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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n 发帖数: 8336 | 2 In theism, God is the creator and sustainer of the universe.
这是泛泛而谈,认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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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n 发帖数: 8336 | 4 抱歉,没发和你浪费时间。
你记住了,
不冠以神名的照样可以是信仰的神
冠以神名也可以不是信仰的神
各宗教里的神也可能不是造物主
你的问题直接提出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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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 发帖数: 38403 | 5 真是谦卑有爱啊,说真格的,你倒是应该感激这位学佛的朋友浪费宝贵时间和你对话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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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g 发帖数: 1562 | 6 呵呵,行,不想浪费时间可以不必回应,不用勉强。
神不见得就一定是信仰对象。宗教学上的神,一般以创世为标准。
佛法照此标准就是无神论。佛法否定所谓的造物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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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n 发帖数: 8336 | 7 这是老调重弹啊。
你说得没错,按神是造物主来说,佛教是无神论。
但有多少宗教的神是造物主呢?
这个标准太狭隘了。
佛、道干脆别叫宗教信仰算了,这样就不符合神的定义了,呵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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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g 发帖数: 1562 | 8 有不少啊。
佛,道是否算宗教,也不是你说了算的。你自己可以不把这两家当宗教,那是你自己的
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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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n 发帖数: 8336 | 13 总结一下吧,至此,
1.我提出的神的两个必要条件和定义,你没有异议。
2.你对我提出的神的判定标准的无端指责也完全不成立。
3.由此判定大乘佛教是多神论是成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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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g 发帖数: 1562 | 17 我这一路都在反驳。没有我的反驳,你连个充分条件都没勇气承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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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n 发帖数: 8336 | 18 你反驳什么了?你反驳得了我的必要条件玛?
别把你的宣称当成反驳,好不好?
充分条件和你的反驳没有关系。
不过应你要求,额外给出。
如果你对总结还不同意的话,请辩论,而不是宣称。
否则就是默认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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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g 发帖数: 1562 | 19 我反驳了你声称没有把你的必要条件当充分条件使用。
呵呵,你倒是会避重就轻。你根本不是什么应我的要求提出充分条件。你是因为我列出
了证据,证明你早已经把你的所谓的必要条件当做充分条件来用了。你无法再蒙混过关
了,才承认了你的所谓的必要条件也是充分条件。你有必要重新学习一下我的第80楼,
其中后半部分,对你77楼里第三点的反驳。尤其是我列出的证据,证明你之前在21楼早
已经把【膜拜】当充分条件在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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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n 发帖数: 8336 | 20 麻烦你指出、论证我是如何当充分条件来用的,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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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n 发帖数: 8336 | 21 对了,又让你转移话题了。
继续问我的总结,你同不同意?
1.我提出的神的两个必要条件和定义,你没有异议。同不同意?
2.你对我提出的神的判定标准的无端指责也完全不成立。同不同意?
3.由此判定大乘佛教是多神论是成立的。同不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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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g 发帖数: 1562 | 22 都告诉你了看帖要仔细。去看我80楼对你77楼的第三点的反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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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n 发帖数: 8336 | 24 你需要反驳啊
你只说“不同意”,算什么反驳?
你难道无视我们的辩论吗?
例如:第一个必要条件不是同意了吗?难道自打嘴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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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n 发帖数: 8336 | 25 “3.又例如,本来21楼的第2个必要条件的提出,也是额外的,但相关的议论。”
----- 你所谓的这个第二个必要条件,也不是必要条件那么简单。这时候你在“神,超
能力者也”的基础上,再加了一个“人还要去崇拜、膜拜,请求保佑的,这才是神”,
你把这两者结合当成神的充要条件来用了。
你看你自己紧接着说的:“大乘里的这样膜拜的神,比比皆是!不是多神论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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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我“那时”没当是充分条件,是你当充分条件了!
我那时提出两个必要条件(特征、属性),而大乘里的神这两个符合特征,所以我说定
大乘的理佛菩萨是神。注意这个判定在“那时”属于“不充分”推理,具有或然性,而
不是必然性。我没当是充分条件。
你要知道:推理有必然性的,和或然性的(如归纳推理),都是正当的推理。
所以就目前认识来说,神的定义虽然如此给出。但认识加深后,定义和标准依然可以修
改。
我本不想下定义,正是因为如此。但是即使作为“或然性”推理依然成立。
你还有问题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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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g 发帖数: 1562 | 26 呵呵你前贴是在问我“同不同意”,我当然回答不同意就够了。反驳嘛,这一路都在反
驳。
你的问题一里,你提到了两个必要条件的定义,说我没有异议,因为这是一个问题,我
只要不是都同意,我就该对这整个问题回答不同意。这是常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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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g 发帖数: 1562 | 27 “注意这个判定在“那时”属于“不充分”推理,具有或然性,而不是必然性。我没当
是充分条件。”
----- 呵呵,还什么不充分推理的判定,或然性的判定,你这种苍白无力的辩解骗骗自
己就行了,居然还好意思拿出来在公开论坛里说,你以为别人都是三岁小孩?
你看看你的原话:
“大乘里的这样膜拜的神,比比皆是!不是多神论是什么?”
你那时候倒是理直气壮,又是感叹号又是反问句的,一点或然性也看不出来啊。你那句
话里,要真是有什么或然性,当初你就应该低下头来,老老实实的说,你觉得大乘【或
许可能】是多神论。这么说够清楚了吧?
你这明显又是为了强辩而扭曲人类语言早已存在的常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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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n 发帖数: 8336 | 28 哈哈,不要又把你的看法强加与我,好不好?
你不是第一次这样干了。
我“那时”没当是充分条件,是你当充分条件了!请回答,这是不是事实?
你需要知道:或然性推理也是“正当推理”,我当然可以理直气壮了!
请直接回答:
1.正当推理可以不可以理直气壮?
2.理直气壮的一定是必然性推理吗?
退一步,即使“现在”的那个“定义”,也完全可以看成“或然性推理”,照样是正当
合理的推理。这和人的认识水平有关系。
归纳推理就是典型的或然性推理。
或然性推理也不必象你说得非加上【或许可能】
例如:“所有天鹅是白的”,就是在未发现天鹅是黑的前的“正确归纳”
这和人的认识水平有关系。
建议你读逻辑书籍,实际上,你天天在运用或然性推理而理直气壮呢!哈哈。
举个例子:你的话
‘你那时候倒是理直气壮,又是感叹号又是反问句的,一点或然性也看不出来啊”
你这本身就是“或然性推理”,而不是“必然性推理”,你也是理直气壮的嘛!
你是不是把“理直气壮,又是感叹号又是反问句的”看成是必然性的了?
请回答:这一定是必然如此的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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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n 发帖数: 8336 | 29 不要逃避,不要蒙混过关。
不要用“一直在反驳”的空话来敷衍,好不好?
请你具体来“辩论”“反驳”我的总结:
1.我提出的神的两个必要条件和定义,这对不对?
2.你对我提出的神的判定标准的无端指责也完全不成立。
3.由此判定大乘佛教是多神论是成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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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g 发帖数: 1562 | 30 这不是我强加给你,而是正常人说话就要遵循一定的规律。你原话里那样说话,在人类
语言的正常情况而言,那就是非常肯定的判断,这个你就不要硬掰了。所有具备正常阅
读能力的人,都会得出这个结论的。别以为凭你的三寸不烂之舌,可以撼动人类语言的
约定俗成。
至于你为了狡辩而想出来的什么或然性推理不必加上【或许可能】,完全站不住脚。发
现黑天鹅之前,人们说天鹅都是白的,那就是充分性的肯定。当时的人们对这个结论是
很肯定的,因为他们还没发现黑天鹅,所以他们非常肯定天鹅都是白的。这里当然不用
加【或许肯定】。如果当时人们不肯定的话,就应该加上【或许可能】之类的字眼。
至于当时人们不知道的黑天鹅,确实是因为他们的知识有限,不了解世上也有黑天鹅。
但这丝毫影响不了当时人们对那个判断的肯定程度。恰恰因为是知识有限,使得当时人
们对自己的判断很肯定。
你这样频频为了强辩而自欺欺人的习惯不好。如此明显的事,还要硬掰,不是给贵教做
盐做光的样子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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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g 发帖数: 1562 | 31 呵呵,行,你至少看明白了你前贴的所谓“自打嘴巴”是完全站不住脚的,也算是有进
步。
你先把自己的逻辑关系理顺了再说,你那两个条件,究竟是必要条件,还是充分条件?
这次想好了再说,尽量别再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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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n 发帖数: 8336 | 32 好吧,正式回复你这个“常人”论。
你一贯的“常人”逻辑,实际是犯了严重的辩论错误,而不自知。
多少人向你指出,你依然故我,实在缺乏辩论的常识。
因为你犯了【诉诸“大众”】或【诉诸“权威”】的错误,并且丝毫帮不了你的辩论。
1.常人会不会犯错误?请回答。
2.权威会不会犯错误?请回答。
3.你如何代表常人?请回答。
4.作为你的任何一个辩论对手,也不会承认你代表常人的。
罗里罗嗦,一通宣称和说教,根本不是在辩论。说白了,那个“常人”就是你自己。
“我们常人认为" 就是“buxucixing认为”,这丝毫没有说服力。
你可以看一看逻辑和辩论书籍,你打着“常人”的旗号,还自我感觉良好,实在是到处
丢人而不自知啊!
另外你犯了“诉诸怜悯”“诉诸感情”的辩论错误。
-.诉诸怜悯。这是一种仅以认定某人某事值得怜悯、同情而作为论据进行论证的谬误
。例如:
有的盗窃分子,在案发后的预审或庭审中,常常以自己家庭经济情况不好、十分可
怜(如说自己老母年老体弱、妻子多病、儿子伤残、医药费如何昂贵,如何为此而倾家
荡产……等),以此来博得别人的怜悯和同情,来为自己的盗窃行为辩护(似乎其盗窃是
出于无奈,因而无... 阅读全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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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n 发帖数: 8336 | 33
你知道你在说什么吗?你这番说明正是论证和支持了我的观点。
哈哈,谢谢论证。
“发现黑天鹅之前,人们说天鹅都是白的,那就是充分性的肯定。”
再充分性肯定,这仍是“或然性”不充分的归纳推理。这是归纳法的逻辑形式决定的,
不是具体内容有多么正确或不正确。
就像你说我“当时”用必要条件当作充分条件一样,理直气壮一样,仍是“或然性”的
推理。我当时指出神有两个属性(必要条件),而佛菩萨同时符合这两个属性,所以“
或然性”不充分的判定是神。正是基于认识水平,所以我当时也不用加上【或许可能】。
再次提醒你,不是内容语气等来决定是“必然性”和“或然性”推理,而是推理的形式!
再次感谢你对我解释的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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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n 发帖数: 8336 | 34 那两个单独说是必要条件,同时联合起来是充分条件。
你可以回答我总结的三条了
对不对,为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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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g 发帖数: 1562 | 35 你的这个回复是苍白无力的。丝毫不能动摇我代表常人的资格。我提出的都是常人的道
德观念,语言习惯等等。
----- 会。
----- 会。
----- 我靠客观总结常人的观点,道德评价标准,语言等等,来代表常人。我的总结是
实事求是的。
----- 呵呵,你何必不承认呢?你又不需要代表常人,你可以代表基督徒啊,我又没想
代表基督徒,基督徒就由你来代表吧,呵呵。
你就别操心别人的逻辑什么的了,你把自己的逻辑理顺了,比什么都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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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g 发帖数: 1562 | 36 呵呵,恰恰是你的话支持了我的论点。你当初的判断是:“大乘里的这样膜拜的神,比
比皆是!不是多神论是什么?” 我对此的反驳就是你凭当时的你那两个所谓条件,根
本不能确切得出大乘是多神论的结论。现在你出于狡辩的考虑,一定要否认当初你的判
断是肯定确切的,否定那是必然性的判断,你一定要硬掰说当初那只是或然性的判断。
呵呵,那你就正好坐实了我的反驳。
另外你也该好好补补语文了,好好复习一下正常人类语言如何表达。不是那么肯定的东
西,就不要那样说。你说的时候那么信誓旦旦的,等别人质疑了,被抓住把柄了,就忙
不迭改口说那只是或然性的,只是一种可能。你当初第一次说的时候就该清楚表明那只
是一种可能,不是必然的。明白了吗?
】。
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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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n 发帖数: 8336 | 37 很好,你已经承认常人是不可靠的,会犯错误。你这常人的幌子就不可靠了。哈哈。
不必掩饰了,你的逻辑谬误在辩论中已经无法否认!
注意,你不承认错误,并不代表你没有错误。
再次请你确认:
你犯了“诉诸情感”,“诉诸大众或权威”的逻辑谬误
你承认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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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n 发帖数: 8336 |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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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反驳什么了?你懂不懂逻辑?
我没否认我当初的判定是肯定确切的(语气),但我否认那是必然性的充分性的判断。
因为我的“推理形式”决定了我那是或然性的推理。这是不能改变的。
当初的形式
神有属性A和B,
佛菩萨也有属性A和B
神和佛菩萨同属宗教信仰范畴
所以佛菩萨是神
这是典型的非充分性的,不必然的,或然性的合情推理形式。
现在的形式
凡具有属性A和B的就是神
佛菩萨具有属性A和B
所以佛菩萨是神
这才是必然充分推理的演绎推理。
再次提醒你:逻辑形式决定了推理的必然和或然性,而不是语气。
你还要问题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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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n 发帖数: 8336 | 39 请buxucixing回答:
我当时没当充分条件,是你当成充分条件了,这是不是事实?
谢谢。
你不要偷换概念了。
你根本没说“你凭当时的你那两个所谓条件,根本不能确切得出大乘是多神论的结论。”
你的原帖是指责我“把这两者结合当成神的充要条件来用了”。
我当时推理形式,已经说明那不是充分条件,而是或然性推理,这是不能否认。
并且我早在65楼和75楼已经说明那不是充分条件-当时的看法。
我现在和过去的说法,完全一致,没有改口。
看样子,你实在搞不清楚这些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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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看你的原帖和我的反驳119楼
“3.又例如,本来21楼的第2个必要条件的提出,也是额外的,但相关的议论。”
----- 你所谓的这个第二个必要条件,也不是必要条件那么简单。这时候你在“神,超
能力者也”的基础上,再加了一个“人还要去崇拜、膜拜,请求保佑的,这才是神”,
你把这两者结合当成神的充要条件来用了。
你看你自己紧接着说的:“大乘里的这样膜拜的神,比比皆是!不是多神论是什么?”
***********************************************... 阅读全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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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g 发帖数: 1562 | 40 呵呵,你这什么乱七八糟的思维啊。常人会犯错,那又如何,我代表常人表达的观点没
错就行了。
是你自己要搞清楚,常人会犯错,并不等于常人说的就是错的。错不错,要具体讨论。
“你犯了“诉诸情感”,“诉诸大众或权威”的逻辑谬误你承认吗?”
----- 就这个你也好意思拿出来说?我的阐述内容里有什么地方不对的,你尽管指出。
至于我文字里有多少感情色彩,是否引用什么大众,权威,不是你该管的。你是文科生
的那套辩论规则看太多了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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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g 发帖数: 1562 | 41 只能说你还不会用通常人类说话的方式来交流。你那个推理如果不是必然性的,你说的
同时就该明确告诉大家,这只是推测,没有必然性。即便前提正确,也不保证结论正确
。记住这条,好好学习常人怎么说话,以后对你会有用的。
你拿这种“即便前提正确,也不保证结论正确”的推理来参与这里的讨论,基本没啥意
义。这种东西没有太大讨论的必要,只是一种猜测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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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g 发帖数: 1562 | 42 呵呵,你这个完全是狡辩。你原话那种表达法,绝大多数具有正常阅读能力的人都会认
为那是在做充分性推理。所以我一直强调,你该学学正常普通人如何表达了。
而且你拿这种或然性的结论来参与这个讨论,基本没啥意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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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n 发帖数: 8336 | 43 可惜你不但方式错误,内容也不正确。
请直接回答:
1.“诉诸情感”,“诉诸大众或权威”是逻辑推理谬误。你们“常人”承认吗?
2.你们“常人”承认辩论和逻辑推理规则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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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n 发帖数: 8336 | 44 总结一下:
1.我当时推理形式,已经说明那不是充分条件,而是或然性推理,这是不能否认。
2.我之前,一直在谈必要条件!并且我早在65楼和75楼已经说明那不是充分条件和必然
性推理。
3.现在和过去的说法,完全一致,没有改口。
你无法辨别逻辑推理的形式和充要条件,却试图把自己的错误观点强加于我,以此作为
“靶子”反击我。可惜,你的设立的靶子不存在。
你还有问题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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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g 发帖数: 1562 | 45 1.你这个问题本身对“诉诸情感”,“诉诸大众或权威”的定义就很不明确,这种文科
生的东西,就别拿出来蒙事了。就算你定义完了,到时候具体什么情况才算诉诸情感,
权威,又很模糊。而且说到某段具体的论述文字,这些诉诸,到底是推理的一部分,还
是仅仅是推理以外的辅助性说明文字,也很难界定。你这是在浪费自己的时间。
2.呵呵,你的问题还是不那么严谨。逻辑推理有规则,辩论的规则差别可以很大。你说
的是谁提出的辩论规则?是哪次辩论大赛的规则?
劝你还是不要老把这些模糊性很大的东西当个宝一样拿出来显摆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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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g 发帖数: 1562 | 46 呵呵,你又忍不住要总结了。你其实该好好总结总结普通人类语言是怎么正常表达的,
好好学学,这比什么都强,会对你有很大用处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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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n 发帖数: 8336 | 47 慕道友,你可以随便找一本逻辑书籍,上面对这些逻辑、推理、规律、谬误的定义清清
楚楚。
不需要我去定义,也不需要去看辩论赛的规则。
我说得是逻辑的规则(规律)和谬误,不是某个辩论赛的规则。
你要是能找出反例,可以告诉我,我蒙你干什么?
逻辑推理不管你文科生和是理科,是人类普世的语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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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n 发帖数: 8336 | 48 谢谢,你的回答证实了我的总结。
人类的语言是讲逻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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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g 发帖数: 1562 | 49 呵呵,你不如干脆说,你前贴的“承认辩论和逻辑推理规则吗”,这句话里头辩论的规
则,是什么规则?谁提出来的?我之前已经说了,逻辑推理的规则还是比较明确的。你
所谓的辩论规则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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