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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3 发帖数: 305 | 1 第一章
1. 会计法律:《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
2. 规范性文件:同主客全国会计工作的财政部门制定。
包括:《企业会计制度》(38个具体准则)、《小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
范》、《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
位会计制度》
3. 全国的会计工作由财政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4. 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
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并对本单位
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也是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
5.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
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
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2)出纳
(3)稽核
(4)资本核算、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5)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6)总账、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7)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以上1-7需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取得证书从事工作90日内登记,离岗超过6个要备案,调转90日登记。
会计人员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24小时
初级、中级会计资格的取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评结合试点
。初级会计师(会计员、助理会计师)
注:注册会计师不是技术资格
6.应当办理交接的情形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或因病暂时不能工作,应当办理交接手续。
2.监交人员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
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
要时,主管部门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7. 会计资料移交后的责任界定
(1)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
、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合法性、真实性、完
整性方面存在的问题,仍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卸
责任。
8. 根据《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填制会计作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
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9. 伪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前提编
造不真实的凭证、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无中生有)
10. 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是指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
凭证、帐簿等真实内容,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即篡改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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