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买买提看人间百态

topics

全部话题 - 话题: 情节恶劣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页 末页 (共10页)
S**b
发帖数: 1883
1
同是轮奸案,一位妇女在大马路上行走被几个小流氓劫持到附近的草丛里进行轮奸,而
且身体受到严重伤害,,医院抢救了很久才脱离生命危险,加上精神上的极度恐惧,这
样的案例属于情节恶劣。
但是如果一个有着正当工作和正当居所的妇女,在一个酒馆里因为喝多了,于是就去附
近的一个大酒店里开了房,然后有几个陌生人进房把她给轮奸了,而且轮奸了之后并没
有严重受伤,那么也许可以算作情节不恶劣。
但是当法律要根据这位妇女的报案要对几个轮奸犯进行惩处的时候,也还是有一些技术
细节需要搞清楚的。
首先就是,是谁在酒店开的房?是这个妇女吗?那有一些奇怪在于,通常在酒吧喝醉了
需要休息,那通常就是回到自己的居所休息的。
去不了?因为住的地方太远?所以要在附近的大酒店休息一晚。但这种情况确实罕见。
因为,我是一个男的,我在年轻的时候也有时候因为公款吃喝而喝高了,甚至喝吐了,
那肯定是醉得很严重的,但是我都能够挣扎着回到自己的居所休息,从来就没有过酒店
离我住的地方太远,所以需要在附近开房休息的。女的为什么就要这样呢?
如果是男的开的房,女的是醉得不省人事的时候被架进房间的,然后有几个人在房间里
对她进行轮奸。但是,如... 阅读全帖
b*****d
发帖数: 61690
2
我国刑法拟规定醉酒驾驶者不论情节均处以拘役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2月20日23:04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2月20日电 题:“醉驾”即“拘役” 我国拟修改刑法严惩“马路杀手”
记者 周英峰、周婷玉、崔清新
不久前,“危险驾驶”入罪引起社会高度关注。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二审的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对“危险驾驶犯罪”条款进行了再次修改,进一步加大了对醉驾
、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的惩罚力度。
根据最新的修改,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
“危险驾驶”定罪,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同时,二审草案稿规定,如果有醉驾、飙车等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将依照
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此前出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
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年内有醉酒
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
动车。
有关部门的调查显示,2009年全国查处酒后驾驶案件31.3万起,其中醉酒驾驶4.2
万起。酒后驾驶导致的交通事... 阅读全帖
b*****d
发帖数: 61690
3
第一百五十条 与他人通奸,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
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通奸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重婚或者包养情妇(夫)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b*******8
发帖数: 205
4
K,居然有人说轮奸案有不恶劣的,真是站着说话不腰疼
l******t
发帖数: 55733
5
来自主题: Military版 - 我大叠被军要接硬活了?
我国规定军人公开发表叛国言论将被立案
2013年03月27日 08:49 检察日报 我有话说(1060人参与)
印发《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
察院,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
部队政治部:
为依法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犯罪,保护国家军事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军队司法实践,最高人民检察院
、解放军总政治部制定了《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
照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解放军总政治部
二○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为了依法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犯罪,保护国家军事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军队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战时违抗命令案(刑法第四百二十一条)
战时违抗命令罪是指战时违抗命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违抗命令,是指主观上出于故意,客观上违背、抗拒首长、上级职权范围内的命令
,包括拒绝接受命... 阅读全帖
b*****d
发帖数: 61690
6
我国规定军人公开发表叛国言论将被立案
2013年03月27日 08:49 检察日报 我有话说(1390人参与)
印发《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
察院,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
部队政治部:
为依法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犯罪,保护国家军事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军队司法实践,最高人民检察院
、解放军总政治部制定了《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
照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解放军总政治部
二○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为了依法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犯罪,保护国家军事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军队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战时违抗命令案(刑法第四百二十一条)
战时违抗命令罪是指战时违抗命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违抗命令,是指主观上出于故意,客观上违背、抗拒首长、上级职权范围内的命令
,包括拒绝接受命... 阅读全帖
b***e
发帖数: 15201
7
来自主题: LeisureTime版 - 李阳打老婆事件的疑惑
来,我们就来照本宣科:
http://www.9ask.cn/blog/user/lizezhou/archives/2011/187110.html
在我国家庭暴力如果构成犯罪的话是以虐待罪进行处罚的。但是,虐待行为必须是情节
恶劣的,才构成犯罪。所渭“情节恶劣”,指虐待动机卑鄙、手段残酷、持续时间较长
、屡教不改的、被害人是年幼、年老、病残者、孕妇、产妇等。对于一般家庭纠纷的打
骂或者曾有虐待行为,但情节轻微,后果不严重,不构成虐待罪。有的父母教育子女方
法简单、粗暴,有时甚至打骂、体罚,这种行为是错误的,应当批评教育。只要不是有
意对被害人在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和折磨,不应以虐待罪论处。
■虐待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0条规定,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打骂、捆绑
、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
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经常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
1、要有对被害人肉体和精神进行摧残、折磨、迫害的行为。这种行为,就方式而
言,既包括积极的作为,如殴打、捆绑、禁闭、讽刺... 阅读全帖
h**********e
发帖数: 2973
8
来自主题: Military版 - 成都女司机伤情鉴定报告出来了
无论是男方还是女方是否涉嫌寻衅滋事,要看是不是符合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定义,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
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已于2013年5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579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现
予公布,自2013年7月2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O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现就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
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 阅读全帖
v**********m
发帖数: 5516
9
在法律上讲,英达涉嫌犯了遗弃罪。
一、概念
遗弃罪(刑法第261条),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
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员中的平等权利。对象只限于年老、年幼、患病
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
待和遗弃。”并对家庭成员之间应履行的扶养义务作了规定。有负担能力而拒不履行扶
养义务,就侵犯了年老、年幼、患病或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在家庭中的平等权利。
遗弃行为往往给被害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胁,为舆论所不齿,也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
。因此,同遗弃的犯罪行为作斗争,有助于造成一个少有所养,老有所依的良好的社会
环境,有助于保护妇女、特别是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
,应当扶养而拒不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所谓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
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是指家庭成员中具有以下几种情况的人:(1)... 阅读全帖
T*******e
发帖数: 6425
10
药家鑫律师称法外因素干扰导致审判极不公正
华商网讯 5月20日,药家鑫案二审在陕西省高院进行,法庭驳回药家鑫上诉,维持了一
审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被告药家鑫辩护律师路钢认为,该案审判受到了法
律外相关因素的干扰和影响,导致审判处于极不公正的状况。
据华商网记者了解,路钢在二审法庭辩护时指出,药家鑫案原是一起普通的刑事案
件,但是在整个案件审判过程中却有“个别人”存在利用媒体歪曲事实、企图将案件复
杂化、妖魔化,将严肃的审判活动庸俗化的行为,认为“司法程序受到了严重干扰,使
该案审判极不公正”。其矛头直指原告民事代理人张显(点击查看微博),并质疑张显“
在事实上其控制了被害人的亲属”。
药家鑫案一审之后,原告代理人张显曾在接受媒体采访、以及自己的博客上对西安
高校师生参加一审旁听、对案件专案组的侦查工作等分别提出诸多细节上的质疑。而这
些细节正好与路钢在辩护时对“个别人”的描述相吻合,路钢甚至在辩护时直接引用了
张显的博客内容和标题举证,认为张显的言论和行为,目的是使省高院尚未开庭就被蛊
惑而不明真相的群众无端指责、怀疑,明显是在对二审法院施加压力。“在其极力唆使
下,自案发至... 阅读全帖
h**********e
发帖数: 2973
11
情节严重的标准之一:一人以上轻伤或两人以上轻微伤。
女司机被打伤,还有被捅伤的劝架的出租车司机(貌似还有另外一个被捅伤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已于2013年5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579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现
予公布,自2013年7月2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O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现就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
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
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
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
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 阅读全帖
F*V
发帖数: 3978
12
【 以下文字转载自 Military 讨论区 】
发信人: ThreeMore (许三多), 信区: Military
标 题: 死得冤枉:药家鑫律师称法外因素干扰、审判极不公正!
发信站: BBS 未名空间站 (Sat May 21 09:00:30 2011, 美东)
药家鑫律师称法外因素干扰导致审判极不公正
华商网讯 5月20日,药家鑫案二审在陕西省高院进行,法庭驳回药家鑫上诉,维持了一
审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被告药家鑫辩护律师路钢认为,该案审判受到了法
律外相关因素的干扰和影响,导致审判处于极不公正的状况。
据华商网记者了解,路钢在二审法庭辩护时指出,药家鑫案原是一起普通的刑事案
件,但是在整个案件审判过程中却有“个别人”存在利用媒体歪曲事实、企图将案件复
杂化、妖魔化,将严肃的审判活动庸俗化的行为,认为“司法程序受到了严重干扰,使
该案审判极不公正”。其矛头直指原告民事代理人张显(点击查看微博),并质疑张显“
在事实上其控制了被害人的亲属”。
药家鑫案一审之后,原告代理人张显曾在接受媒体采访、以及自己的博客上对西安
高校师生参加一审旁听、对案件专案组的侦查工作等分... 阅读全帖
p*********w
发帖数: 23432
13
刘晓原律师:寻了什么衅,滋的什么事?zz
发表时间:2011-4-3 17:11:00 阅读次数:868 所属分类:法制新闻
上海李律师被带走时,她男友给我打来电话。接电后,我还是不太相信,就打电话向其
辖区派出所求证。得到答复是,没有这样一个律师被带到所里。李律师办案中得罪过不
少人,我担心她会遭到黑恶势力报复,我便发了寻找其下落的消息。后来,还问过QQ群
里的人,是否知道她的音讯。
万万没想到的是,这成了指控我涉嫌寻衅滋事“罪责”,让我失去十多个小时的人身自
由。
在他们眼中,也许我是“危险”分子,以一赶了之而后快。无奈,我只得离开朝“阳”
之区。
不到一个月的时间,我被迫两次搬了家。但我不知道,是否会有第三次、第四次、第无
数次的被搬家?北京之大,难以容下一个北漂律师,这是我个人的不幸,还是首善之区
的荣光?
记得在2008年时,有人在天涯上发了一篇《刘晓原,你是一条“狗”,而且是一条“野
狗”》文章。当时,我看到文章心里特别生气,心里一直在嘀咕着,一个堂堂京城律师
,怎么可能会是一条“狗”,而且还是一条“野狗”?如今看看现实,我发现自己还真
成了一条被赶来赶去的“野狗”... 阅读全帖
p*********w
发帖数: 23432
14
刘晓原律师:寻了什么衅,滋的什么事?zz
发表时间:2011-4-3 17:11:00 阅读次数:868 所属分类:法制新闻
上海李律师被带走时,她男友给我打来电话。接电后,我还是不太相信,就打电话向其
辖区派出所求证。得到答复是,没有这样一个律师被带到所里。李律师办案中得罪过不
少人,我担心她会遭到黑恶势力报复,我便发了寻找其下落的消息。后来,还问过QQ群
里的人,是否知道她的音讯。
万万没想到的是,这成了指控我涉嫌寻衅滋事“罪责”,让我失去十多个小时的人身自
由。
在他们眼中,也许我是“危险”分子,以一赶了之而后快。无奈,我只得离开朝“阳”
之区。
不到一个月的时间,我被迫两次搬了家。但我不知道,是否会有第三次、第四次、第无
数次的被搬家?北京之大,难以容下一个北漂律师,这是我个人的不幸,还是首善之区
的荣光?
记得在2008年时,有人在天涯上发了一篇《刘晓原,你是一条“狗”,而且是一条“野
狗”》文章。当时,我看到文章心里特别生气,心里一直在嘀咕着,一个堂堂京城律师
,怎么可能会是一条“狗”,而且还是一条“野狗”?如今看看现实,我发现自己还真
成了一条被赶来赶去的“野狗”... 阅读全帖
g********n
发帖数: 2314
15
云南高院不杀李昌奎的错误逻辑
2011年07月10日08:42南方网感悟生活我要评论(8278)
字号:T|T
李昌奎,云南省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村民,2009年5月16日,将同村的19岁女子击昏后
强奸,之后将此女子与其3岁的弟弟一同杀害,极其凶残。2010年7月15日一审判决:因
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
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家属损失3万元。2011年3月4日,二审云南省最高人
民法院以李昌奎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
为由,改判李昌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此案被网络媒体公开之后,立即引起社会舆论的高度关注,普遍认为二审判决结果违背
客观事实,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
6日,云南高院组织媒体通气会。会上,云南高院副院长赵建生、副院长田成有均表示
,高院对于李昌奎的二审判决是“认真审慎的,按程序进行的,合法的”。首先,此案
“没有什么黑幕”;其次该判决经过了审判委员会集体讨论;其三,李昌奎案属民间矛
盾,社会危害相对较小;其四,慎杀、少杀甚至最终废除死刑,符合司法文明进步的大
趋势。
两位院... 阅读全帖
b*****d
发帖数: 61690
16
最高法:网络反腐部分内容失实 非主观不入刑
2013年09月10日02:39 新京报 我有话说(15人参与)
昨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
。这个总共10条的司法解释,通过厘清信息网络发表言论的法律边界,为惩治利用网络
实施诽谤等犯罪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标尺,从而规范网络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司法解释将于今日起施行。
条文摘录 1
1.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
上散布的;2.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
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符合上述两种情形之一,即
可认定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
事实诽谤他人’论。”
罪行认定
网上造谣诋毁 或认定诽谤罪
【解读】: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说,如果行为人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
事实,实施了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行为,主观上具有侵犯他人名誉权的... 阅读全帖
m*****i
发帖数: 1222
17
【 以下文字转载自 WaterWorld 讨论区 】
发信人: maozexi (愤怒的毛泽西), 信区: WaterWorld
标 题: 标 题: 毁容判处死刑的三个案例zz
发信站: BBS 未名空间站 (Mon Feb 27 13:51:32 2012, 美东)
标 题: 毁容判处死刑的三个案例
案例一:
因不满女友执意分手,居然采取极端方式,将汽油泼洒在女友身上,然后用打火机
点燃,造成24岁的陈小姐重度毁容并致三级伤残。今天(7月18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
民法院一审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程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陈小姐各
项经济损失六十万余元。
小学文化的程军现年27岁,系安徽农村来沪人员,2001年曾因盗窃罪被判刑。2003
年5月,程军与中专毕业、从事医药销售工作、从江西来沪的陈小姐相识相恋,但同居
后两人矛盾不断。去年6月陈小姐觉得两人性格不合提出分手,不料程军对其仍然纠缠
不休,甚至大打出手,还以扣押陈小姐的相关证件相要挟,要求她支付“分手费”。
为彻底了断两人之间的纠葛,陈小姐凑好1万元约了程军在本市小木桥路的某茶楼
见面。2005年10月11日下午,... 阅读全帖
m*****i
发帖数: 1222
18
标 题: 毁容判处死刑的三个案例
案例一:

因不满女友执意分手,居然采取极端方式,将汽油泼洒在女友身上,然后用打火机
点燃,造成24岁的陈小姐重度毁容并致三级伤残。今天(7月18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
民法院一审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程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陈小姐各
项经济损失六十万余元。
小学文化的程军现年27岁,系安徽农村来沪人员,2001年曾因盗窃罪被判刑。2003
年5月,程军与中专毕业、从事医药销售工作、从江西来沪的陈小姐相识相恋,但同居
后两人矛盾不断。去年6月陈小姐觉得两人性格不合提出分手,不料程军对其仍然纠缠
不休,甚至大打出手,还以扣押陈小姐的相关证件相要挟,要求她支付“分手费”。
为彻底了断两人之间的纠葛,陈小姐凑好1万元约了程军在本市小木桥路的某茶楼
见面。2005年10月11日下午,程军先行到达茶楼,并将事先装入汽油的薯片罐藏在茶桌
下。当日下午16时许,陈小姐在女同事的陪同下来到茶楼与程军见面,并支付“分手费
”1万元。程军收取此款后,借故支开陈小姐同事,趁其不备,从桌下取出盛有汽油的
薯片罐,将汽油泼洒在陈小姐胸部、面部,并用... 阅读全帖
l*****i
发帖数: 20533
19
这个应该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定义。当事人应该上诉,要求无罪释放。
附:寻衅滋事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
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
守的共同准则。寻衅滋事犯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也有一些发生在偏僻隐蔽的地方),
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
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挑战,蔑视社会主义道
德和法制。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
,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本条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具体规定为: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者素
不相识的人。这里的“情节恶劣的”,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的,多次随意殴打他
人的;造成被殴打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等等,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是指出于取乐... 阅读全帖
m*****i
发帖数: 1222
20
【 以下文字转载自 WaterWorld 讨论区 】
发信人: maozexi (愤怒的毛泽西), 信区: WaterWorld
标 题: 标 题: 毁容判处死刑的三个案例zz
发信站: BBS 未名空间站 (Mon Feb 27 13:51:32 2012, 美东)
标 题: 毁容判处死刑的三个案例
案例一:
因不满女友执意分手,居然采取极端方式,将汽油泼洒在女友身上,然后用打火机
点燃,造成24岁的陈小姐重度毁容并致三级伤残。今天(7月18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
民法院一审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程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陈小姐各
项经济损失六十万余元。
小学文化的程军现年27岁,系安徽农村来沪人员,2001年曾因盗窃罪被判刑。2003
年5月,程军与中专毕业、从事医药销售工作、从江西来沪的陈小姐相识相恋,但同居
后两人矛盾不断。去年6月陈小姐觉得两人性格不合提出分手,不料程军对其仍然纠缠
不休,甚至大打出手,还以扣押陈小姐的相关证件相要挟,要求她支付“分手费”。
为彻底了断两人之间的纠葛,陈小姐凑好1万元约了程军在本市小木桥路的某茶楼
见面。2005年10月11日下午,... 阅读全帖
m*****i
发帖数: 1222
21
【 以下文字转载自 WaterWorld 讨论区 】
发信人: maozexi (愤怒的毛泽西), 信区: WaterWorld
标 题: 标 题: 毁容判处死刑的三个案例zz
发信站: BBS 未名空间站 (Mon Feb 27 13:51:32 2012, 美东)
标 题: 毁容判处死刑的三个案例
案例一:
因不满女友执意分手,居然采取极端方式,将汽油泼洒在女友身上,然后用打火机
点燃,造成24岁的陈小姐重度毁容并致三级伤残。今天(7月18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
民法院一审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程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陈小姐各
项经济损失六十万余元。
小学文化的程军现年27岁,系安徽农村来沪人员,2001年曾因盗窃罪被判刑。2003
年5月,程军与中专毕业、从事医药销售工作、从江西来沪的陈小姐相识相恋,但同居
后两人矛盾不断。去年6月陈小姐觉得两人性格不合提出分手,不料程军对其仍然纠缠
不休,甚至大打出手,还以扣押陈小姐的相关证件相要挟,要求她支付“分手费”。
为彻底了断两人之间的纠葛,陈小姐凑好1万元约了程军在本市小木桥路的某茶楼
见面。2005年10月11日下午,... 阅读全帖
m*****i
发帖数: 1222
22
来自主题: WaterWorld版 - 标 题: 毁容判处死刑的三个案例zz
标 题: 毁容判处死刑的三个案例
案例一:
因不满女友执意分手,居然采取极端方式,将汽油泼洒在女友身上,然后用打火机
点燃,造成24岁的陈小姐重度毁容并致三级伤残。今天(7月18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
民法院一审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程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陈小姐各
项经济损失六十万余元。
小学文化的程军现年27岁,系安徽农村来沪人员,2001年曾因盗窃罪被判刑。2003
年5月,程军与中专毕业、从事医药销售工作、从江西来沪的陈小姐相识相恋,但同居
后两人矛盾不断。去年6月陈小姐觉得两人性格不合提出分手,不料程军对其仍然纠缠
不休,甚至大打出手,还以扣押陈小姐的相关证件相要挟,要求她支付“分手费”。
为彻底了断两人之间的纠葛,陈小姐凑好1万元约了程军在本市小木桥路的某茶楼
见面。2005年10月11日下午,程军先行到达茶楼,并将事先装入汽油的薯片罐藏在茶桌
下。当日下午16时许,陈小姐在女同事的陪同下来到茶楼与程军见面,并支付“分手费
”1万元。程军收取此款后,借故支开陈小姐同事,趁其不备,从桌下取出盛有汽油的
薯片罐,将汽油泼洒在陈小姐胸部、面部,并用打火机点燃汽油后逃逸... 阅读全帖
h**********e
发帖数: 2973
23
来自主题: Military版 - 成都女司机伤情鉴定报告出来了
你说了不算。要看两高的司法解释。两高的司法解释对于你说的这些行为有清楚的界定:
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
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
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三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
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
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b*****d
发帖数: 61690
24
来自主题: Military版 - 教授称嫖宿幼女罪实际被冻结
教授称嫖宿幼女罪实际被冻结
2013年10月25日03:41 北京青年报 我有话说(70人参与)
海南“校长带女生开房”案、河南一官员强奸11名幼女案以及浙江、甘肃、贵州等
地发生的侵害女童案,使政法机关打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刻不容缓。
昨日,政法四部门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意见》称,以
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
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说,社会生活中
,一些人以金钱财物为诱饵或者交换条件,对幼女进行奸淫,《意见》指出不能以是否
给付幼女金钱财物作为区分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的界限。
对不满十二周岁幼女予以绝对保护
《意见》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
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
方是幼女。
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
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
明知”对方是幼... 阅读全帖
c***s
发帖数: 70028
25
十几辆港牌超跑申请临时入境到沿江高速飙车,被深圳交警抓获归案。
被抓的飙车男子。
兰博基尼、法拉利、迈凯轮……看到这些车名,你或许以为是名车展,但其实,这是深圳交警日前查获的一起群体危险驾驶案中的超级跑车品牌。
日前,深圳交警连续接到举报,称在沿江高速上有跑车飙车,行为十分危险。交警部门目前已查扣迈凯轮、法拉利、兰博基尼、GT R等嫌疑车辆12台,带回13名嫌疑人进行调查,并对11名涉案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另有2人正接受调查。该案是深圳交警查处的规模最大、涉案人数最多、潜在危险最大的一起危险驾驶案件。
现场 一跑车速度超250公里/小时
交警提供的跑车行车记录仪,清楚地还原了飙车现场。在一辆跑车的行车记录仪上,记者看到,该车车速一直保持每小时150公里以上,最快时超250公里。行驶间,多次与其他跑车飙车,当一辆红色跑车超过时,司机瞬间将车速从152公里/小时提升到186公里/小时,然后再提速,最终达到251公里/小时。超越红色跑车后,该车仍以224公里/小时的速度继续行驶。
看完行车记录仪记录的现场,记者最直接的感受是,画面堪比好莱坞飙车大片,即便是坐着看视频,也有种飙车的感觉。除... 阅读全帖
i***s
发帖数: 39120
26
警方挖掘受害人尸体现场。
去年12月20日,太仓市沙溪镇发生一起性质恶劣的交通事故,一家化肥厂的司机吴天国驾驶一辆低速自卸货车运货途中,将一名男子杨某撞倒,吴天国担心赔偿问题,为掩盖违法事实,竟然将杨某抱上货车,带回单位附近掩埋。该案在审理刑事犯罪阶段,被告吴天国被控涉嫌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后因法医鉴定杨某致死原因系车祸,吴天国的故意杀人罪得以排除。太仓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依法认定吴天国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
案件回放
害怕赔偿,肇事司机偷偷埋尸
2011年12月20日傍晚时分,家住太仓沙溪镇半泾村的老杨出门前往附近的单位,这一去便没了踪影。12月21日上午8点19分,杨女士来到太仓市公安局沙溪派出所报案,求助寻找“失踪”的父亲。杨女士说,她的父亲今年才56周岁,身体一贯不错,耳不聋,眼不花,生活规律。一夜之间失踪让人非常着急。为尽快找到老杨的下落,民警迅速赶赴杨女士所居住的沙溪镇半泾村一探究竟。民警说,走访后得知老杨大约是在20日的傍晚5点半到6点这段时间从家中离开,于是随即让杨女士帮着联系所有老杨可能去的地点,结果一无所获。
正当民警展开调查时,一位名叫徐永强... 阅读全帖
x*******8
发帖数: 1254
27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
法解释(下称《解释》)公布。该司法解释通过厘清信息网络发表言论的法律边界,为
惩治利用网络实施诽谤等犯罪提供明确的法律标尺。
《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
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
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该司法解释今天起实施。
要点速读
诽谤信息被转发超500次可判刑
行为人不明知而发布转发的不构成诽谤罪在网络辱骂恐吓他人属于寻衅滋事罪有偿删帖
可被追究刑责
举报部分内容失实但非故意不属诽谤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
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重点释疑
转发量系实证研究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近年来,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日渐增多,特别是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进行造谣诽谤等违法犯罪现象比较突出。出台
司法解释目的是结合新型犯罪方式的特点,对刑法相关条文的法律适用依法进行解释,
为在司法实践中准确惩治... 阅读全帖
c***n
发帖数: 2232
28
区别对待醉驾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必然要求
作者: 卫 星 发布时间: 2011-05-21 16:13:56
法律是我国一切组织和个人的基本行为准则,也是社会管理及其创新的最重要平台。
《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驶及情节恶劣的超速驾驶规定为犯
罪,将原本由行政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纳入到刑法的调整范围内,将原本只有行政违法性
的行为赋予刑事违法性。这体现了国家态度在危险驾驶行为上的转变,表明了对危险驾
驶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和制止的立场,可以说是在立法上创新社会管理的一次尝试。对于
超速驾驶,《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只有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对于醉酒
驾驶,《刑法修正案(八)》未作明确规定。这就使如何掌握醉驾的入罪标准成了争议
颇为激烈的问题。一种观点认为:“醉驾应一律入罪,无论情节如何、是否严重”;另
一种观点认为:“虽然立法规定追究醉酒驾驶的刑事责任,没有明确需以情节严重或情
节恶劣为前提,但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
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对醉酒驾驶的责任追究,要注意刑事责任与行政处罚的衔接。”
强调醉驾一律入罪... 阅读全帖
n*********e
发帖数: 10
29
两年前,湖南永州祁阳县12岁的小学六年级女生思思(化名)两个月前生下一名女婴,
为公开所见国内遭性侵产子年龄最小的母亲。当年屡屡爆出未成年幼女被性侵、猥亵的
新闻,这起被称为”12岁妈妈“事件的谜案曾经刺痛了公众的神经,引起网友的广泛议
论。
思思指称,从2012年6月起,梅溪镇中心小学的三名老师曾先后多次对她实施强奸,但
这被涉事人和学校矢口否认。警方介入后,经DNA鉴定认为,一名74岁的老人唐冬云才
是事件的元凶,他与思思邻村,这个思思第一个女儿的生父,目前正在湖南一所监狱服
12年的刑期,那三名老师也因此都躲过一劫。
据南方都市报2015年8月29日报道,29日下午3点38分,备受公众关注的湖南“12岁妈妈
”、今年14岁的少女思思,在当地医院又剖腹顺利产下一女。与两年前遭性侵案相类似
的是,出生的这个孩子还将承担找出生父的“重任”,而手段也只能是做DNA比对。思
思本人认为,孩子的生父是深圳一家私营幼儿乐园的负责人;而父母认为,更可能的嫌
疑对象是在北京做生意的一家手机店老板。
14岁少女三度怀孕,两次生下孩子来,分析这么的案例可说是极度虐心的。
若说因头一个孩子是经过DNA比... 阅读全帖
o***s
发帖数: 42149
30
来自主题: Headline版 - "最后的流氓罪"判决(图)
牛玉强,你不再是“最后一个流氓罪犯人”
2010年,被称为“中国最后一个流氓罪犯人”的牛玉强引起巨大关注。
南京法院判处的赵大猛才是
2010年,“中国最后一个流氓罪犯人”牛玉强曾引起过社会广泛关注。记者日前发现,牛玉强应该并非“最后一个”。南京建邺法院近日就判决了一起“流氓罪”的案件,被告人赵大猛在1996年参与聚众斗殴,导致一死一伤。法院审理后认为,赵大猛的犯罪行为发生在1996年,而现行刑法是1997年修订后颁布实施的,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赵大猛的行为应按照1979年老刑法定罪量刑,构成“流氓罪”。
【“最后的流氓罪”判决】
1996年聚众斗殴致人死伤
现年46岁的赵大猛是安徽无为人,1996年4月,刚刚30岁的赵大猛与赵一青、赵四好因经营脱毛鸡生意,与同行业的纪松兵等三人产生了矛盾。双方各自看对方都不顺眼,都希望对方能从市场里退出去。有了矛盾,就得解决。双方约定,当月19日在建邺区兴隆村兴隆一队赵一青的住处“谈判”。谈判前,赵大猛不知从哪听说纪松兵等人想喊人跟他们斗殴,就与赵一青、赵四好、张文军等三人商量,要跟对方干。随后,赵四好准备了自来水管,并锯了三节分给其他人,赵大... 阅读全帖
l*********1
发帖数: 2971
31
药8刀刀法很凶悍,哪个门派的。
受害人律师曝光药家鑫行凶细节:下手太狠了! 西安张显·博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1)西刑一初字第68号
公诉机关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思宇,男,2008年6月19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住西安
市长安区兴隆乡宫子村西村116号。系被害人张妙之子。
法定代理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辉,男,1981年10月4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
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张妙之夫,王思宇之父。
诉讼代理人张显,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教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平选,男,1955年6月19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小学文
化,农民,住西安市长安区兴隆乡北雷村南村184号。系被害人张妙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小欠,女,1956年2月27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小学文
化,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张妙之母。
共同诉讼代理人许涛,陕西同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药家鑫,男,1989年11月7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大学文化,西安音乐
学院学生,住西安市新城区公园南路二十街坊付7号1门5层10号。2... 阅读全帖
l*********1
发帖数: 2971
32
【 以下文字转载自 Military 讨论区 】
发信人: laotaiye111 (和马桶对话无聊), 信区: Military
标 题: ZT 受害人律师曝光药家鑫行凶细节:下手太狠了
发信站: BBS 未名空间站 (Mon Apr 25 01:01:06 2011, 美东)
药8刀刀法很凶悍,哪个门派的。
受害人律师曝光药家鑫行凶细节:下手太狠了! 西安张显·博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1)西刑一初字第68号
公诉机关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思宇,男,2008年6月19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住西安
市长安区兴隆乡宫子村西村116号。系被害人张妙之子。
法定代理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辉,男,1981年10月4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
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张妙之夫,王思宇之父。
诉讼代理人张显,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教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平选,男,1955年6月19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小学文
化,农民,住西安市长安区兴隆乡北雷村南村184号。系被害人张妙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小欠,女,19... 阅读全帖

发帖数: 1
33
回国创业要当心,上海风险太大尽量别去
2016年12月22日发生了一件令人痛心的事件,上海市某公司的一名员工在试用期内因完
全对工作不熟悉、不符合该公司的用人标准被辞退后,竟然搞起了敲诈勒索。然而该公
司报案,警察逮捕此人后,检察院竟认为职场敲诈勒索不算犯罪。这到底是职权的亵渎
还是法律的罔顾,背后的真相让人悚然一惊。
试用期不合格被辞竟威胁公司赔偿11万余元,是谁给了他如此猖狂的底气?
在上海市某公司从事IT网管工作的朱新红因试用期内对IT网管方面技能完全不熟悉,不
能按时完成公司交代的任务,工作态度恶劣,因此被公司进行辞退处理。但朱新红在被
辞退后多次堵住该公司大门进行大闹,拉电闸,声称要删除服务器数据;并扬言要堵在
员工回家路上让其无法上班、回家;多次辱骂该公司领导、员工,更是声称要跟公司负
责人玩命,号称“老子贱命一条”,充分暴露其无赖本性。在办理离职手续过程中,又
对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女同事加以人身羞辱、辱骂和威胁,言辞难堪至极。
而且据其自爆曾作案三十余次,最快仅用8天便勒索到了1万元。声称警察来了也不怕,
不给钱就跟该公司负责人玩命。企业面对朱新红这样的敲... 阅读全帖
b*****d
发帖数: 61690
34
法官谈药家鑫一审获死刑:虽有自首情节仍应严惩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4月22日11:31 新华网
新华网西安4月22日电 (记者 史竞男、崔清新) 22日上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
法院对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学生药家鑫故意杀人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一审以故意杀人罪
判处被告人药家鑫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结束后,记者采访了西安中院刑一庭
的办案法官。
记者:3月23日药家鑫故意杀人案开庭审理时,药家鑫的辩护人提出,药家鑫撞人
后杀人的行为属于激情杀人。请问,对此问题如何认定?
法官:激情杀人一般是指由于被害人的不当言行引起被告人的激愤而实施杀害被害
人的行为。本案被告人药家鑫是在开车撞到被害人张妙后,因担心张妙记住其车牌号,
为逃避法律责任而实施的杀人灭口行为。被害人张妙在本案中完全是无辜的,从被撞倒
直至被杀害,没有任何不当言行。药家鑫的故意杀人行为不属于激情杀人。
记者:药家鑫的辩护人提出,药家鑫系初犯、偶犯,并建议对其从轻处罚,这种辩
护理由成立吗?
法官:初犯、偶犯是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
和社会危害后果综合... 阅读全帖

发帖数: 1
35
回国创业要当心,上海风险太大尽量别去
2016年12月22日发生了一件令人痛心的事件,上海市某公司的一名员工在试用期内因完
全对工作不熟悉、不符合该公司的用人标准被辞退后,竟然搞起了敲诈勒索。然而该公
司报案,警察逮捕此人后,检察院竟认为职场敲诈勒索不算犯罪。这到底是职权的亵渎
还是法律的罔顾,背后的真相让人悚然一惊。
试用期不合格被辞竟威胁公司赔偿11万余元,是谁给了他如此猖狂的底气?
在上海市某公司从事IT网管工作的朱新红因试用期内对IT网管方面技能完全不熟悉,不
能按时完成公司交代的任务,工作态度恶劣,因此被公司进行辞退处理。但朱新红在被
辞退后多次堵住该公司大门进行大闹,拉电闸,声称要删除服务器数据;并扬言要堵在
员工回家路上让其无法上班、回家;多次辱骂该公司领导、员工,更是声称要跟公司负
责人玩命,号称“老子贱命一条”,充分暴露其无赖本性。在办理离职手续过程中,又
对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女同事加以人身羞辱、辱骂和威胁,言辞难堪至极。
而且据其自爆曾作案三十余次,最快仅用8天便勒索到了1万元。声称警察来了也不怕,
不给钱就跟该公司负责人玩命。企业面对朱新红这样的敲... 阅读全帖

发帖数: 1
36
回国创业要当心,上海风险太大尽量别去
2016年12月22日发生了一件令人痛心的事件,上海市某公司的一名员工在试用期内因完
全对工作不熟悉、不符合该公司的用人标准被辞退后,竟然搞起了敲诈勒索。然而该公
司报案,警察逮捕此人后,检察院竟认为职场敲诈勒索不算犯罪。这到底是职权的亵渎
还是法律的罔顾,背后的真相让人悚然一惊。
试用期不合格被辞竟威胁公司赔偿11万余元,是谁给了他如此猖狂的底气?
在上海市某公司从事IT网管工作的朱新红因试用期内对IT网管方面技能完全不熟悉,不
能按时完成公司交代的任务,工作态度恶劣,因此被公司进行辞退处理。但朱新红在被
辞退后多次堵住该公司大门进行大闹,拉电闸,声称要删除服务器数据;并扬言要堵在
员工回家路上让其无法上班、回家;多次辱骂该公司领导、员工,更是声称要跟公司负
责人玩命,号称“老子贱命一条”,充分暴露其无赖本性。在办理离职手续过程中,又
对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女同事加以人身羞辱、辱骂和威胁,言辞难堪至极。
而且据其自爆曾作案三十余次,最快仅用8天便勒索到了1万元。声称警察来了也不怕,
不给钱就跟该公司负责人玩命。企业面对朱新红这样的敲... 阅读全帖

发帖数: 1
37
回国创业要当心,上海风险太大尽量别去
2016年12月22日发生了一件令人痛心的事件,上海市某公司的一名员工在试用期内因完
全对工作不熟悉、不符合该公司的用人标准被辞退后,竟然搞起了敲诈勒索。然而该公
司报案,警察逮捕此人后,检察院竟认为职场敲诈勒索不算犯罪。这到底是职权的亵渎
还是法律的罔顾,背后的真相让人悚然一惊。
试用期不合格被辞竟威胁公司赔偿11万余元,是谁给了他如此猖狂的底气?
在上海市某公司从事IT网管工作的朱新红因试用期内对IT网管方面技能完全不熟悉,不
能按时完成公司交代的任务,工作态度恶劣,因此被公司进行辞退处理。但朱新红在被
辞退后多次堵住该公司大门进行大闹,拉电闸,声称要删除服务器数据;并扬言要堵在
员工回家路上让其无法上班、回家;多次辱骂该公司领导、员工,更是声称要跟公司负
责人玩命,号称“老子贱命一条”,充分暴露其无赖本性。在办理离职手续过程中,又
对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女同事加以人身羞辱、辱骂和威胁,言辞难堪至极。
而且据其自爆曾作案三十余次,最快仅用8天便勒索到了1万元。声称警察来了也不怕,
不给钱就跟该公司负责人玩命。企业面对朱新红这样的敲... 阅读全帖

发帖数: 1
38
回国创业要当心,上海风险太大尽量别去
2016年12月22日发生了一件令人痛心的事件,上海市某公司的一名员工在试用期内因完
全对工作不熟悉、不符合该公司的用人标准被辞退后,竟然搞起了敲诈勒索。然而该公
司报案,警察逮捕此人后,检察院竟认为职场敲诈勒索不算犯罪。这到底是职权的亵渎
还是法律的罔顾,背后的真相让人悚然一惊。
试用期不合格被辞竟威胁公司赔偿11万余元,是谁给了他如此猖狂的底气?
在上海市某公司从事IT网管工作的朱新红因试用期内对IT网管方面技能完全不熟悉,不
能按时完成公司交代的任务,工作态度恶劣,因此被公司进行辞退处理。但朱新红在被
辞退后多次堵住该公司大门进行大闹,拉电闸,声称要删除服务器数据;并扬言要堵在
员工回家路上让其无法上班、回家;多次辱骂该公司领导、员工,更是声称要跟公司负
责人玩命,号称“老子贱命一条”,充分暴露其无赖本性。在办理离职手续过程中,又
对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女同事加以人身羞辱、辱骂和威胁,言辞难堪至极。
而且据其自爆曾作案三十余次,最快仅用8天便勒索到了1万元。声称警察来了也不怕,
不给钱就跟该公司负责人玩命。企业面对朱新红这样的敲... 阅读全帖
h******k
发帖数: 13418
39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7月20日01:36 新京报
单笔受贿金额8250万元,让苏州市原副市长姜人杰一下成全国“第一贪”。 单笔受贿
金额8250万元,让苏州市原副市长姜人杰一下成全国“第一贪”。
杭州市前副市长许迈永,被坊间称作“许三多”,钱多、房多、女人多。 杭州市前副
市长许迈永,被坊间称作“许三多”,钱多、房多、女人多。
本报讯 最高法昨日公布两起职务犯罪典型案例,杭州市原副市长许迈永、苏州市
原副市长姜人杰被依法核准死刑后,已于当天上午被执行死刑。来自最高法的数据显示
,与2008年相比,2010年职务犯罪案件数量上升了7.2%,反腐形势仍不容乐观。
视频:杭州原副市长与苏州原副市长被执行死刑来源:CCTV新闻频道
贪污贿赂案达6.7万件
昨日,在最高法新闻记者会上,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透露,依法审判职务犯罪
案件,是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2008年至2010年,全国法院共审结国家工作人
员职务犯罪案件79560件,生效判决人数80883人。其中,贪污贿赂案件67494件,生效
判决人数69038人;渎职案件12066件,生效判... 阅读全帖
m**d
发帖数: 21441
40
被告人李浩经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被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
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组织卖淫罪判
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制作、传播淫秽物
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李浩提出上诉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3年8月5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
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讯问了被告人,核
准李浩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李浩实施了以下犯罪行为:
(一)非法拘禁、强奸
2009年8月,被告人李浩在互联网上看到淫秽视频表演能赚钱,即产生拘禁卖淫女从事
淫秽视频表演以获取非法利益之念。随后李浩在其购买的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某小区X
单元地下室X号的室内挖掘地道和地洞,并在地道内设置7重铁门,用于拘禁卖淫女。同
年10月、12月,李浩以嫖娼包夜为名,先后将从事卖淫活动的被害人“张宣宣”(系化
名)、段某某(女,时年18岁,又系本案... 阅读全帖
c***s
发帖数: 70028
41
“我不是人,我错了,真心向孩子和家人道歉!”这是湖北男子向某落网后不断重复的一句话。
然而就在5天前,他在公交车上突然丧心病狂地对一名初一学生施暴,拳打脚踢长达两分钟之久。
5月8日,永嘉警方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历经五天五夜的艰苦排查,发生在永嘉瓯北公交车上的打人案件告破,30岁的湖北男子向某涉嫌寻衅滋事犯罪已被刑事拘留,他将为自己的恶毒行径付出代价。
书包都不要就逃下了车,14岁男孩留下严重心理阴影
5月2日下午1点42分,永嘉县公安局接到群众报警,一名小孩在202路公交车上被人殴打。该局江北派出所民警迅速处警,但找到事发的202路公交车时,打人男子已经离开。
被打男孩小金(化名),今年才14岁,是永嘉瓯北某中学的一名学生。
据小金回忆,当天下午1点34分左右,他在瓯北双塔路自己学校边上的一个车站上了一辆202公交车。他看到司机后面有一个空位,但放着一个塑料袋,边上坐着一名青年男子,便示意男子把袋子拿开,自己坐到了空位上。
熟料,过了不到两分钟,车行到龙桥红绿灯路口时,男子站起来突然拽住小金,挥拳打向小金的头部、脸部,小金本能地用双手抱头,男子便用脚踢,后来车门开了,惊慌之余的小金脱... 阅读全帖
o***s
发帖数: 42149
42
今年11月16日,8岁女孩晨晨(化名)被母亲张某遗弃在北京市大兴区街头,清源路派出所民警将晨晨接走照顾,后送往老年医院。12月10日,经民警反复教育,张某来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并于12月11日
将孩子接走继续抚养。民警介绍,张某系主动投案,遗弃行为未能被认定为情结恶劣,且未造成严重后果,未构成涉嫌遗弃罪。
因失去经济来源 赴京与孩子父亲交涉
11月16日,8岁女孩晨晨被母亲张某遗弃在大兴区街头,“当时北京下着雪,天气很冷,晨晨就穿着一件红色的薄外套站在路边,还好被两名‘大兴老街坊’发现并及时报警。”清源路派出所民警介绍说。
接到报警后,民警赶往现场,将晨晨安置在内勤宿舍,后送往老年医院暂住。其间反复拨打孩子母亲张某的电话,对其进行教育,同时也与孩子父亲郑某保持联系。
“孩子父亲曾答复,可以把孩子接走,但是孩子父亲不是法定监护人,没有监护权。为了保护孩子的切身利益和人身安全,警方一直没同意。”办案民警说,如果孩子母亲迟迟不接回,将考虑进行DNA鉴
定,确定郑某与晨晨的亲属关系。
12月10日,案件出现转折,晨晨母亲张某主动投案,来到清源路派出所接受调查。
张某表示,她和郑某相处过一段时间,... 阅读全帖
o***s
发帖数: 42149
43
虽然目前虐待儿童罪的刑罚并不高,但是也算法律有所交代。这不,人“红”是非多,处在风口上的红黄蓝幼儿园虽然今日发表了所谓要追究他人诬告责任的声明;但仍然被人发现其实早就有员工因虐待儿童被判刑。但是可能这家幼儿园真的实力非凡,所以新闻一直没被爆出来。
今天,我们就将红黄蓝员工因虐待儿童被判刑的法律文书公布出来,供大家努力传播,让犯罪之人无处藏身,还孩子们一个公道!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刑终369号
原公诉机关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璐,女,1988年8月2日出生于吉林省四平市,汉族,大专文化,原系四平市铁西区红黄蓝幼儿园红三班教师,捕前住四平市铁西区。因犯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于2015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四平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艳华(曾用名孙一涵),女,1995年10月31日出生于吉林省梨树县,汉族,中专文化,原系四平市铁西区红黄蓝幼儿园红三班教师,捕前住梨树县。因犯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于2015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四... 阅读全帖
a**********r
发帖数: 174
44
来自主题: Military版 - 死刑也应该分级
刚看了看药案的讨论,我觉得药案的难点在于死刑本身没有分级。
药案本身情节恶劣,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但本身确有自首情节,应有所从轻。
如果现在是死刑,那以后所有情节恶劣的罪犯就不会考虑自首了,甚至进一步作案,反
正都是死刑。
如果现在是死缓,那以后犯罪者杀人将无所顾忌,杀人后只要自首就可以保住自己的性
命。有关系,关个几年,十几年也就出来了。
所以,死刑本身也应该分级。如果死不改悔,就执行凌迟,如情节恶劣,但有自首等表
现可以给个全尸(如注射行刑)。这样既可以慰籍死者,又可以体现自首从轻。
m**d
发帖数: 21441
45
【 以下文字转载自 Detective 讨论区 】
发信人: mind (mind), 信区: Detective
标 题: 河南洛阳囚禁性奴案主犯今日被执行死刑
发信站: BBS 未名空间站 (Tue Jan 21 15:56:24 2014, 美东)
被告人李浩经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被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
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组织卖淫罪判
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制作、传播淫秽物
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李浩提出上诉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3年8月5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
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讯问了被告人,核
准李浩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李浩实施了以下犯罪行为:
(一)非法拘禁、强奸
2009年8月,被告人李浩在互联网上看到淫秽视频表演能赚钱,即产生拘禁卖淫女从事
淫秽视频表演以获取非... 阅读全帖
p*********r
发帖数: 7944
46
来自主题: Military版 - 女司机找回场子应该比较困难
放屁!
除了第三条,其他全部符合,而且情节恶劣。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M******8
发帖数: 10589
47
他5年发了800篇论文,并羞辱了整个学刊界
学术圈也不含糊啊 抄袭的艺术 抄袭的艺术 微信号 chaoxiart
功能介绍
是抄,不是草。是袭,不是吸。
今天看到一篇文章,文中讲到一个“论文大神”,5年时间在各行各业各种学术报刊上
发表了800度篇文章,这在现实社会中简直就是一个全才、通才啊,最让抄袭菌感兴趣
的是他竟然还是个文艺工作者,因为他还写了美学理论、古代文学、现代文学、电影戏
剧、影视娱乐等领域的论文。所以你可以想想,在抄袭菌眼里这货简直就能和达芬奇比
肩呀,可就是这个人还是被人扒了。。。
或许正如新京报评论杨三喜所说:没有风清气正的学术论文发表环境,即便曝光了一个
董鹏,也还是会出现下一个“董鹏”。
下面的这篇文章就是《张看重磅起底:5年发表800篇论文,一名打工者撂倒了整个学刊
界》,来源:张看法律(ID:sc_zby),感谢张律师的授权转载。好了,现在就和抄袭
菌一起走进一个”天才”的世界。
Ps.前方学术性较强,
可能略显枯燥,
虽然没有抄袭菌风dou趣bi的气质
但绝对值得一看!

从2011年起,一位叫董鹏的人,5年左右时间,在一些行业报刊和学报学刊发表800余... 阅读全帖

发帖数: 1
48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的定义,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
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201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利用网络实施寻衅滋事犯罪的认定,
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以及编
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
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w*****e
发帖数: 385
49
来自主题: LosAngeles版 - 死刑也应该分级 (转载)
【 以下文字转载自 Military 讨论区 】
发信人: activematter (activematter), 信区: Military
标 题: 死刑也应该分级
发信站: BBS 未名空间站 (Wed Apr 20 09:38:04 2011, 美东)
刚看了看药案的讨论,我觉得药案的难点在于死刑本身没有分级。
药案本身情节恶劣,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但本身确有自首情节,应有所从轻。
如果现在是死刑,那以后所有情节恶劣的罪犯就不会考虑自首了,甚至进一步作案,反
正都是死刑。
如果现在是死缓,那以后犯罪者杀人将无所顾忌,杀人后只要自首就可以保住自己的性
命。有关系,关个几年,十几年也就出来了。
所以,死刑本身也应该分级。如果死不改悔,就执行凌迟,如情节恶劣,但有自首等表
现可以给个全尸(如注射行刑)。这样既可以慰籍死者,又可以体现自首从轻。
n****4
发帖数: 12553
50
来自主题: Joke版 - 南京之迷,
9月18日晚,不少人的微博、朋友圈被南京三山街地铁裸女视频刷屏,一对青年男
女当街吵架,女的竟然脱光衣服,后被市民拍下传到网上。女子为何当街脱衣,至今只
有网友猜测,当事人并未公开回应。当晚,网友们“人肉”男女主角时,不慎让一对无
辜的南京夫妻躺枪,随后这对夫妻报警。昨天上午,“@南京市公安局地铁分局”微博
回应了此事,称公共场所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将构成违法,吵架也请自重自爱,另外建
议大家不要在网络上传播未经处理的照片。
事件
女子地铁口脱光衣服
有人拍下视频网上疯传
前天晚上八九点开始,一段名为南京三山街地铁裸女的视频在朋友圈疯传,微博上
也有不少人在转发视频截图。疯传的视频中,有一段是手机拍摄的微信小视频,还有一
段是翻拍的疑似地铁监控画面,这段视频时间相对较长,传播也较多。
现代快报记者看到,在这段大概2分钟的视频中,画面显示是地铁三山街站3号出入
口,时间从18:48开始。画面中人来人往,其中有一男一女正在吵架,双方还有拉扯推
搡,女子身穿白色T恤、长裤,男子身穿黑色上衣。双方大概吵了20多秒后,女子往地
上扔了件物品,突然开始脱衣服,很快就将衣服脱光。从画面上可以看出,男子... 阅读全帖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页 末页 (共1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