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买买提看人间百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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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话题 - 话题: 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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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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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以下文字转载自 Military 讨论区 】
发信人: lovephysics (lovephysics), 信区: Military
标 题: what the fuck! 因行为人李某只有10岁,未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公安机关依法不予立刑事案件侦查。
发信站: BBS 未名空间站 (Thu Dec 5 11:00:15 2013, 美东)
华龙网12月5日23时08分讯(记者 周梦莹) 华龙网记者今晚从长寿区相关部门获悉,
长寿区高度重视“女孩摔打男婴”一事,警方、医院、教育与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此前已
全面介入,现正积极妥善处理此事。
长寿警方通报: 11月25日16时许,长寿区公安局接辖区“鹏运左岸”小区保安报
警,称该小区一幼童从25楼坠落。接警后,民警立即赶往现场进行处置。经调查走访、
调看小区视频监控录像,警方已初步查明事件情况。
经查,11月25日16时10分,该小区一住户家10岁女孩李某放学回家,至小区2栋2单
元电梯时,遇原原(乳名,男,1岁)与其奶奶外出。李某在原原奶奶出电梯时,将原原
抱起,电梯门自动关上。电梯监控视频显示,李某在电梯里对原原进行了殴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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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文字转载自 Military 讨论区 】
发信人: lovephysics (lovephysics), 信区: Military
标 题: what the fuck! 因行为人李某只有10岁,未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公安机关依法不予立刑事案件侦查。
发信站: BBS 未名空间站 (Thu Dec 5 11:00:15 2013, 美东)
华龙网12月5日23时08分讯(记者 周梦莹) 华龙网记者今晚从长寿区相关部门获悉,
长寿区高度重视“女孩摔打男婴”一事,警方、医院、教育与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此前已
全面介入,现正积极妥善处理此事。
长寿警方通报: 11月25日16时许,长寿区公安局接辖区“鹏运左岸”小区保安报
警,称该小区一幼童从25楼坠落。接警后,民警立即赶往现场进行处置。经调查走访、
调看小区视频监控录像,警方已初步查明事件情况。
经查,11月25日16时10分,该小区一住户家10岁女孩李某放学回家,至小区2栋2单
元电梯时,遇原原(乳名,男,1岁)与其奶奶外出。李某在原原奶奶出电梯时,将原原
抱起,电梯门自动关上。电梯监控视频显示,李某在电梯里对原原进行了殴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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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文字转载自 Military 讨论区 】
发信人: lovephysics (lovephysics), 信区: Military
标 题: what the fuck! 因行为人李某只有10岁,未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公安机关依法不予立刑事案件侦查。
发信站: BBS 未名空间站 (Thu Dec 5 11:00:15 2013, 美东)
华龙网12月5日23时08分讯(记者 周梦莹) 华龙网记者今晚从长寿区相关部门获悉,
长寿区高度重视“女孩摔打男婴”一事,警方、医院、教育与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此前已
全面介入,现正积极妥善处理此事。
长寿警方通报: 11月25日16时许,长寿区公安局接辖区“鹏运左岸”小区保安报
警,称该小区一幼童从25楼坠落。接警后,民警立即赶往现场进行处置。经调查走访、
调看小区视频监控录像,警方已初步查明事件情况。
经查,11月25日16时10分,该小区一住户家10岁女孩李某放学回家,至小区2栋2单
元电梯时,遇原原(乳名,男,1岁)与其奶奶外出。李某在原原奶奶出电梯时,将原原
抱起,电梯门自动关上。电梯监控视频显示,李某在电梯里对原原进行了殴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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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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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华龙网12月5日23时08分讯(记者 周梦莹) 华龙网记者今晚从长寿区相关部门获悉,
长寿区高度重视“女孩摔打男婴”一事,警方、医院、教育与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此前已
全面介入,现正积极妥善处理此事。
长寿警方通报: 11月25日16时许,长寿区公安局接辖区“鹏运左岸”小区保安报
警,称该小区一幼童从25楼坠落。接警后,民警立即赶往现场进行处置。经调查走访、
调看小区视频监控录像,警方已初步查明事件情况。
经查,11月25日16时10分,该小区一住户家10岁女孩李某放学回家,至小区2栋2单
元电梯时,遇原原(乳名,男,1岁)与其奶奶外出。李某在原原奶奶出电梯时,将原原
抱起,电梯门自动关上。电梯监控视频显示,李某在电梯里对原原进行了殴打。
据李某陈述,她将原原从电梯抱回25楼家中,在客厅沙发上对原原实施殴打,后将
原原抱至阳台栏杆上逗玩,致原原从阳台栏杆坠落。
原原奶奶看到电梯直接运行至25楼停下,遂赶至25楼寻找,遇李某从家中走出,遂
向李某询问原原下落,李某谎称原原已被他人抱走,李某与原原奶奶一同乘电梯下楼寻
找。下楼后两人分行,李某绕行至原原坠落地处,将灌木丛中的原原挪至七八米外的小... 阅读全帖
q****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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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你是给自己辩解呢,还是美化呢?
精致和量少是一个意思吗,是精致一定量少呢,还是量少才精致?
那下面有人说请客的事,你怎么看?你是不是会说你家请客不会量这么少?
我是土生土长的东北人,吃猪肉炖粉条,量大,请客管饱。
发信人: archet (此心不动,随机而行!), 信区: WaterWorld
标 题: Re: 告诉你为什么华人超市的极品行为人通常是上海人
发信站: BBS 未名空间站 (Sun Jul 28 13:51:36 2013, 美东)
这个我相信,上海本地人绝对是这样,特别是老上海人。上海移民不算。
我父母以前的同事就有几个上海人,去他家吃饭,鱼(很小的那种)和肉丸子的数目永
远跟当天去他家吃饭的人数相等。去他家吃饭都很不爽。
q****i
发帖数: 1395
6
【 以下文字转载自 WaterWorld 讨论区 】
发信人: juanxi (胡安。克塞), 信区: WaterWorld
标 题: Re: 告诉你为什么华人超市的极品行为人通常是上海人
发信站: BBS 未名空间站 (Sun Jul 28 14:25:52 2013, 美东)
不要这么说,党员还有好人呢,何况上海人。一千万里难道就没有一两个好人?
m*****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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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来自主题: Boston版 -
哈哈,确诊还是不错的, 如果精神病辩护成立,行为人就无需对自己的危害行为承担
刑事责任。大家不要欺负精神病患者哟!
精神病辩护(Insanity Defense)是美国刑法的关键因素之一,因为如果精神病辩护
成立,就可以反驳犯罪嫌疑人具有所指控罪的犯罪心态[1]。但对于精神病辩护这一问
题,美国刑事法学者们一直争论不休,正如有学者所言:“很少有什么理论像精神病辩
护这样饱受争议。”[2]“尽管精神病辩护已经作为一种辩护存在了几个世纪,但在刑
法领域中恐怕没有其他的问题遭受如此多的争议。”[3]因此,精神病辩护是美国刑事
法学界长期关注的焦点。本文试图对美国刑事法中的精神病辩护制度作初步探讨。文章
第一部分为精神病辩护存废之争,阐述了美国关于精神病辩护存与废的争议及其对立法
、司法的影响;第二部分为精神病的法律标准,从进化论的角度分述了美国曾经适用过
的或正在适用的各种精神病法律标准;第三部分为精神病辩护案件的审理,分析了精神
病辩护的提出、证明责任分配与证明标准、审理程序、裁定以及专家证人的作用;第四
部分为因精神病而被判无罪者的关押与释放,探讨了因精神病而被判无罪后精神病人的
关押、... 阅读全帖
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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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来自主题: GunsAndGears版 - 在天朝的正当防卫的条件是什么?
什么是正当防卫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根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
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
,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的本质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处理与正当防卫有关的一切问题
时,都要把握这一核心内容。正当防卫的客观特征是,在合法权益正在受到不法侵害的
时候,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正当防卫的
主观特征是,在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情况下,意图保护合法权益。从正当防卫的
本质及其特征可以看出,正当防卫完全不符合犯罪构成:其客观行为虽然造成了一定损
害,但属于保护合法权益的行为,并不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行为;其造成的一定损害是刑
法所允许的,并没有侵犯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其主观上虽然是有意识地进行防卫的
,但完全没有刑法上的故意与过失。因此,正当防卫不仅不是犯罪,而且是有益于国家
、社会与公民个人的行为;不仅不负刑事责任,而且应受到社会的赞誉。
刑法规定正当防卫制度,具有重要意义。正当防卫制度不仅体现了专门机关与人民
群众相结合的司法路线,而且... 阅读全帖
H******7
发帖数: 34403
9
司法实践中,对于吸毒者(或代购者)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实施了
其他毒品犯罪行为,是定非法持有毒品罪,还是定运输毒品罪,有着不同的意见,相关
司法性文件中的处理结果也不尽相同。如 2000年《 南宁会议纪要》 中规定:“ 吸毒
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抓获的,如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其他毒品犯
罪行为,一般不应定罪处罚,但查获的毒品数量较大的,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
毒品数量未超过刑法第 348 条规定的数量最低标准的,不定罪处罚。”2008年《大连
会议纪要》规定:“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的,如没有证据证明
其是为了实施贩卖等其他毒品犯罪行为,毒品数量未超过刑法348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
准的,一般不定罪处罚;查获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应以其实际实施的毒品犯罪行
为定罪处罚。”其后,《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理解与适用
》认为:“如果其被查获毒品数量较大,达到刑法 348 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应
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如果吸毒者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当场查获,毒品数量大
,明显超出其个人正常吸食量的,可以运输毒... 阅读全帖
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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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来自主题: Military版 - 教授称嫖宿幼女罪实际被冻结
教授称嫖宿幼女罪实际被冻结
2013年10月25日03:41 北京青年报 我有话说(70人参与)
海南“校长带女生开房”案、河南一官员强奸11名幼女案以及浙江、甘肃、贵州等
地发生的侵害女童案,使政法机关打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刻不容缓。
昨日,政法四部门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意见》称,以
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
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说,社会生活中
,一些人以金钱财物为诱饵或者交换条件,对幼女进行奸淫,《意见》指出不能以是否
给付幼女金钱财物作为区分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的界限。
对不满十二周岁幼女予以绝对保护
《意见》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
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
方是幼女。
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
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
明知”对方是幼... 阅读全帖
v**********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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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在法律上讲,英达涉嫌犯了遗弃罪。
一、概念
遗弃罪(刑法第261条),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
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员中的平等权利。对象只限于年老、年幼、患病
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
待和遗弃。”并对家庭成员之间应履行的扶养义务作了规定。有负担能力而拒不履行扶
养义务,就侵犯了年老、年幼、患病或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在家庭中的平等权利。
遗弃行为往往给被害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胁,为舆论所不齿,也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
。因此,同遗弃的犯罪行为作斗争,有助于造成一个少有所养,老有所依的良好的社会
环境,有助于保护妇女、特别是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
,应当扶养而拒不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所谓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
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是指家庭成员中具有以下几种情况的人:(1)... 阅读全帖
q*****n
发帖数: 839
12
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
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
就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解释。
司法解释共16条,主要就邪教组织的界定;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和组
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重伤、死亡罪的定罪量刑标准;邪教组织犯罪所涉及的宽严相济
、罪数处断、共同犯罪等实体问题和邪教宣传品的认定程序等问题做了规定。
第一条明确规定,“冒用宗教、气功或者以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鼓吹首要分子,
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
织,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的‘邪教组织’。”
对近年来出现的新型涉邪教犯罪行为,司法解释作出了明确的量刑规定。如使用“
伪基站”“黑广播”等无线电台(站)或者无线电频率宣扬邪教,以货币为载体宣扬邪
教,利用通讯信息网络宣扬邪教等。
对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蒙骗成员或者他人绝食、自虐等,
或者蒙骗病人不接受正常治疗,致人重伤、死亡的,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应当认定
为刑法第... 阅读全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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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
法解释),就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解释。
司法解释共16条,主要就邪教组织的界定;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和组
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重伤、死亡罪的定罪量刑标准;邪教组织犯罪所涉及的宽严相济
、罪数处断、共同犯罪等实体问题和邪教宣传品的认定程序等问题做了规定。
第一条明确规定,“冒用宗教、气功或者以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鼓吹首要分子,
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
织,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的‘邪教组织’。”
对近年来出现的新型涉邪教犯罪行为,司法解释作出了明确的量刑规定。如使用“
伪基站”“黑广播”等无线电台(站)或者无线电频率宣扬邪教,以货币为载体宣扬邪
教,利用通讯信息网络宣扬邪教等。
对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蒙骗成员或者他人绝食、自虐等,
或者蒙骗病人不接受正常治疗,致人重伤、死亡的,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应当认定... 阅读全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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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
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
就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解释。
司法解释共16条,主要就邪教组织的界定;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和组
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重伤、死亡罪的定罪量刑标准;邪教组织犯罪所涉及的宽严相济
、罪数处断、共同犯罪等实体问题和邪教宣传品的认定程序等问题做了规定。
第一条明确规定,“冒用宗教、气功或者以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鼓吹首要分子,
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
织,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的‘邪教组织’。”
对近年来出现的新型涉邪教犯罪行为,司法解释作出了明确的量刑规定。如使用“
伪基站”“黑广播”等无线电台(站)或者无线电频率宣扬邪教,以货币为载体宣扬邪
教,利用通讯信息网络宣扬邪教等。
对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蒙骗成员或者他人绝食、自虐等,
或者蒙骗病人不接受正常治疗,致人重伤、死亡的,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应当认定
为刑法第... 阅读全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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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两起醉驾致死案判决结果差别巨大引发争议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29日14:06 工人日报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内涵之一,就是同样的犯罪行为应受到相同的处罚,但在已发
生的“醉驾”致人死亡案件中,同样的犯罪却有着不同的判决。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等五部门联合就“规范量刑”发出通知,这是维护公平公正、
司法统一、法律尊严的重要之举。——编辑手记
新闻
日前,江苏淮安、南通两地法院分别对两起“醉驾”致人死亡案作出判决。
淮安市民杜军(化名)酒后“醉驾”致三死一伤,淮安市楚州区法院判决被告人有期
徒刑7年;
南通市民陆毅(化名)酒后“醉驾”致一人死亡,南通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无
期徒刑。
两起“醉驾”案
“当时的现场惨不忍睹,三个男孩被越野车撞倒后横躺在马路边……”笔者来到淮
安市朱桥镇采访2009年10月31日发生的“醉驾”车祸时,现场目击者张伟(化名)介绍车
祸发生情形时,悲伤得失声痛哭起来。
事发当天17时40分,在朱桥镇高庄道路旁开小卖部的张伟见天色已晚准备关门打烊
,他关好门窗准备离开时,突然听到“嘭嘭”几声和刺耳的刹车声。
张伟回店里... 阅读全帖
f****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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苦拖了几十天后,雷洋尸检“结论”终于公开了。结果正在料想中-一警察没杀人。
这是有“退路”的一-像糖葫芦串似的监控全“坏啦”。倘使是类枪杀徐纯合案似的实
在没有“退路”的话,那便会是另一套玩法了。
这些年里,人类世界在“公权力”让中国人的死法上是得了些大见识的,直叫人眼花缭
乱而不得暇接。我们又得见到一种全新死法,叫“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
《环球时报》竟作了回人事,它使任何有点人的认知常识者得出了雷洋死于暴虐的结论。
他们采访得了的专家意见是,“一般人‘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的发生可能是呕吐时由
于-些意识因素不清或昏迷故而没有办法控制呼吸,将呕吐物吸入气道并堵住气道,进
而导致窒息死亡的情况”。
实在是费劲的可以。用正常的人话就是:人在昏迷状态下呕吐物呛入呼吸道窒息而死。
根据尸检报告的情形,现在可以得出两个极明确了的结论,其一是雷洋死于暴虐(或暴
虐是雷洋致死的直接条件);其二是雷洋死于骤至的器质性内障因素;这种情形下的尸
检结论当天便可得出。
我曾在《从雷洋尸检期说开去》文中言及,可致正值生理生命巅峰季者能在-个小时内
死亡的原因当是骤至的,即骤至的外因或是骤至的内障因... 阅读全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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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7-01-2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
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7年1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6
次会议、2016年12月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8次会议通过,现予
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7年1月25日
法释〔2017〕3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6次会议、2016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
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8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
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冒用宗教、气功或者以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鼓吹首要分子... 阅读全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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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6次会议、2016年12月8日最高人民
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8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7〕3号
为依法惩治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
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冒用宗教、气功或者以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鼓吹首要分子,利用制造、
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 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应当
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的“邪教组织”。
第二条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建立邪教组织,或者邪教组织被取缔后又恢复、另行建立邪教组织的;
(二)聚众包围、冲击、强占、哄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共场所、宗教
活动场所,扰乱社会秩序的;
(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 阅读全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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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盐城市公安局18日透露,17日下午,一男子相继给北京、重庆等地110报警服务台打电话,谎称北京飞往上海、重庆飞往上海、广州飞往上海等客机上有炸弹。经江苏公安机关快速查证,此为虚假恐怖信息,43岁的江苏盐城籍犯罪嫌疑人季某在作案后不到两小时即被当地警方抓获。
据介绍,5月17日17时22分至25分期间,北京、重庆、上海、天津、广州等地110相继接到报警电话,称已经起飞的客机上有炸弹。而报警电话号码显示为江苏盐城号段。江苏省、盐城市公安机关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在较短的时间内查证为虚假恐怖电话,盐城市公安局在不到两小时内将拨打电话的季姓男子抓获。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查中。
警方重申,恶意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已触犯刑法,构成犯罪。警方对此类犯罪行为将依法从严惩处,确保社会治安秩序正常,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专家说法
3天16架次“诈弹”袭击对航空业造成巨大损失
航空公司或乘客均可索赔
15日和17日,国内连续发生两起机场航班“诈弹”事件,影响16个架次航班。北京律协航空法学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张起淮律师昨天说,如此高密度的发生率,对民航事业发展非常不利。... 阅读全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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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帖数: 55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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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主题: Military版 - 官方证实为邪教成员

http://baike.baidu.com/view/4891089.htm
“激情杀人”是刑法理论上激情犯罪的一种。故意杀人根据主观恶性的不同,实践中往
往对情节较轻的几类犯罪从轻或减轻量刑,如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基于义愤的杀人、
被害人刺激下的激情杀人、受被害人请求的杀人等等。
激情杀人也是故意杀人,只是在主观上由于情绪的影响,引起认识的局限和行为的控制
力上减弱,对于行为的性质、后果缺乏必要的考虑而产生突发性犯罪。与有预谋的故意
犯罪不同,行为人没有长时间的犯罪预谋,没有预先确定的犯罪动机,也没有事先选择
好的犯罪目的,主观恶性不如有预谋的故意杀人大。[1]
激情犯罪是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刺激或人身受到攻击、人格遭到侮辱后,处于难以抑制
的兴奋冲动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人的正常理智被削弱或丧失,表现为认识范围狭窄,
自我控制能力削弱,不能正确评价自己行为的意义和后果。因此,使人的意识恢复到原
始状态,将冲动的情绪直接反射为行为,在强烈而短暂的激情推动下实施一种爆发性、
冲动性的犯罪行为。[2]
"激情杀人"仅是作为刑事侦查术语,来描述犯罪过程。法庭辩护中,不能据此作为免责
事由。... 阅读全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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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赵秉志
全国关注、举世瞩目的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在2013年8月22日至26日
一审公开审理后近一个月,9月22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又公开开庭宣布了一审判决,
从而标志着本案一审的终结。对这起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受到广泛关注的案件,有关办
案机关严格依法查处,尤其是一审法院的公开开庭审理严格遵循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规
定,在审判公开、切实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关键证人出庭作证等方面成为引人瞩目的
亮点,使本案一审成为重大、敏感案件审理中遵循刑事诉讼程序、公开、公正审理的一
个典范,其弘扬法治精神、彰显反腐决心、贯彻平等司法暨促进法制教育的多重法治意
义亦获得充分肯定。在庭审获得极大成功的基础上,一审判决又以其事实清楚、证据确
实充分和说理透彻、法律适用正确妥当的面目问世,尤其是判决书后半部分针对被告人
薄熙来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归纳出20个问题,根据案件查明的事实和经庭
审查证属实的证据,逐一进行了合法、合理的评判,从而使得本案的法理根据扎实,而
且也必然会增强社会的认同感。这20个问题中,多数为刑事诉讼法方面的证据和刑事诉
讼程序问题,也有部分为刑法方面的有关定罪量刑的... 阅读全帖
m********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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伸冤书
我的父亲,章超平,于2014年5月15日晚上10点在其工作单位南京市江宁区横溪镇红旗
街道山北戴景顺家园农庄殉职,被人残忍地活活捅了十余刀,最终死亡。杀人犯杜庆弟
,六十二岁,竟能杀掉我父亲,一个当过兵的壮年男子,并且豪发无伤。我不能相信这
一事实,而且公司到现在都没有给我们一个交代,其中必有隐情,甚至还有共犯。此仇
不报,天理何在?
事发到现在已经快要过去将近一个月的时间了,最令人心寒的是,除了事发第二天的例
行通知,到现在为止,还没有任何人给我们一个说法。我们受到的最多的就是来自公司
的敷衍与恐吓,甚至直到今天,我们连杀人犯的面都没有见到,原因过程动机也只是听
公司的一面之词。景顺家园这样遮遮掩掩是何居心?你们就是这样对待一个勤勤恳恳在
你们公司劳作了十多年的老员工的么?不,可能我父亲在公司眼中已经不是员工,而是
想除之而后快的“眼中钉”了吧?!
为什么我父亲会这样惨死?!他任劳任怨,跟着这个公司老板,自1995年以来,已经工
作了... 阅读全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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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
、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
释),就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解释。
司法解释共16条,主要就邪教组织的界定;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和组织、
利用邪教组织致人重伤、死亡罪的定罪量刑标准;邪教组织犯罪所涉及的宽严相济、罪
数处断、共同犯罪等实体问题和邪教宣传品的认定程序等问题做了规定。
第一条明确规定,“冒用宗教、气功或者以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鼓吹首要分子,利用
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的‘邪教组织’。”
对近年来出现的新型涉邪教犯罪行为,司法解释作出了明确的量刑规定。如使用“伪基
站”“黑广播”等无线电台(站)或者无线电频率宣扬邪教,以货币为载体宣扬邪教,
利用通讯信息网络宣扬邪教等。
对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蒙骗成员或者他人绝食、自虐等,或者
蒙骗病人不接受正常治疗,致人重伤、死亡的,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应当认定... 阅读全帖
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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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主题: Detective版 - 考考大家的法律常识
一、刑法解释理念与方法案例
1.刑法第111条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
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国各大学的招生信息,是否属于
本条中的“情报”?为什么?
2.大型拖拉机能否评价为刑法第116条的“汽车”?风景区的缆车能否评价为刑法第
116条的“电车”?清华校园内的电瓶车在刑法上是“汽车”还是“电车”?
3.刑法第130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
、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问题是,本罪的成立是否要求行为人先携带
枪支等物品,后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行为人甲在火车上获得了乙遗留的枪支
、弹药,然后在乘坐该火车的期间,持续携带该枪支、弹药,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
的,能否适用本条?
类似问题: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果行为人A合法进入B的住宅后,在B要求其退出时,A拒不退出的,能否适用本条?
4.伪造、变造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尤其是伪造、变造的... 阅读全帖
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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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近日,一名大理女子通过网络反映自己遭人泼粪骚扰及恐吓近7个月,且其门前监控拍下数次“鬼面人”出现的惊悚画面,此事引发人们关注和热议。
8月2日,大理市警方发布消息称,经调查,网民反映的情况属实,目前违法行为人已被公安机关抓获。违法行为人王某某因构成侮辱,故意损毁财物被大理警方行政拘留20日。
近日,大理的杨女士通过网络爆料称,从今年1月份开始到7月下旬,她的家门口连续遭到一名陌生男子以堵锁孔、泼粪、泼尿、扮鬼吓人等方式进行骚扰。在此前的媒体采访中,杨女士表示,她前前后后被骚扰过十余次,几乎每次都遭到抹粪泼尿。
今年1月,杨女士家门的锁芯被堵,并有人留下纸条指责她破坏别人家庭。杨女士说自己并未与人有过这样的瓜葛,起初认为这是恶作剧或“搞错了”,并回复了纸条表明有误解可以当面说。但事情却越来越严重,家门继续遭到堵锁、泼尿、泼粪。
在家门前安装了两处监控后,杨女士发现,骚扰者疑似一名40岁左右的陌生男子,当此名男子发现监控后,便将出没时间从白天改到了晚上,甚至还装扮成“鬼面人”在半夜继续其泼粪骚扰的行为。
在监控视频中,北青报记者发现,凌晨4点多,一个披着长发,戴着白色面具,身着白色长袍、红... 阅读全帖
w**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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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就韩寒诉方舟子事件答《新京报》记者问
(全文详见该报明日报道)
采访人:刘雅婧(新京报文化记者)
受访人:陈有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人权委员会副主任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
记者:方韩之战让大家开始关心舆论批评的底线伦理,从专业角度,您认为应该遵循什
么样的批评底线?对于文艺作品、艺术创作的批评,如何展开才是不违背底线的。
陈有西:对韩寒起诉方舟子,我认为是很正常的。不用过度解读,不会影响到舆论监督
的底线问题。任何人都可以批评和质疑别人,但是这种质疑应当是建设性的,有依据的
,甚至应当是善意的。不能无端怀疑,没有把握就在网上大肆传播造成倾向性影响。方
舟子对韩寒的质疑,不属于文艺批评,也不是文艺理论的百家争鸣问题,更同学术批评
无关。而是对韩寒的基本人格的一种否定。不是说他的《三重门》写得好不好,属于什
么流派,水平差不差,而是说根本不是他写的,是枪手的作品。这对于韩寒来说,就是
一种毁灭性的诽谤。如果这个作品真是枪手的,韩寒就只能默认;从此他的文学形象和
人格形象都将一落千丈;他现在选择走上法庭,通过公开审判公布他的手稿,证明他的
原... 阅读全帖
p********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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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因本文微博关注转发太热,为不影响报纸首发,暂时隐藏一下,明天再全文重发,请各
位谅解。
--------------------------------
* 侮辱罪、诽谤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的规定。依照本款的规定,对于侮辱罪、诽
谤罪,只有被侮辱人、被诽谤人亲自向人民法院控告的,人民法院才能受理,对于被侮
辱人、被诽谤人不控告的,司法机关不能主动受理,追究侮辱、诽谤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 “诽谤”,是指故意捏造事实,并且进行散播,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的行为。所谓“
捏造事实”,就是无中生有,凭空制造虚假的事实。诽谤除捏造事实外还要将该捏造的
事实进行散播,散播包括使用口头方法和书面方法。捏造事实的行为与散播行为必须同
时具备才构成本罪。如果只是捏造事实与个别亲友私下议论,没有散播的,或者散播的
是客观事实而不是捏造的虚假事实的,都不构成本罪。本罪是故意犯罪,诽谤行为针对
的也必须是特定的人。依照本款规定,构成侮辱罪、诽谤罪的行为,都必须是情节严重
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侮辱、诽谤他人手段恶劣、后果严重或者
影响很坏等情况。关于侮辱罪、诽谤罪的刑罚,依照本款的规定,以... 阅读全帖
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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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67
(二)剽窃与复制、临摹
复制是指采用机械或手工方式将原作品制成一份或多份的行为。我国著作权法列举
了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属于复制。复制行为没有改变作
品的表达形式,只是对原作品的再现,未经许可并且不属于合理使用范围的复制行为构
成侵权,复制权属于著作财产权范畴,该行为不侵犯作者的著作人身权。而剽窃行为既
侵犯著作财产权,也侵犯著作人身权,并具有一定的欺骗性。从理论上分析,原封不动
的剽窃即构成复制。本案中被告的行为应为稍加改动的剽窃,不属于复制行为。
临摹他人作品在书画作品创作中较为普遍,尤其对初学者,其涉及的著作权问题无
论在理论上及实务中均值得研究。临摹属于创作还是复制?原著作权法中将临摹作为复
制行为之一,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则删去这一内容,可以认为著作权法对临摹属于创作还
是复制采取了回避态度,或者否定其为复制,即将其作为创作行为。临摹一般包括接触
性临摹和非接触性临摹,前者应属于拓印,没有改变作品的表达形式,在性质上应为复
制;... 阅读全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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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此外,实践中一些致人死亡的犯罪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往往难以区分,在认定时除
从作案工具、打击的部位、力度等方面进行判断外,也要注意考虑犯罪的起因等因素。
对于民间纠纷引发的案件,如果难以区分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时,一般可考虑定故
意伤害罪。
就一般情况讲,两罪并不难区分,但在碰遇故意杀人未遂造成伤害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两种情况时,二罪易混淆。要把握二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
为故意内容。如果行为人无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只有伤害他人健康的故意,即
使客观上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死亡,也只能以故意伤害罪致死认定;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剥
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使其行为没有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司法实践中,要认定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伤害还是杀人,应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
,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从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案件的起因、过程、结果、作案的
手段、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强度、作案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行为人作案前
后的表现等方面入手,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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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主题: Military版 - 城会玩,日了狗
男子买狗发泄兽欲并用之卖淫 爱狗人士群起围殴

来源:成都商报

男子买狗发泄兽欲并用之卖淫 爱狗人士群起围殴
虐狗男子租住的房屋

8月20日,一条“男子变态虐狗被当街裸体群殴”的视频及照片,在网上流传。视
频显示,烈日下,一名男子瘫坐地上,一丝不挂。在他两旁,一名男子用棍子抵住其下
颌,另一男子一把揪住其头发。四周,多人举着横幅,谴责裸身男子。

记者了解到,事因裸身男子拍摄虐狗视频,并网络传播牟利。多名爱狗人士“卧底
”调查,将其“抓了现行”。目前,该男子已被警方行政拘留。

关于男子性侵动物、介绍他人性侵动物并牟利是否违法?在面对变态虐狗男子时,
爱狗人士将其裸体示众是否适当?围观群众对男子进行辱骂并殴打是否合法?一时间,
也引发诸多网络和法律争议。

昨日,本报采访多名法律界人士,对此事进行一次全面的法律会诊。

男子变态虐狗遭裸身示众殴打一事,引发诸多网络及法律争议,昨日,成都商报记
者采访多位法律界人士,对此事进行全面的法律剖析。

在多段流传于网络的... 阅读全帖
g**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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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买狗发泄兽欲并用之卖淫 爱狗人士群起围殴

来源:成都商报


男子买狗发泄兽欲并用之卖淫 爱狗人士群起围殴
虐狗男子租住的房屋

8月20日,一条“男子变态虐狗被当街裸体群殴”的视频及照片,在网上流传。视
频显示,烈日下,一名男子瘫坐地上,一丝不挂。在他两旁,一名男子用棍子抵住其下
颌,另一男子一把揪住其头发。四周,多人举着横幅,谴责裸身男子。

记者了解到,事因裸身男子拍摄虐狗视频,并网络传播牟利。多名爱狗人士“卧底
”调查,将其“抓了现行”。目前,该男子已被警方行政拘留。

关于男子性侵动物、介绍他人性侵动物并牟利是否违法?在面对变态虐狗男子时,
爱狗人士将其裸体示众是否适当?围观群众对男子进行辱骂并殴打是否合法?一时间,
也引发诸多网络和法律争议。

昨日,本报采访多名法律界人士,对此事进行一次全面的法律会诊。

男子变态虐狗遭裸身示众殴打一事,引发诸多网络及法律争议,昨日,成都商报记
者采访多位法律界人士,对此事进行全面的法律剖析。

在多段流传... 阅读全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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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律师 陈有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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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现在舆论大多将矛头指向"有罪推定",从专业角度来看,什么是有罪推定,
方舟子要求韩寒证实文章是自己写的,这一行为是否相符。
陈有西:这里很多读者有一个法律概念上的误解,把民事侵权和刑事违法搞混了。
韩寒提起的是民事上的名誉权诉讼,没有控告方舟子刑事犯罪。诽谤罪确实也是可以自
诉的。但韩寒选择的还只是追究其民事责任,即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偿十万元名誉
和财产损失。中国法律对于诽谤行为,有三种救济渠道。一是民事的,《民法通则》第
101条规定:“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
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
,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
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二是治安处罚
,《治安... 阅读全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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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全文转自凯迪猫眼花溪主人的文章。分析得很有意思。虽然我不明白他那个3-2-1
-4之类的结论如何得出,但他认为贝志诚应该公布潜水者信息的要求很合理,毕竟贝
是朱令案件的主要报料人,而且贝已经捅出了朱令物化二班这么多同学的信息,再掩盖
这些消息提供者的真实身分实在说不过去,大家不是要求真相吗?
----------------------------------------------------------------------------
--------------
不急,一起来慢慢扒了真凶的皮
去伪存真,详细分析朱令中毒案件的有关事实
(第3楼开始为续写内容)
前言
要想找真凶,就必须让谣言、传言、流言滚得越远越好,就必须让可靠的证据站出
来说话,推理要站在证据的基础之上,证据就必须要有明确的证据来源,这是最基本的
证据要求。我看了张捷、童宇峰等人炮制的号称十几位专家历时1年多写就的,但是又
对参与写作者保密的所谓《真相调查报告》,文中所主张的事实竟然可以毫无可靠证据
支持,通篇的“经调查证实”、“据了解”,却不说明具体的证据来源,好像只要加上
一句“经... 阅读全帖
t******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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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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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gxiaot (laoghost) 于 (Thu Jun 13 09:52:41 2013, 美东) 提到:
全文转自凯迪猫眼花溪主人的文章。分析得很有意思。虽然我不明白他那个3-2-1
-4之类的结论如何得出,但他认为贝志诚应该公布潜水者信息的要求很合理,毕竟贝
是朱令案件的主要报料人,而且贝已经捅出了朱令物化二班这么多同学的信息,再掩盖
这些消息提供者的真实身分实在说不过去,大家不是要求真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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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急,一起来慢慢扒了真凶的皮
去伪存真,详细分析朱令中毒案件的有关事实
(第3楼开始为续写内容)
前言
要想找真凶,就必须让谣言、传言、流言滚得越远越好,就必须让可靠的证据站出
来说话,推理要站在证据的基础之上,证据就必须要有明确的证据来源,这是最基本的
证据要求。我看了张捷、童宇峰等人炮制... 阅读全帖
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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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主题: Joke版 - 考考大家的法律常识 (转载)
【 以下文字转载自 Detective 讨论区 】
发信人: mind (mind), 信区: Detective
标 题: 考考大家的法律常识
发信站: BBS 未名空间站 (Fri Oct 29 19:48:06 2010, 美东)
一、刑法解释理念与方法案例
1.刑法第111条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
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国各大学的招生信息,是否属于
本条中的“情报”?为什么?
2.大型拖拉机能否评价为刑法第116条的“汽车”?风景区的缆车能否评价为刑法第
116条的“电车”?清华校园内的电瓶车在刑法上是“汽车”还是“电车”?
3.刑法第130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
、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问题是,本罪的成立是否要求行为人先携带
枪支等物品,后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行为人甲在火车上获得了乙遗留的枪支
、弹药,然后在乘坐该火车的期间,持续携带该枪支、弹药,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 阅读全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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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
法解释(下称《解释》)公布。该司法解释通过厘清信息网络发表言论的法律边界,为
惩治利用网络实施诽谤等犯罪提供明确的法律标尺。
《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
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
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该司法解释今天起实施。
要点速读
诽谤信息被转发超500次可判刑
行为人不明知而发布转发的不构成诽谤罪在网络辱骂恐吓他人属于寻衅滋事罪有偿删帖
可被追究刑责
举报部分内容失实但非故意不属诽谤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
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重点释疑
转发量系实证研究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近年来,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日渐增多,特别是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进行造谣诽谤等违法犯罪现象比较突出。出台
司法解释目的是结合新型犯罪方式的特点,对刑法相关条文的法律适用依法进行解释,
为在司法实践中准确惩治... 阅读全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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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刑法》面世以来的第8次大修正紧锣密鼓地进行。其《草案》除了删除13个死刑罪名外,还增加了“拖欠工资罪”、“酒驾罪”等数个罪名;对未成年人犯罪和老年人犯罪,也有了更加宽松的政策(对未成年人及75岁以上老者更多适用缓刑)。据悉,这是为了体现惜幼悯老的人文情怀。
然而,在上述“亮点”之外,大修的不足也凸显:最能彰显“惜幼”而亟待“一增一减”的两项罪名却没有涉及。所谓“增”,就是该把对男性性侵害保护的立法缺失增补(如国外或称鸡奸罪);所谓“减”,就是该把饱受诟病的“嫖宿幼女罪”删除……可惜,这两项罪名,该加未加、应减未减,两罪废立在大修中都是空白。
据悉,随着1997年《刑法》的出台,增加了“猥亵儿童罪”罪名,可“流氓罪”罪名也随之取消。这样一来,14周岁以下的男童遭受性侵犯,虽然量刑不够准确,但最起码还有一个“猥亵儿童罪”可以比照;但如果是14岁以上的男性遭受性侵犯,干脆就无法可依。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刘白驹教授5年前曾在“两会”上递交提案建议,将对同性性侵犯的问题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专家指出,从1997年《刑法》实施以来,大量的司法实践表明,我国对未成年人性伤害保护存在立法... 阅读全帖
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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愚人节临近,借这个正大光明捉弄人的日子来整整亲朋好友一时间成为不少人津津乐道的事,而在网上,各种搞怪玩具早已开始热销,相关的整人段子也层出不穷。对此,有律师在接受访问时指出,如果整人方式伤害到他人或者扰乱他人生活,侵权行为人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中新网报道,“趁同事或同学离开的时候,把他的电脑桌面按”print键"截屏截下来,设置为桌面。然后把原来在桌面上的文件统统移到一个盘的文件夹里,这样桌面看上去和平时一样。对方回来后疯狂点鼠标,却没有反应,关机、开机,问题继续存在,然后绝对会抓狂。”这是微博上热传的一条号称“愚人节最牛的整人办法”的段子,在各大网站,愚人节的话题热闹非凡,网友贴出的整人法子也是花样百出。
不过,较之以上那些有科技含量的整人法,整蛊玩具也受到不少年轻人追捧。记者在淘宝网上搜索“愚人节”关键词,发现相关的整蛊玩具信息多达两千多条,其中不乏“仿真蟑螂”、“仿真蟒蛇”等让人毛骨悚然的逼真玩具,许多销量过千位数,值得注意的是,记者还发现了一部分号称带电的“电人”玩具正热销中。
一款称为“电人口香糖”的玩具,在网页上标注着“请朋友吃口香糖,朋友伸手一接,立即触电,吓一大跳,非... 阅读全帖
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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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说“虎毒不食子”,但竟然有父母不顾骨肉亲情、狠心将亲生孩子当做赚钱工具,随意贱卖。近日,衡阳市衡南县法院审理了一起父母拐卖儿童案,犯罪行为令人发指。
张 某某(女)与王某某(男,已另案处理)结识后同居,2007年出生一男孩,取名王某。次年11月生第二个男孩,取名王某乙。抚养一个月后,因家庭条件差, 张某某和王某某觉得抚养两个小孩困难,王某某便联系其表姐袁某帮忙找人把王某乙带去抚养,在表姐袁某的联系下,张某某和王某某将王某乙以6000元的价格 卖给了浏阳市未生育的一对夫妇。
经此事,张某某和王某某发现可以通过生小孩获得利 益,2009年10月又生一男孩,也取名王某乙,抚养一个月后,用同样的方式以20000元的价格将此王某乙卖给了一对六十多岁的老夫妇。2012年9 月,再生一男孩,还是取名王某乙,三个月后以10000元的价格将第三个王某乙卖给了衡阳市某小区的一对夫妇。案发后,被拐卖的第一个、第三个王某乙已经 得到解救,第二个王某乙尚未找到。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和王某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以违法生育为手段,拐卖三名儿童,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拐卖儿童罪,但案发后张某某自愿认罪,如... 阅读全帖
T*******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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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在此:
http://blog.wenxuecity.com/myblog/48015/201202/17856.html
重要提示:如果您不曾读过以下重要须知,请在阅读本文之前或之后点击以下文章:阅
读本博须知(第二版)
从概念系统论道德与法律兼评儒家
(原版与修正)
[第一自然段原版:]这应该是一个很大的社会科学的话题,对于所有从事社会科
学的人来说可能也是难以理论的难题。我作为一个医学和统计学教育背景的人士谈论这
个话题似乎有点班门弄斧或装模作样或不知深浅的味道。尽管面临着有可能陷入被所有
人笑谈的境地,我还是愿意把自己多年来在这个领域的观察和思考呈现在人们的面前。

[第一自然段第一次修正版]这应该是一个很大的社会科学的话题,对于所有从事
社会科学的人来说可能也是难以理论的难题。我作为一个医学和统计学教育背景的人士
谈论这个话题似乎有点班门弄斧或装模作样或不知深浅的味道。尽管面临着有可能陷入
被所有人笑谈的境地,我还是愿意把自己多年来在这个领域的观察和思考呈现在人们的
面前。本文... 阅读全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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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opinion.caixin.com/2015-02-13/100783946.html
2015年02月13日 10:15 来源于 财新网
这些在同龄人眼里的学霸、世人心中的高才生们,在即将从北京大学硕士毕业之季,不
但赶上大学生最难就业季,更赶上首都“以户控人”、“以教育控人”、“以房控人”
的“全面防控”史上最难留京时期
资料图:户口本。 常中正/CFP
胡育 | 文
电视剧《北京青年》塑造了一群热血澎湃的北京青年。故事很美满,现实常常不仅
骨感,有时还很悲惨。在非京籍来京求学就业的 “北京青年”群体,他们比电视剧里
的青年更优秀,更年轻,但现实让他们所承受的却远不止电视剧里那些不算事的“成长
烦恼”。
事情始于近一年来,北京“控人”政策“逆市上扬”,不断发酵。去年底,北京公
安机关在市长指示下成立专案组,突击整治买卖北京户口现象。在公安执法过程中,一
些留京无望而通过中间人花钱办理北京户口指标的大学生不幸“中枪”。2014年12月5
日,海淀警方以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将北京大学2014届研究生李某、陈某刑事拘留
,2015年1月9日取保候审释放。
在《新... 阅读全帖
F*****d
发帖数: 2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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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0日,一条“男子变态虐狗被当街裸体群殴”的视频及照片,在网上流传。视频显
示,烈日下,一名男子瘫坐地上,一丝不挂。在他两旁,一名男子用棍子抵住其下颌,
另一男子一把揪住其头发。四周,多人举着横幅,谴责裸身男子。
记者了解到,事因裸身男子拍摄虐狗视频,并网络传播牟利。多名爱狗人士“卧底”调
查,将其“抓了现行”。目前,该男子已被警方行政拘留。
关于男子性侵动物、介绍他人性侵动物并牟利是否违法?在面对变态虐狗男子时,爱狗
人士将其裸体示众是否适当?围观群众对男子进行辱骂并殴打是否合法?一时间,也引
发诸多网络和法律争议。
昨日,本报采访多名法律界人士,对此事进行一次全面的法律会诊。
男子变态虐狗遭裸身示众殴打一事,引发诸多网络及法律争议,昨日,成都商报记者采
访多位法律界人士,对此事进行全面的法律剖析。
在多段流传于网络的视频和照片中,几名男子将一名全身一丝不挂的男子,从一处居民
房内拖出,并将其摔倒在地。裸体男子站起来后,很快又双手抱头跪在地上,多名男子
用脚踹其后背、腿部及头部,一名女子用一个拖把,去戳该男子的背部。成都商报记者
注意到,这些视频和照片中,均未对男子的面部及身体部... 阅读全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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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
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以下称《批复》),自2018年3月30
日起施行。
《批复》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
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及气枪铅弹的行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
明确了指导意见。
枪案量刑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
此前司法实践中,认定枪支的具体依据则是公安部2007年发布,2008年3月1日实施的《
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以及2010年印发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
定工作规定》。据此,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无论是什么“枪”,都
有被认定为刑法意义的“枪支”的危险,从而将所涉案件认定为刑事犯罪。
事实上,近些年枪案之争一直未曾停歇。有的枪案久拖不决,有的案件则改来改去。
以2016年为例,2016年1月,被广州检方认定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的小贩王国其
,就历经六年七审、两次检方撤诉。2016年10月,福建高院再审刘大蔚走私武器案,法
院复查认为,此前网购仿真枪24支的刘大蔚被判无期徒刑“... 阅读全帖
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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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主题: WaterWorld版 - 诽谤罪 百度百科
诽谤罪
求助编辑百科名片
诽谤罪(刑法第246条),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
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目录
构成要件
犯罪认定
犯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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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
然人。
客观要件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 诽谤罪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
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
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
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
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
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
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
构成诽谤罪。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 阅读全帖
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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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王志武
中文提要:
同性恋现象是在人类历史上,在各个文化当中普遍存在的一种基本行为模式, 虽然随
着文明的进步法律对同性恋日趋宽容,但同性恋现象中仍因某些方面存在社会危害性而
有罪与非罪的区分,原则性的限定主要有如下几点:(1)双方均应为成年人;(2)
双方均应出于自愿;(3)不在公共场合。一般情况下,符合这三点的同性恋行为将不
受法律追究,反之,将会受到严厉制裁,如果因此变态需要伤害他人健康甚至剥夺他人
生命,则更严重触犯刑律。对这两种同性恋犯罪行为的犯罪心理学方面的研究,至今仍
几乎是个空白,因此本文拟由其心理起因入手,探讨其矫治与预防方法,希望能在社会
实践与司法实践中起到一点微不足道的作用。
我们在研究中发现,潜意识在同性恋犯罪的形成过程中起着很大的作用,潜意识使他们
产生了“心理隔断”也就是通常意义的心理障碍,有时自身能感觉到这种潜意识外似乎
意识在起作用,但通常却没有人会去注意它。对造成同性恋犯罪的潜意识,我们简单归
纳为以下几类:失常性羞耻,异性恐怖,恋母情结形成潜意识后的影响,自恋情结导致
的潜意识,先于异性性体验的同性性体验产生的潜意识作用,“原欲受挫”与“原欲受
阻... 阅读全帖
m**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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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文字转载自 Gay_Criminolgy 俱乐部 】
发信人: msgc (为了下一代免遭变态残害), 信区: Gay_Criminolgy
标 题: 初二男生强奸12岁男孩被以抢劫罪判刑3年
发信站: BBS 未名空间站 (Sun Feb 24 19:33:58 2013, 美东)
初二男生强奸12岁男孩被以抢劫罪判刑3年
· 编辑:szxw TIME:2011-1-13 1:13:42 PV:2903 分享到我的微薄空间
男孩被强暴法律很无奈多数无法治罪或赔偿了事
东南网-海峡导报1月12日讯(本网记者陈捷陈洋钦曾毓慧/文刘奎宁/图)12岁的小
学生小勇(化名)独自路过小巷时,被初二男生小木(化名)劫财30元。更让人想不到
的是,这名初二男生竟将小学生给强暴了。日前,厦门某区法院以“抢劫罪”一审判处
他有期徒刑3年,而且缓刑5年。
据了解,男人对男人强行发生性行为,如何定性,如何定罪,一直是我国法律的漏
洞、盲点,因此,法官也很难以强奸罪惩罚此类罪犯。对此,有网友担心:“如果罪犯
强奸了受害人,但没有抢劫,那怎么办?难道任他逍遥法外?”
导报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男性被同性... 阅读全帖
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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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9日,网上曝光一段视频:一名老外在北京宣武门崇光百货附近意图侵犯一名中国女子,遭路人暴打。昨日,平安北京发布公告确认此事,称8日晚该醉酒外籍男子因猥亵妇女遭拘留审查,案件正在办理中。该男子为英国籍,持旅游签证。
网友拍图称,该外籍男子先后对5名女子骚扰。
5月8日23点20分,宣武门崇光百货对面马路。外籍男子当街对一女子实施猥亵,遭路人制止、围殴。
外籍男子与路人厮打在一起。
外籍男子被打倒后,躺在地上不起来。
“老外耍流氓”被网友曝光
“我不认识他,救我!”夜色中,一名女子被按压在路边花坛旁,对站在她面前的外籍男子大喊“不要、不要”,并哭喊着向路人求救。
前日,一段名为“老外强奸中国女孩被众人殴打”的视频在网上曝光。视频显示,在宣武门崇光百货附近,一名光头外籍男子对女子进行施暴时被路人制止,随后抡拳反抗时,先后遭到几名路人殴打。这段断断续续拍摄的视频时长3分钟,发布后,点击率近500多万。
拍摄视频的阿健是附近一家理发店的老板,也出手制止老外施暴。他称,视频拍摄于5月8日23时20分左右。“小姑娘一直喊‘我不认识他’。”阿健称,他觉得不对劲,便拿起手机留证。
目击者称女子遭男子尾... 阅读全帖
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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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杨晓明参与庭后访谈
11时30分,北京法院网将对张默容留他人吸毒案的审判员杨晓明进行访谈,就网友关心的问题进行在线解答。
法官解读容留他人吸毒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本罪的构成要件如下:一是主体要件,本罪的犯罪主体一般是自然人。二是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制度和人们的身心健康。三是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明知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仍为其提供场所。四是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这里的场所,是指与外界隔离并相对封闭的空间,既包括行为人的居住地、租住地、办公地等相对固定的场所,也包括宾馆、KTV包间等行为人临时支配和使用的场所。
法院判决出于什么考虑?
关于量刑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犯罪嫌疑人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应认定为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 阅读全帖
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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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两名被告在法庭上承认对杨某的死负有责任,但称赔不起。京华时报记者赵思衡摄
聋哑人杨某在酒桌上口吐白沫,两名同饮工友认为其“没气了”害怕担责,遂将杨某背到一处废墟抛弃,杨某被发现后已经死亡。杨某家属将两名工友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近50万元。昨天上午,通州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两名被告承认有过错,但称家境贫困无力赔偿。
□案情
男子酒后猝死
2014年9月28日下午6点多,顺义区永顺南街一工地,杨某与工友文某和陶某下班后商量到附近吃饭喝酒。
被告陶某称,他们3人是老乡,认识已有4年,平日里也会在一起喝酒。当晚8点左右,他们在饭店点了一瓶白酒。喝完后,杨某又要了一瓶白酒,刚喝完第一杯,杨某就开始口吐白沫晕倒在饭桌上,“他一般喝醉后就会睡觉,当时也没在意”。陶某与文某上前拍杨某的身子,杨某没有反应。陶某称,他把手放在杨某的鼻子处发现已经没有了气息。两人走出饭店商量,因担心惹上官司,决定将杨某丢弃。两人返回饭桌,将杨某背到饭店附近一处废墟处丢弃,随后各自返回工地的宿舍。
当天晚上10点左右,案发地附近一水果摊摊主去废墟处上厕所时,发现一男子躺在地上随即报警。
杨某的哥哥杨明华称,晚上1... 阅读全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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