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q 发帖数: 26623 | 2 79年刑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 惯窃、惯骗或者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五年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
处没收财产。
8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 (直到97年才被
刑法修正案取代,不过97年也就是把"情节特别严重"进一步量化)
(一)对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走私、套汇、投机倒把牟取暴利罪,第一百五十二条
盗窃罪,第一百七十一条贩毒罪,第一百七十三条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罪,其处刑分别补
充或者修改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
没收财产。
82-11年之间,诈骗和盗窃都是可以判死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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