险鹦鹉相同的管理办法。还可以考虑收取原产物
种管理费,以此打消驯养和繁殖的积极性。这三种原产鹦鹉的宠物性一般,都有替代物
种,不如让它们逐渐退出宠物圈。
我国在一九八一年加入《公约》后,附录鹦鹉的进出口有记录可查。在最初的十九年里
我国进口了两万八千只鹦鹉,其中超过一半是从荷兰引进的七种牡丹鹦鹉。我国曾以这
些牡丹鹦鹉为起点,主宰国际市场六年,共出口五十八万只到世界各地。从二零零零年
到二零一九年初共进口了十二万四千只鹦鹉,主要来源是南非,近年来则以圭亚那和苏
里南为主。这些鹦鹉中野捕的约占四分之一,野捕总数在三万只出头,仅相当于美国进
口高峰时期两周的进口量。我国附录鹦鹉总数大约是三百万只,野捕只占百分之一,说
明我国的鹦鹉产业模式原本就接近人工繁殖标准。同一时期我国进口了一万九千九百六
十只灰鹦鹉,是进口数量最多的鹦鹉物种。平均每年进口一千只,只占全球年交易量的
百分之一,可见我国的鹦鹉产业一直以来都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
美英的非政府组织不时发出攻击我国鹦鹉产业的言论。有的是春秋笔法,语焉不详引人
联想。有的是无端臆测,捏造事实,较真去查一下相关国际组织的官方报告,就会发现
根本是子虚乌有。这些都是基于刻板印象,以为资源进口大国就一定是鹦鹉进口大国。
其实我国在国际鹦鹉市场上是小玩家,不用说南非、荷兰和新加坡了,比巴基斯坦和菲
律宾都远远不如。国内也有各种所谓的保护主义者,才吃几顿饱饭,就学别人减肥,对
我国中规中矩地利用鹦鹉资源说三道四。一方面洋人云亦云,动辄友邦惊诧了,另一方
面心怀天下,“普天之下、率土之滨”情怀溢于言表。我国百年积弱留下的文化遗产发
酵到今天,面向国际视野时就是半殖民地半朝贡思想。表现为自甘人下,人云亦云,同
时克己奉“公”,无端让利。
我在今年初开始浏览国内鹦鹉论坛,为我国鹦鹉种类之多、保有量之大而震惊。广受欢
迎的绿颊锥尾鹦鹉,俗名小太阳,在我国数量巨大,变种齐全,价格已经是白菜价。高
端的凯克鹦鹉和灰鹦鹉数量众多,价格相对低廉。我国的鹦鹉爱好者可以拥有如此多种
宠物性上佳的鹦鹉,我为此感到非常欣慰和自豪。另一方面,我看到大量的鹦鹉爱好者
因为养鹦鹉被判刑,一个个非奸非恶的普通人生活被毁,家庭离散,为此感到寝食难
安。驯养鹦鹉合情合理,符合发展的国策,符合国际惯例,为什么就不合法呢。有法律
界人士几年前就在奔走呼号,普通民众的呼声也从未止息。从公检法内部人士的私下态
度看,不同意这种做法的为数众多。通过一段时间的翻阅资料和思考,我对我国鹦鹉产
业有了一定了解,有了上述解决问题的想法,希望我的见解能对有关部门有一些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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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很多年的养鹦鹉经历,对其他国家的鹦鹉政策也有一些了解,对我国鹦鹉相关的法
律该怎么制定以及产生的利弊大致心里有数。我有亲戚养脖子能折叠的水龟,据说原产
于澳大利亚,我对水龟该如何管理就一头雾水,思路回到我熟悉的陆龟就又清晰了。这
让我认识到,制定法律和法规一定要熟悉适用的对象。鹦鹉相关的知识非常繁杂,不成
体系,掌握基本知识合理推广就会出错。我在网上看到很多法律界人士发表有关鹦鹉的
看法,鲜有不说错话的,因此我觉得有义务把自己的看法写出来,供有关人士参考。
一.全球概况
全世界有三百八十多种鹦鹉,这是最新的数字,这个数字近年来一直在变,原因是新引
入的基因分析法正在修正传统分类学的部分结论。这些鹦鹉绝大多数分布在热带、亚热
带林地,主要在南美、中美、中西非、太平洋岛屿,都是前殖民地。从七十年代初开
始,在二三十年里这些地区的鹦鹉遭到掠夺性捕捉和输出,那些市场需求大、栖息地狭
小的物种数量骤减。之后域内国家大都出台了保护政策,有捕捉配额、出口限额等等,
虽然有监管不力漏网的盗捕和走私,总出口数量显著下降。目前威胁野生鹦鹉的主要因
素是栖息地减少,随着人口的持续增长,这种威胁将逐渐增大。澳大利亚有五十七种鹦
鹉,新西兰有八种鹦鹉,因为地广人稀而又是前殖民者当政而例外。
世界上常见的宠物鹦鹉有一百余种。现代的宠物鹦鹉文化是在西方国家发展起来的,包
括宠物性筛选、变种培育、驯养技术研究等等。在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宠物鹦鹉文化蓬
勃发展,但仍然以少数小型鹦鹉为主,七十年代大中型鹦鹉开始普及,同时小型鹦鹉多
样化。这段历史是一家生产鸟笼的百年企业总结的,鹦鹉繁殖业界缺乏传承和信息汇总
能力。在随后的二三十年里,西方国家从鹦鹉原产国进口了几千万只野生鹦鹉,造成的
野生鹦鹉总损失至少要加倍。随着西方国家陆续禁止野生鹦鹉进口,亚洲国家接过了部
分市场份额,主要进口地区是东南亚和中东。新加坡是世界鹦鹉交易中心,也是鹦鹉转
口东亚的中转站。这期间世界鹦鹉交易从全部野生过渡到了人工繁殖占多数。
鹦鹉是一种可再生自然资源,适量捕获不会损害野生种群,还会因为获得资金,使野生
鹦鹉的保护做得更好。鹦鹉原产国因为文明阶段和体制的制约,即便明白这个道理也无
力付诸实现。鹦鹉也是一种可以大规模生产的“产品”,鹦鹉产业投入少,技术难度
低,产出的价值却很高,原产国也没有这方面成功的例子。西方国家有规模庞大的人工
繁殖产业,欧盟和美国都能满足内部巨大的市场需求,还有余量用于出口。南非有最成
功的人工繁殖产业,各种珍稀大中型鹦鹉繁殖种群应有尽有,小型鹦鹉繁殖种群更是数
不胜数。二零一四年的数据显示南非有一千六百多家鹦鹉养殖场,当年仅灰鹦鹉就出产
了六万七千只,其中六万只出口国际市场。南非是我国进口鹦鹉的最大来源国,几乎以
一国之力成就了我国的鹦鹉产业。
一个国家的鹦鹉政策可分为三个层面来考察,一是进出口政策,二是成规模繁殖政策,
三是个人驯养政策。美国没有原产鹦鹉,曾经是最大的野生鹦鹉进口国,在一九九二年
开始禁止野生鹦鹉进口。在成规模人工繁殖层面,美国对一百余种已经建立人工繁殖种
群的鹦鹉进行分流处理,将一些野生种群无危的小鹦鹉收入人工繁殖名录,可以进口、
买卖和繁殖而不受限制,其他鹦鹉的人工繁殖需要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
约》(以下简称《公约》)登记。个人买卖和驯养鹦鹉,以家庭为依托的繁殖和出售都
不受限制。美国的法律把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划在人工繁殖和野生之间,也是划在国境线
上,只需监管进口,境内不需要执法,非常具有可执行性。同时抑制了大量野捕,鼓励
人工繁殖,对保护野生鹦鹉种群有积极意义。
印度原本是鹦鹉出口国,近年来随着购买力增强又兼有了进口国身份。印度对鹦鹉进口
不设限制,境内的大中型鹦鹉品种应有尽有,小型品种相对较少。引进鹦鹉的买卖、驯
养和繁殖现在还无法可依,不受任何限制。印度的法律禁止十二种原产鹦鹉的捕捉、买
卖、驯养和出口。原产鹦鹉中的八种是宠物品种,其中月轮和亚历山大广受欢迎,在市
场上公开出售是常态,大量走私出口也一直存在。原产鹦鹉的人工繁殖是否合法,貌似
印度政府还没提上日程。印度的合法与非法的分界线划在引进和原产鹦鹉之间,这条线
清晰,可执行性尚可,但没有尽到保护引进鹦鹉的野生种群的一分一毫的义务。印度保
护原产鹦鹉的执法聊胜于无,违法驯养鹦鹉的人数至少有几百万之众。
加拿大鹦鹉进出口政策在西方国家是最宽松的,遵循合法、可持续、可跟踪原则,允许
商业进口野生鹦鹉。加拿大和美国互相允许进出口鹦鹉,过海关不需走隔离程序,美国
有的品种都可以有。能进口的都已经进了,行业协会目前正致力于从禁止名单上的国家
进口野生鹦鹉。看加拿大鸟展视频不时会有惊喜,能看到以前从未见过的物种。澳大利
亚是进出口政策最严苛的国家,禁止任何鹦鹉进口,也禁止原产鹦鹉的商业出口。近年
来只出口过两百多只到欧盟,用于展示目的。看澳大利亚的鸟展视频让人羡慕,引进鹦
鹉的品种大概有近百种,是以前允许进口时攒下的,加上原产的就有一百几十种,绝大
多数可以做宠物。澳大利亚目前正在讨论恢复鹦鹉进口,因为九十年代初引进的大型鹦
鹉繁殖种群老化了。市场不够大,就不容易维持大型鹦鹉的种群数量和基因多样性。
二.我国现状
我国有八种原产鹦鹉,但不是鹦鹉出口国。世界上的宠物大绯胸鹦鹉出自印度,小绯胸
鹦鹉出自印尼爪哇岛,我国输出的很少。上个世纪我国的引进鹦鹉主要是虎皮、牡丹、
玄风三种,近二十年来我国从南非、新加坡、泰国、圭亚那和苏里南等国批量进口,使
引进鹦鹉物种数达到一百三十多种,其中很多物种数量不多,市场上难以见到。我国曾
出口了五十八万只牡丹鹦鹉到世界各地,虎皮鹦鹉没有交易记录可查,应该也不在少
数,显示了我国鹦鹉产业的潜力。我国是《公约》缔约国,进出口由《濒危野生动植物
进出口条例》监管。附录一鹦鹉需要出口和进口两张许可证,附录二鹦鹉只需要进口许
可证。最近看到海南自贸区的新政,对附录一野生动物的进口不再复核出口许可证。我
国政府对进口政策的把握或许倾向于宽松,这是引进鹦鹉物种数在短期内大增的重要原
因。
我国在成规模人工繁殖方面政策相对宽松。实行的是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制度,这
个制度方便灵活,能充分发挥广大农村的人力和物力。许可证由县级林业部门批准,省
级林业部门颁发,要求相对容易满足。近二十年来我国鹦鹉保有量快速增长,达到了一
千万只数量级,就是得益于这个制度。有条件的个人养几只鹦鹉做宠物,并不涉及经营
利用,也能申请到许可证。在网上看到西南某省颁发的许可证,上面赫然有四只大绯胸
鹦鹉种鸟在列。在栖息地边缘颁发原产鹦鹉的繁殖许可证,等于给野捕和野掏洗白开了
后门,瓜田李下,申请和批准都缺乏理性。感觉经营利用许可证制度更适用于单一物
种、数量巨大的养殖模式,这样监管工作容易到位。对鹦鹉这样多物种、多来源、相对
小数量的繁殖模式,监管可能力不从心。
我国的个人驯养政策是世界上最严苛的,没有之一。最高法在二零零零年对刑法三百四
十一条里“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概念做出的解释是,包括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和《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这意味着个人只能合
法驯养虎皮、玄风和桃脸牡丹三种鹦鹉,买卖、驯养和繁殖其他鹦鹉触犯刑法,是犯罪
行为。我国的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划在虎皮、玄风和桃脸牡丹三种与另外三百八十多种鹦
鹉之间,清晰得不能再清晰了,但可执行性已经不复存在。现在对个人来说非法的鹦鹉
物种有一百三十余种,大约三百万只,非法驯养鹦鹉的人数有两百万之众。违法人数之
多几十年也处理不完,违法鹦鹉之多要新建六百个世界最大的鹦鹉园才能养护,现行法
律显然已不适用。
我国有宽松的进口政策,还有宽松的成规模人工繁殖政策,同时又有最严苛的个人驯养
政策。鹦鹉有野生动物和宠物双重属性,在上一层面承认其宠物属性,在下一层面再否
认,由此产生了巨大的结构性矛盾。长期以来地方政府鼓励成规模人工繁殖,中央和地
方媒体也时常做正面宣传,使得我国鹦鹉保有量迅速攀升。个人可以合法驯养人工繁殖
鹦鹉是国际惯例,很少有人会想到驯养鹦鹉是违法的,甚至很多法律界人士对此都不知
情,使得个人驯养鹦鹉的行为在我国快速普及。从二零一六年深圳鹦鹉案开始,我国因
为驯养鹦鹉被判刑的人数,大概比世界其他所有国家的加起来都多得多。与此同时,我
国非法驯养鹦鹉却又逍遥法外的人数巨大,或许是受刑罚人数的百倍有余,执法不严这
方面在世界上也名列前茅。
在不修改现行法律,不改变最高法的司法解释的前提下,最直接的解决方案是由林业部
门出台《宠物鹦鹉名录》。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养殖名录条款,对有庞大的人工繁殖
种群、有可靠的亲本来源、有成熟的繁殖和驯养技术的物种,其人工繁殖可以不按野生
动物对待。比如梅花鹿、马鹿、鸵鸟等的养殖都已经通过收入养殖名录合法化。国内现
有的棕头牡丹、绿颊锥尾、太平洋、和尚、月轮等鹦鹉品种,数量巨大,变种众多,人
工繁殖至少已有几十代,在原产地都是无危物种,完全满足收入养殖名录的条件。如果
《宠物鹦鹉名录》收入最常见的十几种小型鹦鹉,则违法鹦鹉的数量能减少六至七成,
降到一百万只量级,违法人数降到六七十万,大幅度减少受影响的人数。
建立《宠物鹦鹉名录》并不是最终解决方案,前面提到的结构性矛盾依然存在。未被收
入名录的鹦鹉的进口或许会停止,总保有量则不会减少。这些鹦鹉的寿命至少是二十
岁,长的五十岁以上,目前平均年龄低于十岁,违法鹦鹉数量将在长期内保持在高位,
执法机构的压力依旧。名录政策会使法律的可执行性降低,现在执法人员出现场只需识
别三种鹦鹉,出台名录后要识别十几种鹦鹉,这个难题靠培训解决不了,除非能开发出
可靠的鹦鹉物种识别软件。其实我国现在的困境,诸如违法人数众多,法律无能为力
等,其他国家在几十年前都遭遇过。从他国的经验看,在个人驯养层面执法是不会成功
的。比如鹦鹉交易都采用暗语加自提方式,所有人的鹦鹉都是“飞来的”,执法机构就没
办法应对。鹦鹉政策宜上不宜下、宜疏不宜堵。
三.问题根源
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是我国鹦鹉政策的关键和焦点内容,是当下鹦鹉窘境的根本原因,也
是每次热点鹦鹉案追根溯源的终点。司法解释把引进鹦鹉和原产鹦鹉等同对待,把驯养
繁殖的鹦鹉和野生鹦鹉等同对待,这两个“等同对待”都有必要。《公约》附录上有近
六千种动物,以食用、药用、时尚和宠物等目的进入我国法律管辖范围的至少有几百
种,没有前一个“等同对待”引进动物的保护就无法可依。我国有四百一十多种国家保
护野生动物,没有后一个“等同对待”驯养繁殖就会被当做挡箭牌危害原产动物。从纸
面上看司法解释划定的保护范围周全合理,无懈可击。以鹦鹉为适用对象,从细节和实
践角度看则问题多多,不乏片面、疏漏、混淆之处,是闭门造车的产物。下面展开说。
引进与原产鹦鹉的属性有根本的不同,不应该等同对待。原产鹦鹉是一个国家的自然资
源,有的还是传统文化的载体。原产鹦鹉资源随时可能被盗取和破坏,政府有责任给予
最周全的保护,保护是第一要务。进口鹦鹉的目的是利用,首先引进鹦鹉是进口的商
品,驯养和繁殖是实现和创造价值,不涉及资源破坏和资产流失;其次引进鹦鹉与其野
生种群之间有几千公里以上的地理隔离,还有国境隔离,个人驯养很容易与野生种群撇
清关系,这个权利没有可能被滥用;第三我国政府对原产地的野生种群没有管辖权,没
有法理上的责任,只有道义上的义务。换一个直白的说法,原产鹦鹉在森林里,引进鹦
鹉在笼子里。对原产鹦鹉的保护有的放矢,对引进鹦鹉的保护只在过国境时有效,入境
后只是所有权的改变。对引进鹦鹉来说更需要的是一部通用动物保护法。
引进与原产鹦鹉受威胁程度不匹配,不应该等同对待。《公约》附录几乎收入鹦形目的
全部物种,显然没有走过类似于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甄别程序。附录二有大量无危的,
甚至是泛滥和有害的物种,远远谈不上“珍贵、濒危”。附录一物种虽经过遴选,但过
程并不严谨。比如,附录一的红额鹦鹉原产于新西兰,是无危物种,美国将其归入允许
野生进口,不受任何保护一类,在很多国家的宠物数量也非常大。附录一的天堂鹦鹉原
产于澳大利亚,在九十多年前就已灭绝,四十年前已经确证过。附录并不对接我国的保
护动物,不存在外交对等原则的约束。放任这些经不起推敲的内容进入法律体系,对实
际执法影响不大,但等于放弃了立法自主权。其实自主制定一个引进物种保护名单并不
难,这个名单不长,选择和分类的工作量不大,法律的尊严却能因此得到维护。
驯养繁殖是一个内含广泛的词组,最原始的意思是野捕和野掏鹦鹉的驯养,以及野捕为
亲本的繁殖。还有一个新的、被频繁使用的意思,即人工繁殖和驯养。《公约》从一九
七三年开始,历经二十多年,断断续续出台了几个决议和补充规定,对人工繁殖做了详
细的定义和说明。具体条款有些繁复,其精神是“无害”,即对自然栖息地野生物种不
造成危害的够资格算人工繁殖,国际贸易降一个等级监管。这是人工繁殖不是野生动物
的半官方依据,也是延续利用野生动物传统的一个说法,得到绝大多数国家的承认。驯
养繁殖的这两个含义对上原产及引进鹦鹉,排列组合之后就有四种情况。其中原产鹦鹉
的野捕驯养繁殖肯定是不合法的,引进鹦鹉的人工繁殖和驯养理应是合法的,把这两种
情况等同对待显然是不恰当的。
在野生动物保护理念兴起的七十年代,很多国家的法律并不区分野捕和人工环境下繁殖
的后代,使得执法陷入意想不到的困境。有的是引进濒危物种繁殖太快,引发了财政和
人道危机,实在撑不住出售给个人又引发了执法危机。有的是执法偏好原产保护物种的
繁殖业,激发了野捕和野掏行为,使原产野生种群迅速消失。区别对待人工环境下的繁
殖和野生动物最初是迫不得已,之后发展完善,形成了人工繁殖概念,成为各国际组织
和各国政府主动推行的政策。我国人工繁殖和利用野生动物有较长历史,鹦鹉又是传统
可利用动物,承认鹦鹉人工繁殖合法不存在理念上的障碍。本世纪前十几年我国鹦鹉产
业蓬勃发展,得益于政策的模糊,即对人工繁殖合法的默认。近几年的执法用行动否认
了人工繁殖概念的存在和合法性。
我国的鹦鹉政策是上宽下严,进口政策宽松,个人驯养政策严苛,违背了宠物鹦鹉管理
的客观规律。个人层面消耗了大量执法资源,制造了不和谐的社会氛围,却始终没有一
个可实现的目标,也谈不上对野生种群的保护,只落得一个执法不力的名声。西方国家
的政策是上严下宽,对进口有附加限制,对个人驯养不设限制。澳大利亚和欧盟的鹦鹉
进口政策最严格,都是以防疫为借口禁止野生鹦鹉进口,真实原因是此前已持续大量进
口二十多年和三十多年,市场已经饱和。尽管曾经对野生鹦鹉种群造成过巨大的破坏,
西方国家现在却能站在道德高点上,对鹦鹉原产国、进口国和潜在的进口国指手画脚。
执行严格的进口政策,就等于政府对保护鹦鹉尽力了,走私进口的责任是少数不法分子
和原产国的。
四.设立新法
我在这里提出一个解决方案,可以达到如下三个目标:一是解决百万之众驯养鹦鹉违法
的问题,让合情理的都合法;二是可执行性高,节省公检法资源;三是协助保护全球野
生鹦鹉种群,使我国政府和个人能尽到保护自然环境和野生鹦鹉的份内义务。我国的鹦
鹉问题本质是引进鹦鹉问题,原产鹦鹉只涉及三种,数量不到百分之一。引进与原产鹦
鹉属性不同,合并监管不合理,不妨从司法解释里摘除,另立一个新法来单独管辖。新
法是关于鹦鹉资源利用的法律,与保护法有重叠,各司其职,相辅相成。新法将制定新
的进出口政策,来单一化境内引进鹦鹉的属性,同时利用政策的杠杆效应促进原产地政
府对野生种群的保护。
新法名称是《野生鹦鹉护用法》,也可以扩展到所有鸟类。“护用”在这里是保护和利
用的意思,我国有学者在翻译国外类似法律时用了“保育”这个词,想表达与保护不同
的意思,不过还是漏了原词强调的利用这层意思。新法的口号和革新措施是:禁止野生
鹦鹉进口。我国将完全禁止野生鹦鹉的商业进口,比美国现行的部分禁止政策更严格。
允许科学研究、公开展示为目的的进口,也允许核准的繁殖项目和可持续发展项目的野
捕进口,前两项与欧盟相同,后两项是比欧盟宽松的条款,也是《公约》的人工繁殖标
准认可的。这样我国进口的野生鹦鹉数量将维持在最低水平,有助于抑制野捕,促进人
工繁殖。新的鹦鹉政策达到保护自然和环境的最高标准,我国从此站上了道德高点。
新法在进出口层面将实行新条款,主要包括允许进口人工繁殖的鹦鹉(来源代码C和D)
,禁止进口野捕和野掏的鹦鹉(来源代码W和R),保留以人工繁殖为目的的野生种鸟进
口(目的代码B)。对没有管辖权的出口端的控制,可以设定一个准许进口国家名单,
比如贸易记录好的国家、没有原产鹦鹉的国家可以入选,滥用贸易规则的国家、野生种
群监管不力的国家不能入选等等。海关检查要引入新手段,做到更严谨、更透明,制止
偷天换日、珠混鱼目之类的违规行为,比如附录冒充非附录、附录一掺在符录二之中等
等。这些听起来麻烦,做起来简单,只要将进口信息公开,将检疫隔离期间的视频放在
网上即可,自然有社会力量帮助监督。如此我国境内的引进鹦鹉全部符合人工繁殖标
准,这个结果是通过调整政策达成的,并不会增加海关执法的工作量。
新法在成规模繁殖层面,仍沿用经营和利用许可证制度,由林业部门审核颁发,有进出
口规划的还需在《公约》登记。为了方便和有效的监管,我国应该新建一个鹦鹉身份证
体系,与居民身份证相似,数据库全国联网,每只附录鹦鹉都有独立的档案。进口的种
鸟有入境信息,孵化的幼鸟有出生信息,有封闭脚环或微芯片。身份数据可以由进口
商、繁殖企业和零售商负责输入,海关和林业部门负责监管。还可以考虑采用分流处理
的办法,在我国数量巨大,在栖息地受威胁程度低,繁殖容易的十几种小型鹦鹉,占附
录鹦鹉总数的百分之六十左右。对这些鹦鹉采取批量管理,不必为单只鹦鹉建立档案,
可以显著减少监管工作量。有了这个身份系统后,林业部门只需负责繁殖企业硬件的核
准和抽查,鹦鹉的来源和去向一目了然,提高了执法的准确性,节省了执法资源。
做到上面两个层次的监管工作,国内的鹦鹉都符合无害、可追溯、可持续原则,个人驯
养鹦鹉就可以全面合法化了。个人买卖和驯养鹦鹉只需要在数据库登记报备,做到有身
份证和交易记录在手即可,不再受任何其他限制。个人繁殖鹦鹉要设一个限额,比如每
年不超过三十只,幼鸟按规则交管理费后纳入数据系统。从执法人员角度看,合法与非
法的界限划在人工繁殖和野捕之间,也是划在国境线上,国内任何一只引进鹦鹉都是合
法鹦鹉,不需要识别和监管。鹦鹉有关的执法仅限于对走私,或者诈骗和偷盗等刑事案
的跟踪调查。这样就解决了百万人违法养鹦鹉的社会问题,节省了大量的执法资源和社
会资源,维护了法律的尊严。执法重心可以转移到更迫切的原产野生鸟类保护领域。
我国的鹦鹉产业目前处在羁绊状态,生产机器低速运转,大量产品积压,不能走向巨大
的国内市场,也缺少出口渠道。有了新法的保障后,更多的投资才会大胆进入,相关领
域才能逐渐走上正轨,潜力才能充分发挥出来。我国会有众多成功的繁殖企业涌现出
来,加上大量的兴趣型繁殖者,产量完全能够满足增长的国内市场的需求,还能大量出
口国际市场,对全球范围内抑制野捕和走私有重大意义。我国的企业将有机会走出国
门,与鹦鹉原产国合作,帮助原产国建立可持续发展的鹦鹉产业,实现双赢。大多数鹦
鹉原产国是农业和资源国,栖息地减少是大趋势。除了少数适应城市生活,或从人类活
动中获益的物种,其他物种将逐渐被孤立在狭小的最后栖息地里。我国鹦鹉政策改革有
助于减缓这个过程,为终极解决方案的出现争取到时间。
五.几点补充
通常所说的禁止野生鹦鹉进口,其实只是禁止商业目的进口,就是不能进口后直接零售
牟利,其他目的的进口是允许的,这是欧美玩的文字游戏。真正禁止一切野生鹦鹉进口
的只有澳大利亚,只允许新西兰人带宠物鹦鹉移民这一种情况。其实我国一直处在准禁
止野生鹦鹉进口状态,离完全禁止很近。宠物鹦鹉文化在我国发展迅速,已经进步到手
喂鸟占主导的阶段,粘人、能撸是常见的要求,野生鹦鹉在宠物市场上没有份额。我国
的地理位置不利,距离鹦鹉原产地至少几千公里远,运输线漫长,数次过海关和检疫隔
离,决定了我国难有进口野掏幼鸟直接投放市场的机会。由缅甸走私入境的亚历山大鹦
鹉或许是唯一的例外。禁止野生鹦鹉的商业进口对我国鹦鹉产业的影响不大,倒是同步
推出的个人驯养合法化可能导致短期的供求失衡。
禁止野生鹦鹉进口对我国的物种多样性影响也不大。附录一的鹦鹉不受影响,因为《公
约》本来就禁止野生附录一鹦鹉的商业进口。不久前《公约》出台了更严格的决议,禁
止进口野生附录一鹦鹉来建立人工繁殖种群。我国受影响的是目前处于空白状态的红冠
和紫冠亚马逊鹦鹉,不过这两种人工繁殖的数量很大。所幸我国灰鹦鹉、黄颈亚马逊、
摩鹿加凤头、双黄头亚马逊、紫兰金刚这几种标志性的、无法替代的物种都已有较大的
人工繁殖种群。附录二的鹦鹉受到影响也不大,我国现有的物种已经接近应有尽有,只
是有些非主流物种的数量还嫌少。小型鹦鹉几乎全是人工繁殖种群,可以随时在国际市
场上补充,不受任何影响。大型鹦鹉种鸟一定程度依赖野生种鸟,但已进口数量本就远
多于小型,需要的只是一些耐心。
对于数量较少,有炒作资金介入的物种,可归入高风险鹦鹉一类。比如双黄头亚马逊、
米切氏凤头、黄金锥尾、大绿金刚、紫蓝金刚等等,我国数量大概在一至两万只,市场
价格在六万至二十几万不等,是欧美价格的几倍,原产国价格的十几到几十倍,有较大
的走私驱动力。档案里应该加上DNA身份验证,以备必要时做亲子比对,堵住走私洗白
的漏洞。身份验证需要一笔额外花费,相信这些鹦鹉的爱好者都愿意出这笔钱。我国原
产的大、小绯胸和灰头鹦鹉宠物可能有一两万只,多数分布在西南各省,野捕和野掏不
在少数,属于遗留问题,可以采取高风险鹦鹉相同的管理办法。还可以考虑收取原产物
种管理费,以此打消驯养和繁殖的积极性。这三种原产鹦鹉的宠物性一般,都有替代物
种,不如让它们逐渐退出宠物圈。
我国在一九八一年加入《公约》后,附录鹦鹉的进出口有记录可查。在最初的十九年里
我国进口了两万八千只鹦鹉,其中超过一半是从荷兰引进的七种牡丹鹦鹉。我国曾以这
些牡丹鹦鹉为起点,主宰国际市场六年,共出口五十八万只到世界各地。从二零零零年
到二零一九年初共进口了十二万四千只鹦鹉,主要来源是南非,近年来则以圭亚那和苏
里南为主。这些鹦鹉中野捕的约占四分之一,野捕总数在三万只出头,仅相当于美国进
口高峰时期两周的进口量。我国附录鹦鹉总数大约是三百万只,野捕只占百分之一,说
明我国的鹦鹉产业模式原本就接近人工繁殖标准。同一时期我国进口了一万九千九百六
十只灰鹦鹉,是进口数量最多的鹦鹉物种。平均每年进口一千只,只占全球年交易量的
百分之一,可见我国的鹦鹉产业一直以来都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
美英的非政府组织不时发出攻击我国鹦鹉产业的言论。有的是春秋笔法,语焉不详引人
联想。有的是无端臆测,捏造事实,较真去查一下相关国际组织的官方报告,就会发现
根本是子虚乌有。这些都是基于刻板印象,以为资源进口大国就一定是鹦鹉进口大国。
其实我国在国际鹦鹉市场上是小玩家,不用说南非、荷兰和新加坡了,比巴基斯坦和菲
律宾都远远不如。国内也有各种所谓的保护主义者,才吃几顿饱饭,就学别人减肥,对
我国中规中矩地利用鹦鹉资源说三道四。一方面洋人云亦云,动辄友邦惊诧了,另一方
面心怀天下,“普天之下、率土之滨”情怀溢于言表。我国百年积弱留下的文化遗产发
酵到今天,面向国际视野时就是半殖民地半朝贡思想。表现为自甘人下,人云亦云,同
时克己奉“公”,无端让利。
我在今年初开始浏览国内鹦鹉论坛,为我国鹦鹉种类之多、保有量之大而震惊。广受欢
迎的绿颊锥尾鹦鹉,俗名小太阳,在我国数量巨大,变种齐全,价格已经是白菜价。高
端的凯克鹦鹉和灰鹦鹉数量众多,价格相对低廉。我国的鹦鹉爱好者可以拥有如此多种
宠物性上佳的鹦鹉,我为此感到非常欣慰和自豪。另一方面,我看到大量的鹦鹉爱好者
因为养鹦鹉被判刑,一个个非奸非恶的普通人生活被毁,家庭离散,为此感到寝食难
安。驯养鹦鹉合情合理,符合发展的国策,符合国际惯例,为什么就不合法呢。有法律
界人士几年前就在奔走呼号,普通民众的呼声也从未止息。从公检法内部人士的私下态
度看,不同意这种做法的为数众多。通过一段时间的翻阅资料和思考,我对我国鹦鹉产
业有了一定了解,有了上述解决问题的想法,希望我的见解能对有关部门有一些用处。
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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